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经济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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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 经济纠纷案件较少,由民事审判庭兼理。1980年2月,地区中级人民法
院建立经济审判庭,之后,惠民、桓台、广饶、邹平、滨县、博兴等县法院相继建立
经济审判庭,未设经济审判庭的法院也设专人负责经济纠纷案件。是年,受理经济纠
纷案件9件,审结4件。198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实施,人民法
院据此依法审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是年,全区两级法院全部建立经济审判庭,配备
经济审判干部56人,全区法院共受理经济纠纷案件134件,审结116件。1985年,随着
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经济活动愈来愈多,经济纠纷案件
激增。是年,受理一审经济纠纷案件1879件,审结1797件,诉讼标的额412.40万元。
案件类型变化较大,出现财产保险、科技协作、农村承包等前所未有的案件。1986~
1990年,全区两级法院按照“多收案、多办案、办好案”的要求,受理一审经济纠纷
案件9539件,审结9430件。这一时期,先后抽调经济审判干部1500余人次,组成巡回
法庭200多个, 深入各乡镇、村委会、工商企业就地办案。协助指导乡镇、村委会调
处纠纷和促进当事人自行和解纠纷2470件, 争议标的额170余万元, 提出司法建议
1000余条。帮助和指导企事业单位修订完善经济合同6000余份,通过诉讼和非诉讼手
段解决处理纠纷9000余件,追缴收回各种逾期货款、欠款2300余万元。
1993年,全区两级法院建立经济调解中心,以诉前调解为主,调解不成,再转入
诉讼程序。1995年,开展“严肃执法年”活动,纠正违反法律规定,乱设、乱派审判
机构的问题,对派驻企事业单位的巡回法庭进行彻底清理。1996年,地区中院撤销经
济调解中心,成立经济审判第二庭,专门审理二审经济纠纷案件,并对全区法院进行
业务指导。原经济庭改为经济一庭,专门审理一审经济纠纷案件。各县市法院撤销调
解中心,与原经济庭合为一个庭。是年,各类案件及诉讼标的额大幅度上升,受理一
审经济纠纷案件7238件,审结6946件,诉讼标的额7.7亿元;受理二审经济案件170件,
审结210件(包括旧存) 。对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法人企业,人民法院根据
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依法审理破产案件37件。1998年,深化审判方式改革,实行
立案、审理、执行三分离,“陈述、举证、质证、辩论、认证、说理”六公开。是年,
首次实现结案大于收案,诉讼标的额突破10亿元。1999年,两级法院开展“审判质量
年”和“执法形象年”活动。是年,受理一审经济纠纷案件5211件,审结5282件,诉
讼标的额5.14亿元。2000年,全区法院加大调节经济关系的力度,审理一审经济纠纷
案件5187件,审结5261件,诉讼标的额高达17.03亿元。受理二审经济纠纷案件262件,
审结273件。 是年,审结涉及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和中小型企业改组、兼并、租赁、
承包和股份制改造案件1427件,诉讼标的额3.03亿元;涉及金融纠纷案件1905件,诉
讼标的额6.6亿元;涉及农村经济改革案件1718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