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税收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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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税税收执法检查
执法执纪检查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税收工作开始“拨乱反正”,特别是第
二次利改税后,国家陆续颁布一系列税收条例法规。1987年起,先后三次召开多部门
联合治税座谈会、暴力抗税公判大会和全区打击暴力抗税大会,并同公安、检察、司
法、工商、金融等部门作出密切协同、综合治税的决定,同检察院联合下发关于税检
协同查处偷抗税案件的通知。1987~1988年,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严肃税收法纪,
加强税收工作的决定》和《关于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的决定》,全区开展税
收法规执行情况检查,对各级政府和部门自行制定的违反税法的优惠政策和乱开口子
减免税问题进行全面检查清理,维护了税法的尊严。同时,同公安、检察、司法、工
商、金融、物价、共青团、妇联、宣传、教育、邮电、广播电视等部门加强配合,进
行税收综合治理, 对重点行业、 重点乡镇、重点偷税户进行检查,打击了偷抗税行
为。1989年,地、县市均成立税务检察室,制定税检联合办案制度,联合查处偷抗税
案件343起, 查补税款389万元,有8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95年起,地区局每年
都在系统内部开展一次执法执纪检查活动,规范税务机关本身执法活动,提高依法治
税水平。
税务稽查 1981年5月, 国家税务总局部署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纳税情况检查清理。
1985年起,国务院要求每年进行一次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1989年4月7日,行署
在地区财政局建立地区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统一领导全区一年一度的税
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1988~1989年,地、县市税务局先后建立起税务稽查队,
乡镇建立稽征组或配备稽查员,积极查处偷抗税案件。1992年,在全区推行集体定案
制度、案件回访制度和纳税人权益查前告知制度,实行“一家查帐,系统内认可”制
度和“税收年内免检”制度,增强了检查的计划性。1993年,全区形成以地区税务稽
查大队为中心、县市税务稽查队及乡镇税务稽查组为基础的税务稽查监督网,专门负
责对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查处偷税抗税的大案要案,对处理税务违章案件及重
点税源、征管薄弱环节的监督检查。
1997年,基本形成“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格局,在全区建立与新的征管模式
相适应的稽查分局,专业稽查与征收单位日常检查相结合的稽查体系。同年,开展对
胜利油田驻滨第三产业企业的专项检查,查补税款228.09万元。在全区开展对流通行
业增值税专业发票的检查,共计检查147户,查补入库税款及罚款532万元。2000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安排,开展对中国联通公司滨州分公司、中国农业银行滨州支
行及所属各县市分支机构的专项检查,共计查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23.94万元,所
得税73.9万元。对全市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情况、储蓄利息个人所得税、
金融保险证券业营业税及全区石油公司、通讯器材行业实施专项检查,共计检查62户
纳税人,查出应补税款及罚款20.15万元。同年7月,全区发票协查系统率先在国家税
务总局确定的试点城市开通运行,并于10月21日顺利通过测试。是年, 全区共查结案
件6212起,其中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案件2起,移交司法部门2起,查出应入库税款1711
万元,罚款342万元,滞纳金62万元。

二、地税税收执法检查
1994年,成立地区地方税务局稽查队。同年12月,成立地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为副县级单位;各县市局均成立稽查分局,主要发挥以查促收、以查促管的作用,协
助征收机关清缴欠税、打击偷逃抗税、清除税收中的“钉子户”“难缠户”。是年,
全区地税稽查系统共检查业户269户,查补税款464万元,查出偷漏税款67万元。开展
屠宰税、 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查缴税款128.4万元。1995年起,地税局在每年的上
半年组织一次汇算清缴工作,对企业上一年的纳税、欠税、帐目、利润等情况,进行
一次全面的税收检查,查缺补漏,促进税收收入。是年,共汇缴1617户,查补入库税
款217万元。
1999年1月起, 将所有的地方税收执法检查实行归口管理,全部由稽查局统一计
划、统一安排、统一组织、统一实施,其他业务科室不再对业户进行检查。地税稽查
局制定《关于建立新型稽查管理运行机制的实施意见》 和9个配套办法,重点解决困
扰企业发展的多头管理、重复检查问题。稽查机关在内部机构设置上严格按照选案、
检查、审理、执行“四分离”制度的要求设置科室,各负其责、相互监督、密切配合。
至2000年底,全区地税共有稽查局、分局8个,专、兼职稽查人员252人;地税稽查系
统共查补入库税款及罚款12729万元,平均每年查补偷逃税款及罚款在2100万元以上;
共计汇缴企业9140户, 共计查补入库各项税款5007.7万元, 平均每年汇缴入库税款
834.6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