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类 司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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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10月30日,建立地区司法局,主要职责是开展法制宣传,管理法学教育、
律师、公证、人民调解工作,管理法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物资装备等。至1981
年初,全区12个县全部建立司法局。同年起,除分期分批组织在职司法干部到中央和
省政法院校培训外,还在地区农校、粮校租借校舍举办司法干部培训班,分批轮训各
类司法干部和公证、律师人员。1982年,地委批准成立地区政法干校,法学教育工作
开始步入正规。1983年,法院的人员编制、机构设置、司法统计等司法行政工作划归
各级法院管理,劳改、劳教单位整建制交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管理。1984年,滨州劳
改支队建立并开始收押管教5年徒刑以下的犯人。 1986~1990年,按照中共中央和省
的统一部署,全区开始实施第一个全民普法五年规划,法制宣传工作由过去一法一规
的宣传形式向规模化、系统化、正规化转变。1989年3月,地区法学会成立。
1991年,实施第二个全民普法五年规划。“二五”普法启动之时,地区及各县市
都首次制定了依法治区(县市)五年规划,因此,“二五”普法规划和“一五”依法治
区规划同步实施。1992年,公证工作由传统的只办理公民权利义务民事公证向为工农
业生产和经济建设提供中介服务延伸,由办理农村土地、林果业承包合同公证扩大到
工程发包、金融借贷、房地产开发等事项的公证。是年,为强化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
理工作,省委提出加强乡镇“四个一”(派出所、法庭、司法所和法律服务站)建设。
1993年,国务院批准律师工作的改革方案:不再用全民、集体等所有制形式界定律师
机构的性质;不再用行政级别套用律师;把法律顾问处改称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要向“不要国家编制、不要财政经费,自愿组合、自收自支、自我完善、自我发展”
的方向发展,打破“国家统包、行政模式”的旧体制。至年底,全区新成立律师事务
所5个,律师队伍由50名左右猛增到100余名,并且逐步出现律师停薪留职、辞去公职,
创办合作制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新趋向。1996年,司法行政机关增加监督和指导监
狱改造罪犯职能、指导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监督指导
仲裁工作等任务;明确地区法学会受地委政法委直接领导,归口司法局管理。至2000
年底,全区司法行政干警447人,共培养本科、专科和中专法律专业毕业生600多人,
顺利完成三个五年普法规划和两个依法治区五年规划,为有关单位和当事人挽回和避
免经济损失达9.94亿元;公证业务由原来的二、三十种扩大到一百多种,共办理民事、
经济和涉外、涉港澳台公证事项26.02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