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财政体制改革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bd&A=2&rec=269&run=13

1978年,山东省试行“增收分成,收支挂钩”的财政体制,省核定惠民地区的增
收分成比例为45%。 1979年,改为“收支挂钩,超收分成”的管理体制,省核定惠民
地区超收分成比例为40%,地区核定各县超收分成比例均为40%。1980年起,中央对山
东省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一定五年”的财政管理体制,省核定惠民地区收入
基数3002.6万元,核定支出基数8111万元,定额补助5108.4万元,每年递增5%,一定
五年不变。1982年,省将工商各税全部划归地市,实行总额分成,省核定惠民地区总
额分成比例为50%, 另加定额补助3170万元,取消定额补助每年递增5%的规定。1985
年起,省对惠民地区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一定五年”的体制,核
定收入基数7583万元,支出基数9630.6万元,定额补助2046万元。地区对滨州市实行
“总额分成,增收同比例分成”办法,对惠民、邹平两县实行“收入全留、定额上交”
办法, 对滨县、阳信、无棣、沾化、博兴、高青6县实行“收入全留、定额补助”办
法。同时,对县每年财政收入总额超过基数部分实行地区与县分成。
1987年,取消地区对部分县增收分成办法,县级财政收支基数由省直接核到县市。
对支大于收的阳信、惠民、无棣、沾化、博兴、高青6县实行“收入全留、定额补助”
的办法;对收大于支的邹平县实行“定额上交”的办法;对滨州市因滨县撤销并入该
市,收支基数进行调整,仍实行同地区“总额分成”办法。全区收入基数为1.08亿元,
支出基数1.63亿元;1988年起,省按5503万元定额补助。
1994年1月1日起,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根据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划分税
种, 调整收入范围,地方税收收入主要包括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
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农业税等。为保证地方利益,以1993年财政决算数为基数,核
定税收返还基数,全区税收返还基数为1.97亿元。同年起,税收返还额在1993年基数
上按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平均增长率的1∶0.3系数逐年递增;如果1994年后上划中央
收入达不到1993年基数,将逐级递减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基数。按照中央、省关于新老
体制渐进过渡的规定,老体制规定定额上交的县仍继续按定额上交,原定额补助的县
仍继续给予补助;对原实行总额分成体制的滨州市,实行分税制后重新调整上解办法。
1999年1月1日起,为实现财权与事权的统一,调动地区、滨州市两级发展经济、培植
财源的积极性, 将地区对滨州市的财政体制, 由“地方财政收入递增上解”调整为
“地方财政收入全留,定额补助,专项递增”,将地级企业缴纳的税收上划地区本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