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土地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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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总量
2000年, 全区土地总面积1416.70万亩,其中耕地面积670.02万亩,占总面积的
47.29%;园地44.1万亩,占3.11%;林地24.99万亩,占1.77%;牧草地10.62万亩,占
0.75%; 居民点及工矿用地159.96万亩,占11.29%;交通用地34.74万亩,占2.45%;
水域285.27万亩,占20.14%;未利用土地186.99万亩,占13.20%。

二、土地适宜性评价
1997年10月至1998年9月,行署组织地区土地管理局、计划委员会、建设委员会、
财政局、统计局、农业局、水利局、畜牧局、海洋与水产局、交通局、环保局等16个
成员单位,完成《滨州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6~2010) 。2000年3月,省土地
管理局组织省直23个部门进行审查。 同年8月,省政府予以批复。《规划》评价:全
区共有宜农地678.96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47.93%;宜林牧地279.74万亩,占土地总
面积的19.75%;宜水产养殖及盐业地148.96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10.51%;宜其它地
1.46万亩,占0.10%。在土地适宜类之下,按照土地特性和利用程度,分为7个土地质
量等。
宜农一等地面积136.68万亩, 占土地总面积的9.65%。主要位于山前平原和黄泛
平原的缓平坡地及河滩高地上,土壤为褐土、潮土及砂姜黑土,分布在经济基础较好、
农业生产发达的邹平、博兴、惠民、滨州等县市。该等地地势平坦、土层深厚、质地
适中、灌排便利,土壤通透性和保水保肥性强,适种作物广泛,基本无限制因素,属
于高产稳产田。
宜农二等地面积271.00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19.13%,主要分布于山前平原的近
山阶地和黄泛平原的交接洼地及缓平坡地,以惠民、博兴、滨州、阳信、邹平分布较
多,土壤大部为褐土和潮土。该等地在土体构型和土壤盐渍化方面有轻度限制,但农
业生产条件较好,水利基础设施较完善,为全区重要的粮棉菜生产基地。
宜农三等地面积271.27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19.15%。主要位于黄泛平原的缓平
坡地、浅平洼地及滨海平原的缓平低地上,土壤以盐化潮土为主,大多分布于阳信、
无棣、沾化、滨州等县市,对土地利用的限制因素较多,土体含盐量较高,土地灌排
条件较差,地下水埋深浅、矿化度高,基本为中低产田。
宜农四等地(宜林牧一等)面积为147.36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10.40%。主要分布
于无棣、沾化的滨海地带和邹平山区的坡麓梯田上。在黄泛平原区和滨海平原区,土
壤多为盐化潮土、潮盐土,土体含盐量大,一般大于0.8%,土壤质地较差,多以大片
荒草地为主,偶有耕作粗放、广种薄收的耕地与之插花分布,适宜于林牧业利用,经
过大规模综合开发治理后可以发展粮棉生产。在山区大多位于山体中上部,土壤侵蚀
严重。
宜林牧二等地面积为132.38万亩, 占土地总面积的9.34%。分布于无棣、沾化的
沿海低洼地和邹平山区的岭坡梯田部位。在滨海区,地势低洼,灌排困难,地下水埋
深浅,矿化度高,土壤为滨海潮盐土,土体含盐量高达1%左右。山区部分地势高,坡
度大,土层薄,砾石多,水源缺乏,土地侵蚀严重。该等地对农业利用限制强烈,林
业利用也有一定程度的限制,适宜于发展山区林牧业及平原畜牧业。
宜水产养殖及盐业用地面积148.96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10.51%。主要分布于无
棣、沾化的沿海滩涂及盐碱地上,土壤为潮盐土,土体含盐量大,一般大于1.0%,地
下水埋深在1米以内,矿化度10~50克/升,无灌排条件,农牧业难以利用。土地利用
方向为海水种植、养殖业和盐业,以及与之相关的海产品加工、储运、销售业及盐化
工业等,是“海上山东”建设的重要部分。
宜其他地类面积为1.46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0.10%,分布在邹平南部山区的裸
岩石砾地上,具有山势陡峻、风景秀丽的特点,适宜发展旅游业和山区综合开发。

全区土地适宜性评价情况表
单位:万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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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宜等次 │滨州市│惠民县│阳信县│无棣县│沾化县│博兴县│邹平县│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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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农一等 │23.30 │31.20 │ │ │9.02 │22.51 │50.66 │136.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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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农二等 │40.11 │53.83 │37.55 │24.44 │21.37 │52.12 │41.59 │27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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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农三等 │27.27 │56.89 │42.46 │66.45 │57.76 │5.23 │15.21 │27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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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农四等 │19.12 │11.33 │4.55 │41.73 │35.68 │14.39 │20.56 │147.36 │
│(宜林牧一等)│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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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林牧二等 │2.20 │2.95 │2.06 │49.15 │55.93 │2.86 │17.25 │132.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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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水产养殖 │ │ │ │66.03 │81.25 │1.68 │ │148.96 │
│及盐业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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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其他 │ │ │ │0.02 │ │ │1.44 │1.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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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评价地 │44.10 │48.43 │33.05 │49.01 │56.04 │36.19 │40.74 │307.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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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156.09│204.63│119.67│296.83│317.05│134.98│187.45│1416.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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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不评价地为城乡居民点、交通用地和河流、水工建筑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