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市政设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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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北镇道路、排水、路灯建设和养护,由地区市政工程队负责。1982年,
交由滨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负责管理。同年,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发《市政工
程设施管理条例》 , 市政工程设施建设、使用、维修养护等由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1990年,通过开展城市“三上”(规划、建设、管理上台阶)活动,市政设施管理进一
步规范。同年,滨州市制定《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路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
市政工程管理处成立由46人组成的市政工程养护管理处, 并组建编制6人的市政工程
监察中队。同年9月,市建委配合公安部门针对市区市政设施(井盖、铁篦子等) 丢失
损坏严重的情况进行专项治理,共查处偷盗破坏市政设施案件28件,查封非法收购点
12家。
1992年,国家建设部下发《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要求把城市道路照明
设施的规划、建设和改造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与其同步实施。1993
年起,各县均成立市政工程养护管理所,加强对城市工程设施的管理和养护。1996年,
国务院下发《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对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养护、路政管理作了明
确规定,为依法管理城市道路提供了法规依据。至2000年底,全区城市道路管理总长
度326.63公里,完好率98%;排水管道管理375.7公里,路灯管理5497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