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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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国家实行高度集中的外汇管理体制,对外汇实行统收统支、统一分配的
管理办法。 1979年8月,开始实行贸易外汇和非贸易外汇留成制度。1980年起,部分
大中城市开始办理外汇调剂业务。 1985年9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惠民分局正式设立,
负责办理批汇、用汇核销、外汇留成分配、外汇额度调剂、调拨等原由人民银行负责
的外汇管理业务。1988年,地区设立外汇调剂交易所,办理外汇调剂。
1994年1月1日起,国家改革外汇管理体制,实行银行结汇、售汇制度。取消外汇
留成,实行汇率并轨;取消经常项目对外支付用汇的计划审批,允许人民币在经常项
目下有条件可兑换;建立银行间外汇市场,改进汇率形成机制,人民币汇率实行以市
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制;外汇指定银行在保持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
的同时,按规定办理结汇、售汇、开户及外汇存贷款业务;对境外资金的借用和偿还,
继续实行计划管理、 金融条件审批和外债登记制度。1996年1月,国家实行国际收支
申报制度。 同年4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家外汇管理局滨州
地区分局的工作职能随之转移到外汇监督、管理、 检查、统计上来。1999年1月,国
家外汇管理局滨州地区分局更名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滨州地区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