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财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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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企业财务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 1978年,国营企业折旧基金,留企业50%,财政集中50%(其中30%
上交中央统一安排,20%留省统一安排) 。1979年,省规定,固定资产在100万元以下
的地级工交企业和非工业部门的工业企业,县属工业、商业、粮食、供销社、水产、
农机供销、 物资供销、文化、书店等企业提取的折旧基金全部留给企业。同年7月,
国营企业固定资产经主管部门批准调给其他单位,改无偿转帐调拨为有偿调拨。企业
暂时不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出租给其他单位,向租用单位收取租金。1980年,对实
行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的工业、 交通企业收取固定资产占用费。19 83年,实行国营
企业第一步利改税后, 停止占用费的收取。1985年6月,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折旧
试行条例》和《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企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由使用
综合折旧率改为分类计算提取的办法。 是年,地区级固定资产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
提取的折旧基金, 由留企业50%改为70%,其余30%上交省,中央不再集中。地区经批
准安排的技改项目由省拨款。 1987年,省集中的30%,年终全部返还地区。1988年,
企业提取的折旧基金全部留给企业。 1989年4月,成立地区国有资产管理处,副县级
事业单位。1990年,境内所有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实行分类计算提取的办法,提取
的折旧基金及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全部留企业作为更新改造资金专款。
1992年6月, 地区国有资产管理处更名为国有资产管理局。同年底,国家财政部
颁布《工业企业财务制度》,对固定资产标准重新做出规定:使用期超过1年的房屋、
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
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
作为固定资产。1993年7月1日,国家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
实施,改革了固定资产折旧办法,取消了折旧资金专款专用制度,允许统筹使用。
流动资金管理 1983年,国务院决定:从7月1日起,国营(含预算外企业)的流动
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和供应,国家财政不再拨流动资金。1993年,企业财务
制度改革,取消了企业资金中流动资金的概念,企业货币资金除投资者投入外,主要
靠生产经营产生和借入,企业可统筹使用这些资金。
利润分配 1978年起,实行企业基金制度,根据企业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按工
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企业基金,完不成指标的相应扣减一定比例。1980年,省规定
部分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境内绝大部分企业实行盈亏包干办法。1983~1984年,对国
营企业实行两步利改税, 大中型企业按55%的比例税率交纳所得税,税后利润超过国
家核定留利水平的,再交纳规定比例的调节税。小型企业按新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交
纳所得税,税后利润全留企业,自负盈亏。1986年,改革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少
数国营企业开始实行承包制。 1987年, 在大部分企业实行承包制,形式有两包一挂
(包上交财政任务, 包技术改造,工资同效益挂钩) 、基数递增包干、盈亏包干、亏
损递减包干、基数超收分成5种。1994年1月1日起,内资企业所得税实行33%的比例税
率,增设27%和18%两档照顾税率,逐步建立国有资产投资收益按股分红、按资分利或
税后利润上交的分配制度。

二、粮食企业财务管理
1978年,粮食企业财务由中央统一管理。1982年,实行中央和省两级管理办法。
1985年,粮食企业财务下放到地市、县管理,下放范围包括粮食企业经营盈亏和粮油
价差补贴。由于国家长期对粮油实行购销价格倒挂,粮食财务管理权限下放后,几年
中又连续多次提高粮油定购价格,调高银行贷款利率,致使粮食亏损和价格补贴不断
加大。1992年,滨州地区在全国率先实行放开粮食销售价格,给职工适当补助的办法,
为减轻财政负担、集中资金解决粮食财务挂帐打下了基础。至1993年,消灭全部粮食
政策挂帐4237万元,成为全省第一个无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的地区。1994年,国家建
立粮食风险基金制度,粮食风险基金由中央与地方共同建立。随粮食生产及供求形势
的变化, 粮食风险基金开支范围调整了多次。1998年,对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
31日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进行清理审计。中央规定1999~2003年作为过渡期,实行
本金挂帐,利息由中央、地方财政共同负担;过渡期结束后消化本金,滨州地区年限
为2004~2013年。1999年起,国家对粮食风险基金实行“总额包干”办法,省确定滨
州地区粮食风险基金规模5959万元。

