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货币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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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全区货币流通量为4718万元。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现金结算比例扩
大,货币投放急剧增加。投放差额除1985年、1989年、1990年、1993年、1996年五个
年份外,均比上年大幅度增加。随着商品经济发展和货币投放量增加,全区货币流通
量逐年扩大。1993年,增加至23.85亿元。同年起,不再组织全区货币流通量测算。

第三辑 金银管理
1982年8月,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下达《关于恢复销售黄金制品的通知》,全区金
银管理开始向法规化过渡。19 83年6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金银收兑、配售一律由人民银行统一经营管理。个人持有的金银,不得计价使用、私
自买卖和借贷抵押,只能向国家银行或银行委托机关出售;企业、个人生产的金银,
应全部交售当地人民银行;生产、科研和其他重要项目所需金银,均按计划配售。中
国人民银行是国家授权管理金银的主管机关,负责管理国家金银储备,负责金银的收
购与配售,会同国家物价主管机关制定和管理金银收购与配售价格,审批加工、销售
金银制品的单位及管理和检查金银市场。

一、收兑
境内未发现金银矿藏,人民银行收购的金银全是人民群众积存的金银首饰和银元,
收购数量较小且呈逐年下降趋势。至2000年底,全区收购黄金11.16千克,包镀金6克,
包镀银217克,白银759.61千克,银元24.13万枚,回收银3.72千克,其中以无棣、邹
平两县收购数量居多,其他县市仅收购有少量银元。

二、配售
境内金银配售始于1985年。申请配售的单位主要有镀银、镶嵌、造纸、木材加工
等行业。至2000年底,配售白银117.10千克,硝酸银463千克,银焊片100千克。

三、金饰品经营及市场管理
80年代后期,随着人民生活消费水平的提高,金饰品走俏,但供应量很小,不能
满足购买者的需求。1988年,由人民银行滨州市支行牵头,联合市工商行政管理、公
安、物价、税务等部门,对滨州市区内金银市场进行检查,对非法经营者强行收购并
罚款,取缔无证销售、无证加工的个体银匠。1990年,人民银行地区分行从省分行批
少量金首饰代销。1992年,成立境内第一家金饰品店即滨州金店。1997年,人民银行
滨州市支行再次联合市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物价、税务等部门,对滨州市区内金银
饰品市场进行较大规模的检查。至2000年底,全区共批准13家金饰品经销单位,金饰
品货源充足,渐呈饱和状态,年销售黄金饰品约250千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