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林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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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3月,地区林业局翻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 》、国务院《关于
保护森林制止乱砍滥伐的布告》3万份,发至生产队。1981年8月,省林业厅、地区林
业局在惠民县联五公社赵集大队进行稳定山林权属、划定自留山(滩)、确定林业生产
责任制的林木确权发证工作。 至1983年上半年结束,全区86%的大队完成林木确权发
证,颁发林权证57.15万份, 处理纠纷1422起,给31.82万户农民划分了造林地,面积为
16.45万亩, 2841个大队落实了林业生产责任制。同年9月13日,行署下发通知,要求
全区推行高青县林业投标承包的经验, 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1984年9月29日,行署
下发《关于进一步放宽林业政策的具体规定》,提出林业实行投标承包,承包期30~
50年,允许继承、转让,允许请帮工;允许林业专业户、重点户、联合户不承包、少
承包和转让农业责任田;农田林网的林带、枣农间作留出3~5米树荫地,承包到户;
允许跨单位、跨行业承包荒山荒地造林;允许机关、部队、学校、厂矿企业承包或以
补偿贸易、联营等形式合作造林;国营场圃实行投标承包,鼓励职工办家庭林场、苗
圃。 1988年12月2日,行署办公室转发地区林业局《关于限期颁发国营林权证的工作
意见》,要求年内完成国营林业场圃的确权发证工作。
1993年,无棣县实行“两田”分类经营,“两权”统一流转,把耕地划分为林地
和农业用地,林地归树木所有者经营,永远不变;农业用地作为责任田,均分或承包
经营,可依法进行调整。同年,滨州市旧镇镇对林网及林网空地使用权实行拍卖,拍
卖期限为15~20年, 果园承包期限30年,合同期内有继承权、转让权。1994年2月25
日,地委、行署要求在稳定完善双层经营体制的基础上,明晰林业用地所有权和使用
权的关系,林业用地使用期限要达到50年以上;承包者得到林业使用权之后,可以继
承;在不改变林地使用权和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允许林地使用权依法
有偿转让;要采取入股、联营、大户承包以及荒山荒滩使用权的拍卖、租赁、转让等
形式,调动各行业、各部门和广大群众大搞造林绿化的积极性。
1996年3月12日, 地委、行署在滨州市旧镇镇召开全区林业政策座谈会,提出通
过拍卖林地使用权的方式,解决长期以来三五年调一次土地、农民培肥林地和经营林
业的积极性不高的问题,解决林业生产投入少、栽树不见树、管护不力等问题。1998
年3月17日, 地委、行署在邹平召开全区林地使用权拍卖现场会,推广邹平县焦桥镇
拍卖林地的经验。 同年3月28日,地委、行署制定《关于进一步完善落实林地政策的
意见》,要求坚持科学规划,依法划定林地,合理确定林地总量;2000年全区林木覆
盖率要达到20%以上; 延长林地使用权期限,一定50年不变。1997~1999年,全区每
年新建高标准农田林网均在25万亩以上, 成片造林10万亩以上,造林成活率达90%以
上。 2000年6月19日,在全国营造林工作会议上,地区林业局获全国营造林工作先进
单位称号。至2000年底,全区签订林地使用合同16.1万份,发放《林地使用权证》和
《林地所有权证》 16万份,有89.98万亩林地使用权落实到户。全区林权制度改革走
在全国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