三、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
1978年,实行统收统支的财政管理制度,行政事业单位所需经费基本由财政供给,
年终结余缴回财政。1980年起,对不同类型的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预算包干办法:
对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实行“预算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办法;差额预算管
理单位实行“定收入、定支出、定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办法;有稳定的经
常性收入,可以解决本单位经常性支出,但不具备企业管理条件的单位,实行自收自
支管理,采取“核定收支、增收节支留用、减收超支不补”的办法。1982年11月,省
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企业化管理的意见》,要求凡有固定收入的事
业单位,都应合理组织收入,逐步提高经费自给率。惠民地区只在农林业“三场一圃”
(良种场、棉种场、林场、苗圃) 单位中选择少数单位试点。1985年6月,省政府要求
从当年起,一切有收入条件的事业单位都要实行企业化管理。地区财政局在地直选择
36个文教卫生等事业单位进行扩大试点。 至1987年底,全区有2 86个事业单位实行
企业化管理。
1988年6月27日, 行署批转《关于地直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意见的报告》,
提出:实行企业化管理后,在1987年已达经费自给有余的单位,从1988年起,收大于
支部分,每年核定一个数额上交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仍用于发展事业;1987年经费
自给50%以上的单位, 在1990年前达到自给;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推行承包责
任制,达到经费自给有余的,按规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建立发展事业基金、集
体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后备基金,职工奖金同“增收减补”挂钩。
1997年,国家财政部颁布事业、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取消全额、差额、自收自支
3种预算管理形式, 国家对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超支不补,
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对行政单位实行“收支统一管理,定额、定项补助,超
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九五”期间,对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编制探索
试行“零基预算”办法,事业、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实施后进一步完善,严格按单位核
实后的编制内实有人数和定额标准安排人员经费;对专项经费根据财力可能和单位实
际承担的工作量逐项核定。 同年底,建立地直文件交换中心并于1998年6月实现全区
联网;1999年1月,建立全区电视会议网络,节约了单位邮递费、会议费。同年5月,
行署下发《滨州地区政府采购暂行办法》,逐步推行政府采购制度。2000年12月,编
委批准成立地区政府采购中心,为副县级事业单位,归地区财政局管理。至2000年底,
全区共完成政府采购额1.26亿元,节支率12.41%。

四、预算外资金管理
1978年,全区预算外资金收入423万元,预算外资金支出289万元。1979年,对企
业折旧基金向国家财政交纳的50%, 按企业隶属关系返还地方及部门,列为预算外资
金。同年,省批准惠民地区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1981年,扩大企业自主权,预算
外资金增加企业单位的税后利润留成、承包留利,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
“经营收入”等项目。1986年,开征教育费附加。同年,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
外资金管理的通知》,在坚持预算外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的原则下,实行“专户
储存,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的办法。
1992年,对专户储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每个单位在银行开设收支2个户,
收入户只收不支, 支出户只支不收。1993年,国家财政部颁布《企业财务通则》和
《企业会计准则》,预算外资金不再包括国营企业的预算外资金。1995年7月1日起,
全省范围内统一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强化了预算外资金的源头控制。1996年1月1日
起,《滨州地区第二预算管理制度实施办法》实施,旨在建立所有权还于国家、支配
权还于政府、 管理权还于财政的预算外资金管理体系。同年1月,成立滨州地区财政
局第二预算资金管理处, 为副县级行政单位。同年7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强预算
外资金管理的决定》,明确预算外资金为财政性资金,归政府所有、财政管理、部门
使用; 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将已经中央明确的154项行政性收费项目纳入财政预算;
从1996年起,将养路费等13项数额较大的政府性基金(收费)纳入财政预算,将地方财
政部门按国家规定收取的各项税费附加,统一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作为地方财政的固
定收入,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
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建立预算外资金收支预决算制度,
对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财政专户管理。之后,全区建立起与全省统一的预算外
资金财政专户体系、预算外资金年度预决算制度。
1998年,下发《滨州地区财政第二预算收入征收票款分离办法》,地直首先在工
商、交警、交通、教育、建委等部门试点,对其依法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实
行资金收缴与票据相分离的办法。1999年2月,省财政厅下发《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实行“票款分离”办法的意见》,规定对政策性强,数额大的收费、基金
项目,可由各级财政机关的收费管理机构或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直接开票征收,资金
由财政专户开户银行收取后,直接纳入财政专户;对行业性较强的收费项目,可由主
管部门开票,资金由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代为收取,及时纳入财政专户;对分散而且数
额较少的收费项目,可由主管部门开票,财政部门根据方便缴费人交费的原则,在国
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确定几个代收点,资金由银行代收点收取后,按规定及时划交财
政专户。2000年12月,地区财政局第二预算资金管理处更名为地区预算外资金管理局。
至2000年底,在全区实行了“票款分离”办法。

