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清产核资和统计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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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产核资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 1992年起,选择部分国有企业进行清产核资试点。1994年,
对全区550户国有企业进行全面的清产核资。全区国有企业资产总额57.75亿元, 负债
总额48.10亿元,所有者权益9.65亿元,资产负债率达83.29%。1995年,在上年清产核
资工作的基础上,开展土地清查估价工作。全区土地估价面积为1327.6万平方米, 价
值21.9亿元;平均地价为10.99万元/亩, 住宅用地14.37万元/亩。至1995年底,全区
参加清产核资的企业共计549户, 资产总额102.6亿元, 负债总额63亿元, 资产负债
率61.45%,所有者权益为39.6亿元。
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 1992年,在对国有企业进行清产核资的同时,地区国资
局在全区选取68个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财产清查登记试点。1993年,对全区1039户行政
事业单位进行清查, 资产总额达22.06亿元,其中国有资产1 8.35亿元,固定资产17
亿元,查明各类帐外资产6.8亿元。
集体企业清产核资 1996年, 地区国资局对地直3户城镇集体企业进行清产核资
试点。 1997年, 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推开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参加清查核资
的291户城镇集体企业资产总额44.8亿元, 其中流动资产24.3亿元,固定资产16.5亿
元;负债总额37.4亿元, 资产负债率83.36%,所有者权益7.4亿元。通过资金核实,
帮助企业核销损失挂帐1.5亿元。 1998年,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各项收尾工
作。

二、统计评价
国有资产统计报表 1990年,开始进行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工作。1991年,根据山
东省国资局下发的《关于编报〈1990年全民所有制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汇总报表〉的通
知》,确定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依据各地区、各行业年度汇总会计报表中的有关指标
汇总编制预算内、预算外全民所有制单位,建设单位,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
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年度汇总报表”。由此,全区建立起国有资产年度
报告制度。1995年起,采取由基层单位直接填报、自下而上层层汇总上报数据和计算
机数据处理的方式,由此,国有资产统计报表被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并成为国家
统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1996年 第四季度起,增加部分重点国有企业编报的季度监测报表。1999年,对
统计报表体系进行重大改革,开始实行“统一报表”,即会计(决算)工作。“统一报
表”把过去由财政部门负责的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决算报表与国资部门的资产
年度报表进行合并,建立统一的报表体系,各级国资部门牵头,负责会计 (决算) 工
作。2000年,对会计(决算)作重大改进,扩充报表功能,继续由国资部门牵头,负责
财政决算和国有资产年报工作,解决了国有资产统计数据重报、漏报和失真问题。
国有企业效绩评价 1998年,地区国资局会同计委、经贸委、财政局、组织部、
人事局、劳动局、一轻局、纺织局、重工局、审计局等,对山东滨化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进行企业效绩评价综合试点,并对化工、纺织两个行业的所属企业进行基本评价测
试。1999年,又选择山东渤海活塞集团、滨州印染集团进行试点。2000年,效绩评价
工作在全省率先向县市属企业延伸,选择山东亚光纺织集团公司和山东滨州黄河纸业
集团公司两户县属国有大型企业进行效绩评价试点。同年10月,地区国资局牵头,联
合组织部、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贸委、纺织局、一轻局、财政局等部门,
聘请有关专家对渤海活塞、滨州印染两家大型国有企业进行评价试点,并于10月26日
顺利通过省级专家验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