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辑 废旧物资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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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对个人出售拣拾的金属器材指定专点,分区划片,凭证明登记收购,非
指定专点不能收购;收购专点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工商管理部门确定,城镇居
民代购站、基层供销社分销店,农村的代购代销店,不能作为专点收购生产性的金属
材料。收购的方式是:对大型厂矿企业的废旧物资,采取定人、定点、定时收购;对
中小型企业、机关、团体,采取分片包干收购;对城乡居民中的废旧物资,采取固定
与流动相结合的办法收购。收购的品种主要有:废钢铁、有色金属、废造纸原料、杂
骨、 废塑料等。是年,收购有色金属122.6吨、废钢铁5717.8吨、废棉、布2827吨、
废纸198吨、 废塑料428吨、杂骨419吨。1984年,国务院批准对废旧物资加工企业实
行减税政策等照顾(按批零10%的差率减5%) ,规定废旧物资加工企业,固定资产折
旧90%留给企业,10%上交有关部门。山东省按规定核减了废旧物资企业的纳税比例。
同年,废旧物资允许自由购销,价格全部放开,废旧市场出现多头经营的现象。1985
年,根据商业部、公安部、工商管理总局下发的《关于城乡个体商业户经营废旧物资
的暂行规定》,对收购废旧物资的个体商业户进行登记审批,使废旧物资市场逐步走
上正规。同年,财政部规定,对县以上供销社和基层社批发调拨废旧物品的收入免征
批发环节营业税。
1994年,企业收购、经营均实行增值税。根据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收购废旧物资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实际,国务院决定,对一般纳税人支付
运输费用和收购废旧物资准予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扣除。1995年,为解决废
旧物资收购经营企业在新旧税制转换过程中的实际困难,国务院批准,对从事废旧物
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后,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
由企业提供纳税凭证,经审核批准,按已入库增值税税额的70%返还企业。2000年,
全区供销系统收购废有色金属121吨、废钢铁12821吨、造纸原料30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