全区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表
单位:万元
┌──┬───┬───┐
│年度│收入 │支出 │
├──┼───┼───┤
│1979│429 │651 │
├──┼───┼───┤
│1980│548 │760 │
├──┼───┼───┤
│1981│646 │676 │
├──┼───┼───┤
│1982│737 │744 │
├──┼───┼───┤
│1983│329 │267 │
├──┼───┼───┤
│1984│401 │439 │
├──┼───┼───┤
│1985│457 │561 │
├──┼───┼───┤
│1986│12855 │12005 │
├──┼───┼───┤
│1987│17401 │15951 │
├──┼───┼───┤
│1988│27887 │23540 │
├──┼───┼───┤
│1989│31860 │30939 │
├──┼───┼───┤
│1990│28364 │28300 │
├──┼───┼───┤
│1991│31672 │31570 │
├──┼───┼───┤
│1992│36284 │34480 │
├──┼───┼───┤
│1993│18440 │17212 │
├──┼───┼───┤
│1994│22157 │21925 │
├──┼───┼───┤
│1995│29754 │26822 │
├──┼───┼───┤
│1996│78884 │76742 │
├──┼───┼───┤
│1997│91613 │92888 │
├──┼───┼───┤
│1998│75353 │74562 │
├──┼───┼───┤
│1999│79177 │82762 │
├──┼───┼───┤
│2000│85355 │87429 │
└──┴───┴───┘
注:①1996~2000年预算外资金收入、支出包括乡镇级。
②表中数据为财政系统资料。

五、财政监督
1979年4月,地区财政局恢复财政监察科,各县也先后配备财政监察员。1984年4
月,地区财政局监察科移交地区审计局。1985年起,国务院要求每年进行一次税收、
财务、物价大检查,检查范围由主要对国有、集体企业检查,发展到对行政事业单位
和个体工商户的全面检查。 1989年4月,成立惠民地区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
室,归属地区财政局管理,为副县级单位。1998年起,停止一年一度的税收财务物价
大检查,财政监督由原来集中性突击式的事后纠错检查,转向日常财政监督。1999年
3月起, 地、县市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相继更名为财政监督局,并在所有
乡镇设立财政兼职监督检查员,建立地、县、乡三级财政监督体系。同年起,财政、
国税、地税、审计、物价等五部门实行财经执法检查“一家检查,信息共享”制度;
财政系统对外检查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一头对外”的财政监督管理模式。

