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税收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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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全国仍然沿袭1973年改革后的工商税制。在全区开征的税种有:工商税、
工商所得税、 盐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共6种。1982年,全区开
征燃油特别税。1983年,开征增值税、建筑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和带有税收性质的国
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同年4月24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
试行办法》,决定从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工业、商业、交通企业实行利改税第
一步改革,即将企业上交的利润改征所得税,税后利润一部分上交国家,一部分按核
定的留利水平留给企业,上交部分根据企业情况分别采取递增包干和固定比例或缴纳
调节税的办法。第一步利改税体现了“国家得大头,企业得中头,个人得小头”的原
则,扩大了企业财权,但存在税种单一,税后利润分配办法仍然繁琐,某些企业之间
留利悬殊等问题。
1984年9月18日,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在国营企业推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
报告》 和《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决定从同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推
行。 国营大中型企业所得税仍统一适用55%的比例税率,国有小型企业统一适用新制
定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对国有大中型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一部分利润,统一征收调
节税,取消递增包干、固定比例等上缴办法;调整国有小型企业划分范围,扩大适用
国有小型企业征税办法的范围,适当减轻国有企业负担。同年,完成工商税制全面改
革。全区开征产品税、营业税、资源税、国营企业调节税、国营企业奖金税。至80年
代末期,除关税、农业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以外,工商税收共有33个税种,即工商
统一税、产品税、增值税、盐税、营业税、资源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
税、国营企业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
业单位奖金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城乡
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建筑
税、烧油特别税、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特别消费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
车船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集市交易税、印花税、房产税、筵席税、城市土地使
用税,以流转税为主体的多税种、多层次、多环节课征的复合税制体系初步建立起来。
1993年12月9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税务总局在各地直属税务机构和地
方税务局有关问题的通知》,全国税务机构分设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套机构。
在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的基础上,将维护国家权益和实施宏观调控所需的税种列
为中央税,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列为共享税,并充实地方税种。地方税务
局系统主要负责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车船使用税、
房产税、屠宰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地方企业所
得税(包括地方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印花税、筵席税。同年12月25日,国务院批
转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对工商税制进行
全面改革。改革后工商税制中的税种由33个减少为18个,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
资源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遗产税和赠予
税、土地使用税、农牧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股票
交易税、土地增值税、屠宰税、农林特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