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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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
1994年,全区开始在部分行政事业单位进行产权登记试点。1996年起,全面推行
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工作,对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
登记,并颁发产权登记证,作为唯一合法凭证,明确单位产权关系。至2000年底,全
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总额达37.8亿元,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基础管理
1993年8月,行署下发《滨州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 办法》,对
于固定资产的入库验收、保管、领用、检查、维护、损坏、损失、赔偿和闲置资产调
剂使用等都做出明确规定。 1997年1月,地区国资局制定《滨州地区地直行政事业单
位国有资产管理员岗位责任制试行办法》,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员制度,形成资产管理
的有效监控网络。1998年,结合产权登记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闲置资产进行调查摸底,
由单位填报国资部门统一印发的闲置资产清查登记表,在优化资源配置的前提下,与
财政、主管部门协商,对部分资产进行调剂使用。1999年, 与政府采购相结合,采取
以旧换新的办法,加强对闲置资产的调剂管理,保证了财政拨款的合理有效使用,防
止了国有资产流失。

三、资产处置和“非转经”资产管理
1995年, 地区国资局与财务税收物价大检查办公室,联合在全区范围内对非经营
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情况进行检查,制定并完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制度、
定期检查制度和上报经营效益表制度。地、县两级国资局建立起经营性资产台帐和考
核体系。1996、1997年, 地区国资局与大检办、第二预算资金管理处先后两次联合开
展行政事业单位“非转经”资产专项检查。在资产处置管理中,与资产评估和公物拍
卖相结合,以汽车处置为突破口,通过严把审批关、评估关、拍卖关和处置收入监督
关,建立起正常、规范的管理程序。对于专用仪器设备、房地产等资产出售、转让、
报废等都做出明确规定。
2000年8月, 行署批转地区国资局《关于在“地改市”和机构改革中严肃财经纪
律加强国资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既要确保“地改市”和机构改革工作的顺利有序
进行,又要维护好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同年10~11月,地区国资局联合财政局、监
察局, 对地直86个行政事业单位1998年至2000年6月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抽
查,共查出未及时办理产权登记年检的单位12户;未经国资部门审批和实行公开拍卖,
擅自处置房屋、汽车、专用设备等国有资产的单位13户;未经国资部门审批将非经营
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单位34户;有“非转经”行为已办理审批手续,但未按规定
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的单位3户;未建固定资产帐的单位7户;违纪金额共计3280万元,
欠缴国有资产占用费8.9万元。 对欠缴的国有资产占用费进行清缴入库,对几个未经
审批、评估和公开拍卖,擅自处置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单位,进行严肃批评,
并依据财经法规予以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