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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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7月, 全国人大五届二次会议通过《刑事诉讼法》,规定恢复律师制度。
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颁布,律师机构开始重建。是年,全区组
建法律顾问处13个,选配执业律师23名,代写诉状一份,解答咨询33人次。1981年起,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委托或法院指定,担任辩护人参加
诉讼, 每年承办刑事辩护案件的数量在100件左右, 办理民事和经济代理几十件。
1986年,国家实行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律师队伍开始扩大。同时,通过全民
普法教育第一个五年教育计划的实施,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增强,聘请律师维护自身
合法权益的越来越多, 律师业务量有明显增加。是年,办理刑事辩护115件,民事代
理78件, 为企业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业务扩大到123家,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和代写法
律文书等项业务也有较大幅度增长。1990年,省司法厅连续下发《山东省律师担任刑
事辩护人工作细则(试行)》《山东省律师担任企业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工作细则(试行)》
《山东省律师担任民事诉讼代理工作细则(试行)》等一系列律师业务规范性文件,同
时推广济宁市、曲阜市、苍山县政府聘请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经验,律师业务有
明显发展。是年,承办刑事辩护220件、办理民事代理337件,为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担
任法律顾问发展到276家。
1991年,法律顾问处改称律师事务所。1992年10月,律师袁金平、王新华、张万
水与原单位办理停薪留职手续,成立全区第一家合作制律师机构滨州黄河律师事务所。
1993年,国务院办公厅批转司法部关于律师工作的改革方案,要求律师机构打破传统
的所有制形式,向“不要国家编制,不要财政拨经费,自愿组合、自我管理、自收自
支、自我发展”的方向发展。同年10月18日,在滨州召开全区第一次律师代表大会,
选举成立地区律师协会。1994年,行署批转地区司法局《滨州地区律师改革的意见》,
改革的重点是不再使用全民、集体等所有制模式和行政管理模式界定律师机构的性质,
大力发展不要国家编制和经费的自律性律师事务所。 1996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律师法》颁布,明确律师是社会法律工作者,律师事务所属社会中介服务组织,
不再是政府行为。 同年8月,王新华、李相杰、刘树松等人辞去公职,成立全区第一
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年,开始出现国资所、合作所、合伙所并存局面。至2000年
底,全区共建立各类律师事务所18个(地直6个、邹平县3个、博兴县3个、惠民县2个,
阳信、无棣、沾化三县和滨州市各1个),其中国资所14个、合作所2个、合伙所2个。
全区执业律师达180名。聘请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913家,为有关单位和案件当事
人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共9.94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