六、会计管理
1978年,财政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管理会计工作。1979年,
在地直财贸单位开始进行会计干部技术职称评定工作。 1981年3月,国务院批转《会
计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行署财办、财政局成立地区会计干部职称评审委员会,
负责会计职称评审工作。1986年,将会计专业职称终身制改为任期制和聘任制。1989
年,在全区国营企业中全面开展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活动。1990年,在全区乡镇企业中
开展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活动。 19 92年起,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分会计员、
助理会计师、 会计师3个层次,高级会计师职务资格仍实行评审制度。1997年,省财
政厅下发《山东省〈会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会计人员上岗培训、办证、
年检等管理措施进行改革。同年,开始对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进行规范化验收。1998年,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改为助理会计师、会计师两个层次。地区财政局成立“计算机
替代手工记帐评审委员会”,逐步推行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工作。同年,地区财政局
向山东渤海活塞集团、滨州化工集团、滨州印染集团、滨州毛纺织总公司派驻财务总
监,惠民县、无棣县及地区交运集团等单位进行会计委派制度试点。2000年,完成第
四次会计人员普查工作, 全区共有会计人员12010人,根据普查结果建立了全区会计
人员数据库。

七、财政信用
1982年,正式建立财政支农周转金。“支援农村生产资金”由无偿拨付使用改为
有偿周转使用,支持农村多种经营、乡镇企业的发展。1985年,对一部分文教卫生事
业费采取有借有还周转使用办法,帮助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创收。1986年,在
对预算外资金采取财政专户储存管理的基础上,利用预算外间歇资金建立预算外周转
金,支持规模小、期限短、资金少的生产经营项目。1987年,原财政小贷分为工交企
业财政小贷和商贸企业财政小贷。是年,建立商贸企业业务发展周转金。1988年起,
地区每年安排的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实行有偿周转使用,支持地方预算内中小型国营工
业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1995年10月,国家财政部下发《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暂行办
法》,对地方财政周转金严格按照“控制规模,限定投向,健全制度,加强监督”方
针进行清理整顿。至1998年,全区财政周转金规模达2.46亿元,其中地、县级周转金
1.11亿元。按照国务院要求,同年8月1日起,除农业综合开发的一部分资金外,财政
周转金一律只收不贷。

八、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
1978年,实行限额控制、凭证供应的办法,限额指标由财政部门核定。1980年,
取消县以上社会集团购置公用非生产性用品购物证,由国家规定商品目录,经有权审
批的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批准购买,进行专项控制。1981年,专控商品增加为
32种,部分商品下放县控办审批。1985年,专控商品减少为14种,其中由省控办审批
商品3种, 地区控办审批商品7种,县控办审批商品4种。1988年,对社会集团购买力
实行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两种管理办法:对县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全民和集体
企事业、 基本建设单位以及职工在200人以上的乡镇企业、城市街道企业的社会集团
购买力实行直接管理, 逐级分配控制指标, 按时考核;对县以下单位,包括职工在
200人以下的乡镇企业和城市街道企业,由上级提出压缩要求,实行间接控制。是年,
专项控制商品扩大到29种。1989年1月1日起,根据省政府的决定,全区对购买专项控
制商品征收附加费,建立教育周转金,作为支持教育事业的专项资金,除村办企业、
城市居委会企业以外的经批准购买专控商品的单位,均须交纳。
1993年5月1日起,专项控制商品调减为小汽车、大轿车、摩托车、录像设备、空
气调节器、 各种音响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的照相机和放大机、无线寻呼机和无线
移动电话8种商品。 1996年,行署下发《滨州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小汽车定编、配备和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对全区行政、事业单位的小汽车实行定编管理。是年,成立地
区超标小汽车登记发证办公室,设在地区财政局社控办,联合纪检委等部门对全区村
办企业以上单位拥有的2.6升小轿车进行全面清理检查。1997年9月,地区社控办配合
省纪委、 省公安厅对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1996年1月以来购买、使用小汽车
的情况进行检查。同年底,对全区党政、事业单位公费住宅电话、移动电话进行清理
检查。 1999年11月5日起,放开全区个体、私营企业购买小汽车的社控审批手续。11
月23日,执行国家财政部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公布第三批取消的各种基金 (资
金、附加、收费) 项目的通知》,在全区范围内停止征收专控商品附加费。2000年10
月1日,全区取消社会集团购买专项商品审批制度。

