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住房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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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8月, 首次在滨州毛纺厂进行住房改革试点。 1993年1月1日, 地区制定
《地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确定公有住房实行先卖后租,1992年新建的
砖混结构住房, 建筑面积标准价每平方米200元,月租金每平方米0.35元。1994年12
月,行署制定《滨州地区住房公积金实施暂行办法》,规定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的公
积金缴纳率,分别为职工工资基数的5%。1998年10月,行署下发《加快城镇住房制度
改革实施方案》,提出全面建立公积金制度,提高住房租金,尽快实现成本价售房,
取消福利分房, 实行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制度,自1999年1月起,暂按职工月工资基
数的18%作为住房补贴纳入工资,按月发放。同年10月,行署部署地直单位住房改革,
规定当年住房租金水平占双职工家庭收入的13%, 标准面积月租金每平方米2.60元;
房改成本价每平方米705元,市场价每平方米800元;积极推进由部分产权向全部产权
过渡。同年,地区住房委员会批复《滨州市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至此,
各县市全部进入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阶段。2000年,地直单位住房补贴由职工工资基
数的18%提高到25%, 滨州市的住房补贴仍执行职工工资基数的18%。至2000年底,全
区共出售公有住房10.85万套, 面积732万平方米,交易金额14.11亿元,约占存量住
房的98%;公房租金每平方米2.76元,城镇人均居住面积12.6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