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护林防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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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护林
1979年起,全区陆续实行各种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林业体制与农业生产新体
制不相适应,集体所有的林木管护失控,有的地方包农不包林,有的地方连地带树一
起分到户,群众怕政策有变、树被收回,致使全区乱砍滥伐林木和盗伐林木事件不断
发生。1980年12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通知》,
行署转发惠民县《关于乱砍滥伐林木情况的报告》,要求深入宣传《森林法》,落实
林业生产责任制,健全护林组织,制定护林制度,查处毁林案件。同年冬至1981年春,
全区破坏成片用材林4320亩,“四旁”树木188万株,柳粮间作6970亩,枣粮间作240
亩, 灌木1万墩,果园1682亩。地、县两级检察院、公安局、法院、林业局集中力量
查处重大毁林案件,处理51起,逮捕59人,罚款8655元。1988年11月10日,地区林业
局建立林业公安科, 严肃查处涉林案件。至1989年,地区有林业公安机构1个,县市
林业公安机构1个,林场派出所3处。
1991年起,全区重视林业资源的保护管理,大力宣传《森林法》,依法护林,加
强护林队伍建设, 林业资源得到有效保护。1994年8月22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公
安厅批准保留滨州地区公安处林业公安科、滨州市公安局林业公安股、无棣县公安局
林业公安股、博兴县公安局林业公安科、惠民县公安局林业公安科、邹平县公安局鹤
伴山林场派出所, 编制干警36人。同年11月至1995年2月,全区林业公安机关组织严
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专项斗争,查处各类案件89起,邹平县公安局鹤伴
山林场派出所被国家林业部授予全国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专项斗争先
进单位。 1995年1月,全区林业公安机构列入地方公安序列,成为护林的主力。同年
12月5日, 行署下发《滨州地区森林资源管理办法》,对植树造林、林地管理、森林
保护、 林木采伐及运输管理均作出明确规定,理顺了林业资源的管理工作。1996年4
~8月, 全区林业公安机关开展“严打”斗争,重点打击盗窃、乱砍滥伐林木和非法
收购木材的违法行为,破获各种涉林案件80起。1998年9月至1999年1月31日,全区开
展“严打”活动,立案169起,查处168起,处理违法人员172名,拘留4名,挽回经济
损失18万元。2000年,地、县市林业部门加大林业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建立林业局长
接访日制度,每月10日、20日为局长接访日。同年,全区共查处破坏林木和野生动物
资源案件128起,挽回经济损失13.5万元。

二、防火
80年代初,由于忽视护林防火工作,山林火灾较频繁。1986年2月下旬至3月中旬,
邹平县发生山火8起, 过火面积5563亩, 其中有林地2922亩,疏林地550亩,无林地
2091亩,毁伤大小树木35万株,损失13万元。其中青阳乡烧毁山林4800亩,树木11万
株,损失8万余元,被《山东消防》列为当年全省一次性烧毁林木最多的火灾。同年4
月,行署成立护林防火领导小组,领导全区护林防火工作。同年底,邹平县政府制定
加强护林防火工作的文件,把每年11月至翌年4月定为全县火险期,山区5个乡镇均建
立乡、村护林防火组织,村村制定护林防火公约和规章制度,设立专职护林员。1987
年,各县市均成立林木管护领导小组,实行护林防火责任制,制定防火期制度、林区
野外用火制度、封场育林制度、防火警戒期值班制度、护林防火奖惩制度。1988年,
全区修建林道1.6万米,开辟防火道2400米,架电话线1.2万米,建立季节性森林消防
队210个。1991~1998年,全区连续8年无森林火灾。1999年,邹平县共发生森林火警
6起, 一般森林火灾2起,过火面积385.05亩,受害林地面积25.05亩,火灾发生后,
当地政府均及时组织扑救。 至2000年底,全区有防火办事机构8个,义务森林消防员
232人, 护林员4373人,望远镜2台,有线电话机1部,无线电台64部,消防车24辆,
风力灭火机25台,建防火隔离带12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