九、国债管理
1981年,开始发行国库券,向国营、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队以及地方政府分
配发行,主要采取行政摊派方式,由国家财政部委托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所属机构办理。
1982年起, 改为向城乡居民职工个人和集体单位发行。19 89年,经省批准,地区财
政局和滨州市、 邹平县、惠民县财政局设点办理国库券兑付。1990年6月20日,省财
政厅批准境内财政部门建立国债服务部, 常年办理国债的发行、 兑付、转让事宜。
1991年起,国债发行方式主要采取承购包销、柜台销售和组织认购等形式。1995年起,
国债发行全面实行市场化。1998年,根据国家财政部提出的整顿财政国债中介机构的
要求,地方财政部门的国债发售工作逐步停止,国债发行任务全部由专业银行和证券
公司承购包销后向社会发行。同年起,国家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主要措施之一是增
发国债专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其中部分国债由国家财政部转贷地方,地方统借、统
筹、统还,财政部门作为政府的债权、债务人的代表,负责转贷资金的还本付息工作。
至2000年底,全区共利用国债转贷资金1.4亿元、国债补助资金3400万元。

全区国债发行情况表
单位:万元
┌──┬─────┬─────┬──┬──┬──┐
│年度│任务 │完成 │年度│任务│完成│
│ ├──┬──┼──┬──┤ │ │ │
│ │单位│个人│单位│个人│ │ │ │
├──┼──┼──┼──┼──┼──┼──┼──┤
│1981│633 │ │642 │ │1991│1588│2102│
├──┼──┼──┼──┼──┼──┼──┼──┤
│1982│210 │371 │301 │359 │1992│2400│2700│
├──┼──┼──┼──┼──┼──┼──┼──┤
│1983│180 │407 │166 │395 │1993│6796│6796│
├──┼──┼──┼──┼──┼──┼──┼──┤
│1984│177 │428 │188 │440 │1994│3771│3771│
├──┼──┼──┼──┼──┼──┼──┼──┤
│1985│172 │804 │190 │820 │1995│1870│1870│
├──┼──┼──┼──┼──┼──┼──┼──┤
│1986│184 │804 │186 │834 │1996│560 │560 │
├──┼──┼──┼──┼──┼──┼──┼──┤
│1987│187 │804 │191 │872 │1997│560 │560 │
├──┼──┼──┼──┼──┼──┼──┼──┤
│1988│324 │1084│332 │1188│1998│2150│2150│
├──┼──┼──┼──┼──┼──┼──┼──┤
│1989│517 │1021│555 │1066│1999│600 │600 │
├──┼──┼──┼──┼──┼──┼──┼──┤
│1990│465 │1027│492 │1382│2000│760 │760 │
└──┴──┴──┴──┴──┴──┴──┴──┘

十、住房资金管理
1993年7月1日起,地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出台,房改第一阶段主要以售房为
主。对各单位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纳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承办银行房贷部开设的
“公房出售收入专户”,分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管理形式:单位自管公有住房出售
收入,所有权归单位,售房资金纳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实行专户管理,使用要经批准
专门用于单位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对单位住房出租收入,针对住房性质的不同,
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1995年1月1日起,全区开始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由财政部门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归集、管理、使用和偿还,其业务委托银行房地产信贷部,严
格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财政监督、一枝笔审批”的原则办理。财政部门利
用财政分配职能和财务管理手段,对行政事业单位采取“你交我补、不交不补、以补
促交”办法,对按时交纳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单位,在成本费用列支方面和政策上给予
照顾,调动各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1999年1月1日起,地直按照工资基数18
%的比例发放职工住房补贴, 随工资逐月发放到职工个人手中。部分县市根据财力情
况从同年下半年起按不同比例出台了住房补贴政策。2000年7月1日起,地直职工住房
补贴比例提高到25%。 至2000年底,全区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1201个,缴纳住房公积
金人数7.71万人,共归集住房公积金1.12亿元;全区共发放政策性住房贷款587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