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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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起,全区逐步形成以地、县市两级计委为主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管
理组织系统,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行署审批,并由行署负责组织实施。地
区计委指导地区各部门和各县市的计划工作;地区各经济主管部门设计划科,其计划
业务纳入地区经济计划综合平衡之内,同时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计划指导,负责编制
主管行业的计划与规划,进行本行业的综合平衡。1984年,按照国务院《关于改进计
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全区计划管理重点从年度计划转向中、长期计划管理,农
业生产、工业生产、交通运输、物资、科教计划等指令性计划范围进一步缩小;固定
资产投资计划中,全民所有制单位自筹资金安排的生产性项目限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
由地区计委审批;利用外资的生产建设项目,凡属资金建设条件、生产条件能够自行
平衡、 产品有销路、不涉及出口配额、又能自己偿还的,地区计委可审批300万美元
以内的。1991年起,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以及中长期计划由地区人大工
委经省人大授权进行审议,通过的计划由行署负责组织实施。1992年,农业生产取消
播种面积指标; 物资分配指标改为省级订货; 固定资产投资原由省审批的投资在
3000万元以下的、 符合产业政策的自筹资金项目,改由地区级审批。1996年起,重
点负责编制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好全区经济总量的
综合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计划管理向着控制宏观,放开微观、压缩指令性计
划、扩大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