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村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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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全区公社驻地办公室、学校、医院、商业建筑均以砖木结构平房为主。
黄河以南的民用住宅多以尖顶土坯草房为主,少数土坯瓦房;黄河以北多为土坯平房。
1982年起,全区各公社驻地逐步兴建较大的商店、医院、学校和乡镇企业厂房,铺筑
柏油路面,安装自来水。1985年10月,国家建设部颁发《村镇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规定村镇所有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所有建筑
构件必须按照标准图纸进行生产,施工企业承接业务的范围,由建设主管部门审定。
至1986年,一批新型村镇建设初具规模。博兴县寨郝村建居住小区21个,其中楼房区
6个、 平房区15个,安装单臂和双臂路灯200盏,村民全部用上自来水。1990年5月,
省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农村住宅建设先规
划后建设,规划未经批准前乡村建设管理部门不给建房户定点、不核发《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土地管理部门不审批建房用地。
1991年10月,确定博兴县兴福镇、店子乡、湖滨乡,滨州市小营镇、滨城镇,邹
平县魏桥镇、长山镇,惠民县胡集镇、李庄镇,无棣县河沟乡、信阳乡,阳信县商店
镇、温店镇,沾化县古城镇、下洼镇为地区级村镇建设试点乡镇。1992年1月1日起,
全区乡镇建设管理工作实行“三表两证一收据” (村镇建设申请、审批表,居民建设
申请表,村镇建设临时设施申请、审批表,村镇建设许可证、居民建设许可证,村镇
建设管理费统一收据) 制度。同年,根据省建委《关于进行小康屋农居试点建设的通
知》,全区开展经济适用、造型新颖的小康屋农居设计竞赛活动。1994年,行署下发
《关于搞好小城镇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逐步把小城镇建设成为布局合理、设备齐
全的新型城镇。
1997年,地区建委按照国家建设部《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开始对
村镇施工队伍实行资质年检。同年,行署下发《关于大力加快城市和乡村绿化建设的
通知》,在全区开展苗木基地建设和园林小城镇创建活动。1998年,省建委、财政厅、
物价局下发《关于颁发〈山东省收取小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办法〉的通知》,规定凡
在小城镇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扩建各类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均缴纳小城镇基础设施配
套费,由县市政府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商业用房每平方米15~40元,住宅及
其它房屋每平方米5~15元。 2000年,邹平县苑城乡建设委员会获全国村镇建设先进
单位称号,博兴县兴福镇党委书记杨学峰获全国村镇建设先进工作者称号。至2000底,
全区村镇住宅完成建筑面积1.04亿平方米,其中楼房157.25万平方米;完成公共建筑
面积833.74万平方米; 完成生产性建筑面积529万平方米,其中混合结构204.75万平
方米。全区乡镇自来水厂26个,日供水能力1.45万吨。铺设村镇道路1.14万公里,其
中高级、 次高级道路2567公里, 桥梁6428座。 全区4907个行政村完成建筑面积
9747.52万平方米,人均使用面积26.05平方米,居住面积18.48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