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盐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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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 实行《制盐许可证》制度。1980年3月,无棣县革命委员会发布《关于
加强原盐管理和缉私护税的布告》,规定开办盐田必须经县革命委员会报省盐务主管
部门批准,由县盐务局统一规划实施;所产原盐一律由县盐务局收购,统一销售,不
准私运私销,不准以盐换物或以物换盐;由盐务、公安、税务和有关部门联合设立流
动哨卡,查缉私盐。1982年9月,省政府发布《关于加强原盐产销管理和缉私护税的布
告》,无棣县盐务局增设缉私保卫组织,埕口盐场成立盐警队,加大缉私力度。1990
年3月,国务院颁布《盐业管理条例》,对原盐实行严格计划管理。
1992年7月,行署下发《关于加强盐政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盐的分配、调拨和
运销,由地区盐务局按国家计划统一管理;盐的批发业务,在地区盐务局的计划指导
下,由地、县(产盐县)盐业公司按其销区划分统一经营;食盐的零售业务,由供销、
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供销合作社商业企业的零售单位负责。 1993年3月, 行署下发
《滨州地区盐业管理办法》,明确地区盐务局是行署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
的盐业行政管理工作;产盐县盐务局是县人民政府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非产盐县的
盐业行政管理工作由县供销合作社负责;滨州市的盐业行政管理工作由地区盐务局负
责;盐政执法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但由于管理体制不顺、盐政管理政策落
实难以到位,私盐、非碘盐、工业用盐冲击食盐市场,严重影响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
危害目标的实现。1995年,行署下发《关于加强盐政管理搞好食盐专营的通知》,规
定食盐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食盐的生产、批发、零售、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
1996年起,全区食盐市场全部供应加碘粉精盐和加碘洗粉盐,原盐不再作为食盐
供应,碘盐包装统一使用防伪碘盐标志。设立盐政执法机构,配备执法人员及设备,
食盐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各非产盐县相继成立盐务分局。1999年6月,省政府就全省盐
业管理体制进行调整和完善,规定食盐定点生产、定点供应,生产、批发、零售和运
输实行许可证和准运证制度,零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各县盐务局(分局)设立盐政执法
机构和食盐批发机构,并建立营销网络。2000年12月,开展“严打月”及“百日打假”
活动,共查获涉盐违法案件441起,查辑私盐881吨。至2000年底,全区县级盐政管理
和食盐专营机构7个,盐政执法人员84人;全区碘盐计划完成率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