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税种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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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契税
1983年,全区恢复开征房产契税,征税范围只限于城乡私人房屋。契税按买价6%
计征,典契税按典价3%计征,赠与税按现价值6%计征;房屋交换双方价值相等免征契
税,不等者就其超过部分按6%计征。1994年起,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二、盐税
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将盐税从工商税中划分出来,成为单独税种。盐税是以原
盐为课税对象,对从事原盐生产运销和进口单位,从量定额征收。盐税由盐务机关在
销售时代扣缴纳,由税务机关对盐场生产、销售、存盐、纳税等源泉控制、定期检查。
1994年起,税制改革,盐税并入资源税。

三、屠宰税
1979年,收购牲畜和经营畜肉的企业应纳之屠宰税按3%征收工商税,屠宰税只对
个人和集体食堂征收, 猪每头2元,羊免税。1985年,国营、集体、个体屠宰业,饮
食业屠宰的牲畜,按收购价支付金额3%征收工商税,对农村农民及集体伙食为单位屠
宰的猪每头征税2元,大牲畜每头征税4元,屠宰后,再按市价的3%征收屠宰税。1994
年,税制改革后,屠宰税征税范围为屠宰或收购的生猪、牛、羊、马、驴、骡,在收
购环节或屠宰环节征收。 税额分别为生猪每头10元,羊每头2元,牛、马、驴、骡每
头20元。对少数民族、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自宰、自食、自养的应税牲畜
及农户个人平时或春节前半个月内自宰、自食、自养多余部分在一定限额内出售的猪
羊,免征屠宰税。

四、工商税
1973年,全区开征工商税。主要征税项目有石油、电业、机械、化工、橡胶制品、
建筑材料、原木、棉纱、针织、印染、纸、白酒、熏烟叶、水产品、生猪、交通运输、
商业零售、 服务行业、临时经营等。税率最低3%,最高66%。1983年,对机械行业实
行增值税,对工业企业和集体商业企业的批发业务开征工商税。1984年利改税时,经
国务院批准,将工商税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四个独立税种,工商税
条例及有关规定废止。

五、产品税
1984年利改税时,从工商税中划出成为单独税种。凡从事生产、经营和进口税法
规定的应税产品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个体经营者和事业、机关、团体、学校、部
队等一切单位和个人以及委托加工应税产品的,均就其销售收入、采购成本金额和产
品销售数量征收产品税。税率从3%到60%不等。1994年,税制改革时取消。

六、增值税
1983年1月1日起,全区只对生产机器、机械、农机器具产品的县以上国营、集体
企业单位实行增值税。1984年9月13日,国务院发布《增值税条例(草案) 》,规定只
对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增值税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征收范围只限于12种工
业产品, 分为甲乙两类,税率从6%至16%不等;计税方法分“扣税法”“扣额法”。
1987年,国家财政部发布《关于完善增值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和《扩大增值税试
行范围的通知》,调整征税范围及税率,应税产品不再分甲乙类,范围扩大到纺织工
业和轻工业产品,共设24个税目、11档税率(8%~45%),以14%为基本税率。计税方法
统一按“扣税法”计税。1988年,财政部发出通知,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到建材、
有色金属等产品,并增设6个税目,增加1个税率档次。1989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
知,再增设“工业性作业”税目。1994年,国家对工商税收制度进行结构性的全面改
革,特别突出增值税的改革,对商品的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全面课征增值税,并
实行凭发票注明税款抵扣制度、增值税专项纳税登记制度和专用发票制度,有效地控
制了增值税的征管;对生产经营的每一流转环节的增值部分都要征收,实行不含税价
计税;实行两档税率,一档基本税率为17%,一档低税率为13%,还有零税率,适用于
出口;划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对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办法;实行凭
发票注明税款进行抵扣的办法;统一实行规范化的购进扣税法;适用于内外资所有企
业。

七、工商所得税
1979年3月, 省革委颁发《山东省农村工商所得税税收实行办法》,把所得税起
征点由2400元提高为3000元,并进一步扩大免税范围。同年9月5日,省革委规定自同
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四级超额累进,恢复按20%的比例税率征收。1982年8月,省政府
决定自7月1日起对设在城市和县、镇政府驻地的社队企业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工
商所得税。 1984年1月,对农村社队企业一律改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取消了按
20%税率征收和3000元起征点的规定。1985年4月11日,国务院颁发《集体企业所得税
暂行条例》 , 决定自同年1月1日起开征集体企业所得税。 1986年1月,国务院颁发
《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自同年1月1日起执行。至此,工商所
得税演变为集体企业所得税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

八、国营企业所得税
1983年1月, 全区完成第一步利改税后,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以1982年决算数
据为标准,按固定资产和实现利润,把企业分为大中型和小型两类,大中型企业按55
%税率计征; 饮食服务业按15%税率计征;小型企业按7%~5 5%的老八级超额累进税
率计征。1984年10月,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后,小型企业、饮食服务业按新八级超额累
进税率征收,税率为10%~55%,同时放宽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1994年1月1日, 工商
税制全面改革后,内资企业所得税得到统一,取消国营、集体、私营等经济性质分立
税种的制度,国营企业所得税由此取消。

九、建筑税
1983年10月1日全区开征建筑税,税率为10%。1991年1月1日停征建筑税,改征固
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序列和项目经济规模要求,实行差别
税率,分0%、5%、10%、15%、30%五个档次。2000年1月1日起,暂时停止征收。

