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计划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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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根据“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全区对农村
生产、主要农副产品收购分别实行指导性计划和指令性计划;推广各种形式的联产承
包责任制和经济合同制;广开流通渠道,活跃城乡市场;对工业企业的管理逐步进行
放权;逐步实行以中长期计划为重点的计划体系,把科技、经济和社会计划结合起来;
逐步实行指令性计划、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三种管理形式。投资体制进行改革,基
本建设和更新改造资金,试行由国家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实行有偿使用。
1984年,按照省政府《关于改革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地区计划管理进一
步压缩指令性计划范围,下放管理权限,简化建设项目审批程序。1985年起,国家和
地方预算内以及省机动财力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全部实行拨改贷;逐步建立以中期计
划为主的计划体系,开始编制国土规划和经济效益计划;基本建设全面实行投资包干,
实行招标承包制。1988年起,对非生产性建设按一定比例认购重点企业建设债券。
1991年,开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并实行投资许可证制度。1992年,依据
中共十四大确立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加快计划体制改革的步伐,年
度计划主要提出宏观调控的目标和重大政策措施,建立宏观调控指标体系,加强国民
经济总量平衡计划,强化计划的导向作用,增加计划的信息量;逐步建立以五年计划
为主、中长期计划相结合、全面计划和专题计划相结合的计划体系。“八五”期间,
投资体制进一步改革,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符合产业政策的自筹资金项目,由地区
级审批,并简化审批程序;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继贷款之后,股票、集资、
债券等融资手段已逐步运用于投资领域。1994年,建立指导性计划制度和以中长期计
划为主体的计划体系,突出计划工作的宏观性、战略性和政策性;加强对经济走势的
监测和预警、预报;建立计划、金融和财政之间相互配合和制约的机制。同年,按照
“谁投资,谁决策,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体制改革:合理划分事权,明确
投资主体;建立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建立项目申报审批制度。1997年,按照国家计委
《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
制度的通知》的要求,对投资体制进行调整,所有经营性投资项目必须按要求组建项
目法人,落实规定比例的资本金;全面推行招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加强项目咨询
论证,培育和完善投资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审计监督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