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联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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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人民银行联行制度根据集中统一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分为全国联
行往来、省辖往来与支行辖内往来三种。全国联行往来清算基本做法是“直接往来,
集中监督,逐笔核对,一年一清”。省辖往来清算实行“直接往来,直接对帐,月对
月清,总量平衡”。支行辖内往来实行“总额对帐,年终结清”。1981年起,全国联
行制度进行改革,人、农、中三总行共同商定从7月1日起改变原联行制度,农、中两
行联行汇差资金向人民银行归口清算,存欠资金互计利息。1984年起,境内联行清算
系统实行各专业银行“自成联行系统,跨行直接通汇,相互发报移卡,及时清算资金”
的办法。1987年4月1日起,针对联行代发报移卡不及时,跨行差错多的问题,对专业
银行之间停办代签发报,实行“联行仍然分开,跨行相互转汇,及时移证发报,坚持
钱帐两清”的办法。
1990年起,再次对联行清算制度进行全面改革,专业银行跨系统的汇划和系统内
大额汇划,通过人民银行转汇和结算资金,实现汇划款项与资金清算同步,并加快清
算手段现代化的步伐,建立资金清算中心,运用卫星通讯网的电子联行代替手工联行。
1991年,境内开始建设电子联行地面卫星接收小站,电子联行小站系统由电子联行应
用系统和卫星通信系统组成。 1992年,正式建成并开始办理电子联行业务。同年3月
30日,作为全国第三批电子联行试点单位正式运行。同年6月1日,与全国72家地面卫
星小站正式并网通汇。1996年和1999年,电子联行小站系统进行两次系统升级,其安
全性和可靠性进一步提高。2000年12月起,地区人民银行以“天地对接”方式实现电
子联行业务到县,改变了长期以来邹平、博兴等县不能办理电子联行业务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