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结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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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帐户管理
1978年,全区执行1977年10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帐户管理办法》。
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按照财政资金与信贷资金,基建资金与流
动资金分口管理和预算内资金与预算外资金分别核算的原则,在银行(含信用社)开立
有关帐户。银行帐户分为:基本帐户、专用帐户和辅助帐户。各单位和个体经济户开
立帐户,须向银行填写开户申请书。凡银行初审同意的,填具开户卡,报经人民银行
批准。帐户的变更、合并、转移和撤销应交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正式函件 (企业必
须交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新证件),经银行审查后办理。
1989年5月16日,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帐户管理暂行规定》。1993年5
月,为建立良好的金融秩序,加强开户管理,对各单位的银行开户进行全面清理,撤
销多头开户200余个。1994年10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颁布新的《银行帐户管理办
法》。同年起,全区人民银行每年都组织对各家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帐户管理进
行清理检查,基本帐户由人民银行逐年核实认定,达到一个企业在一家金融机构开立
一个基本帐户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了帐户管理。

二、结算纪律
1989年,中国人民银行新颁布的《银行结算办法》规定: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
必须严格遵守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不准出租、出借帐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
支票;不准套取银行信用。单位和个人违反银行结算规定和纪律,银行按规定予以处
罚。随着经济交往的不断扩大,信用监督机制的建设滞后,银行办理结算,因违反结
算制度规定,发生延压、挪用、截留结算资金,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情况屡有
发生,曾一度造成结算秩序混乱,企业间资金相互拖欠,三角债增多。1989年10月,
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结算纪律大检查,并建立举报制度,设立举报中心,专门受理违反
结算纪律问题的查处,督促专业银行严格执行《银行结算办法》和《银行结算会计核
算手续》。同时,集中结算制度管理权限,对于各银行自作规定、违反统一结算制度
规定的,限期纠正。但由于多方面原因,结算秩序混乱的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改变,严
重损害了银行信誉。
1991年7月25日,国务院发出《关于整顿商品交易秩序,严格结算纪律的通知》,
全区加强对辖属专业银行和信用社的监督检查。同年起,地区人民银行每年都对全区
金融机构组织开展结算纪律大检查,使全区银行结算服务质量有明显改善,结算秩序
走上规范化轨道。同时,地区人民银行加强对全区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执行结算
制度的监督,采取经常性检查、结算举报、社会监督、查处结算纪律案件等措施,减
少了不按规定通过人民银行的大额转汇和拖延存汇票款行为及结算纠纷和案件的发生。
1993年,专业银行备付金下降,占用汇差资金,保证不了正常的支付和资金清算,结
算纪律松弛,压票退票、受理无理拒付一度比较严重,在商品交易和经济活动中,现
金结算比重增大, 转帐结算比重减小,加大了货币投放。同年8月28日,中国人民银
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等六总行联合下发
《关于整顿结算秩序,扩大转帐结算的通知》,提出大额汇划款项通过人民银行办理
转汇,加强汇差资金管理;扩大转帐结算,减少现金使用,认真落实邮政汇兑资金清
算办法,整顿结算秩序,严肃结算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