第六类 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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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地、县两级财政机关设立监察科(股),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实行“财审
合一”的体制,只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1982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颁布,规定要建立国家审计机关,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家审计机构建设开始提
上政府议事日程。1983年11月,惠民县审计局成立。1984年,地区审计局及其余各县
市审计局组建完毕。 是年, 开展工交企业审计、 商粮贸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等项
审计。 1985年起, 开展农业资金审计。开始在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内部设立审计
科室,配备专(兼)职审计人员,实行“自审自”。1986年起,开始进行固定资产投资
审计。同年,开展厂长离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试点,探索审计机关发挥公正监督职
能的路子。1987年起,地区审计局每年安排两个县进行财政决算审计,并对金融部门
展开财务收支审计和专项审计。1988年,经行署批准,建立地区审计事务所,社会审
计全面展开。 至此, 基本形成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三位一体的审计监督
体系。 199 0年10月,开始对外资使用情况和合资企业进行审计。1992年,审计范围
延伸到乡镇,开始对乡镇财政决算实施审计监督。之后,每年都安排三分之一的乡镇
进行财政审计。 1993年,地区审计事务所跻身年度全国“百强所”行列。199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颁布,审计工作得到规范和加强。1996年,地委组织部、
地区人事局、审计局联合下发《地直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
计办法》,规定领导干部先审计后离任, 参照审计结论,决定干部的任用。2000年6
月,成立地区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由地区纪委、地委组织部、地区监察局、
人事局、 审计局等五部门组成。至2000年底,社会审计机构发展至8家,审计人员达
160多人,每年接受委托审计达2000余项;内部审计机构发展至200多家,审计人员达
400多人, 共完成审计项目1.22万项,挽回经济损失5739万元;国家审计共完成7597
个单位,查出违纪金额33.15亿元,上缴财政2.1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