十、资源税
1984年9月18日, 国务院发布《资源税条例》,规定自同年10月起,对从事资源
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因资源差别收入征收资源税。全区征收范围暂定为原油、天然气、
煤炭。以销售收入额为计税依据,根据应纳税产品的销售收入、利润,采取四级超额
累进税率计算缴纳,各县城及建制镇按5%缴纳,乡村按1%缴纳。1994年税制改革,资
源税征管范围扩大,除对原油、天然气、煤炭征资源税外,对金属矿产品和其它非金
属矿产品、盐等均征收资源税。资源税设置七个税目,规定八个幅度税额税率,最高
的单位税额60元/吨,最低的单位税额0.3元/吨。同年起,由地方税务局征收。

十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决定自同年1月1日起,
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同年5月,全区开始办理征收,并补缴1~4月税款,按照条例
和省的规定,全区所属整个辖区内的纳税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7%;各县城、建制镇,
其整个行政辖区内的纳税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为5%;其他适用税率为1%。各县市还根
据实际情况,对个体工商业户和纳税少的集体商业企业,按季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1994年税制改革,城市维护建设税由原来按流转税额附征改为按以销售收入为计税依
据,成为独立税种,并扩大税基,成为地方税体系中骨干税源之一。

十二、车船使用牌照税(车船使用税)
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时,国务院决定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由于当时条件
尚未成熟, 故暂缓征收。198 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
决定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取消“牌照”二字,明确在全国境内行驶的车船一律征
税,扩大了征收范围。1994年起,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十三、印花税
1988年8月6日, 国务院发布《印花税暂行条例》,决定同年10月1日起恢复征收
印花税,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使用、领受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均
缴纳印花税。纳税人根据应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定额计算应纳税额。
1990年7月1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对
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各类保险合同,其计税依据由投保额改为保险费收入;
计算征收的适用税率由万分之零点五改为千分之一。1994年起,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
收。

十四、营业税
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营业税暂行条例(试行) 》,明确营业税的纳税人
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物资供应、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
政电讯、公用事业、出版业、娱乐业、加工修理业和其他各种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有上述经营项目的也是营业税的纳税人,涉
外企业不是营业税的纳税人。税率分四档,最高15%,最低3%。同年10月1日起,全区
对国营企业经营的石油、五金交电、化工商品、其他商品的批发业务收入以及集体商
业经营的商品批发等征收营业税。 1985年10月1日,由对国营物资、供销、文教和其
他国营企业(不含工业企业)以及县以上供销社经营各种商品批发业务的收入征收批发
环节营业税。
1994年,国务院发布《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适当缩小营业税的征收范
围,原来征收营业税的“商品批发”“商品零售”和“公用事业”税目中的销售自来
水、 热力、 供气、转供电力,以及“服务业”税目中的加工修理修配、缝纫,以及
“典当业”税目中的死档物品销售,都改征增值税。改革后的营业税,设置交通运输
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
产和销售不动产等9个税目, 税率归并为3%和5%两档。同年,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
国家税务总局在各地的直属税务局机构和地方税务局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局
系统主要负责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营业税的征收和管理,地方
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的营业税主要以第三产业(除商品批发零售外)为课税对象,有交
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各种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
销售不动产等,根据其实现的营业额进行征税。营业税税率根据行业特点和差异执行
不同税率,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邮电通信、文化体育行业执行3%的税率,娱乐业则
根据所从事的娱乐业的性质在5%~20%范围内确定税额,其他行业执行5%的税率。

十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1984年10月,第二步利改税时确立开征的地方税种之一,由于涉及面广,情况复
杂, 一直未开征。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发布《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决定
自同年11月1日起施行。1989年1月15日,山东省政府根据条例规定颁布实施办法,其
纳税人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税率采用幅
度差别定额税率,即按不同的等级规定不同的年税额。山东省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
税额适用幅度为: 大城市0.5~10元,中等城市0.4~8元,小城市0.3~6元,县城、
建制镇、工矿区0.2~4元。1994年起,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十六、个人所得税
1980年9月10日,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个人所得税法》,
并于同日公布实施,规定以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
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经国家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等六项所得为课税对象, 除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六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
征收外, 其余物象所得,均适用20%的比例税率,按次征收。1993年10月31日,第八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个人所得税法》修改方案,自1994
年1月1日起施行,把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并入个人所得税,统
一适用于中、外籍个人和城乡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主要对收入高者征收,对中低
收入者少征或不征。1994年税制改革,废止个人收入调节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
税(由工商所得税演变而来),开征统一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个人取得的各项
应纳税所得额为征税对象。 对工资、薪金所得实行5%~45%的超额累进税率;对劳务
报酬、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按20%的税率征税;个体工商户的
生产、 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税率为5%~35%。同时个
人所得税对应税所得额实行定额扣除法,对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
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扣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超过
4000元的,减除20%的费用后再进行征收。同年起,由地方税务局征收。

十七、土地增值税
1994年1月1日起,由地方税务局开征,税率适用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增值额超过
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 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
目金额100%的部分, 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
额200%的部分,税率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纳税人
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免
征土地增值税。

十八、教育费附加
1986年开征。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缴纳的增
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3%同时附加缴纳教育费。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烟叶生产的单位,
减半征收。同时,国家规定,对外商投资、国有企业暂不征收教育费附加;海关对进
出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附加征收教育费。

十九、房产税
1986年10月开征。计税税率有两种,一种是以房产原值一次性减去10%~30%后的
余值为计税依据,其税率为1.2%;另一种是房产出租,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其税
率为12%。1994年起,由地方税务局征收。

二十、文化事业建设费
1997年6月17日开征。 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
费的缴纳义务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文化事业建设
费。按缴费人应当缴纳的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为计费依据,其费率为3%,
由地方税务局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时一并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