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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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按照“依靠群众, 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民事审判工作方
针,依法审理民事案件。是年,受理民事案件934件,审结926件。1980年,民事案件
显著上升,全年收案1839件,结案1736件。1981年起,随着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
行,因子女不为老人代耕土地或多子女家庭互相推诿,不给父母口粮、柴草、生活费
用,致使老人生活无着落而诉到法院的赡养纠纷案件逐年增多。1982年,《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施行,民事审判活动进入严格按照诉讼程序办案的新
阶段。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发《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地、县市人民法院据此审理民事案件。1986~1990年,全区民事案件持续增长,共审
结一审案件1.46万件,其中婚姻案件7601件,在全部民事案件中仍占首位,债务案件
增幅最大,共审结2891件。198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施行,民
事审判工作进入有法可依、依法办案的新阶段。
1991年起,审判方式进行改革,推行“一个公开、三个为主”的办案方式:以公
开审判为中心, 以庭审调查为主, 以当事人举证为主,以发挥合议庭的作用为主。
1993年,人民法院贯彻省《交通道路事故处理办法》,开始受理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
害赔偿案件。1994年,大力推行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实行一步到庭、当庭举证、当庭
质证为主要内容的审判方式。1995年,全区首例侵犯商业秘密案在邹平审结。
1996年,无棣县17名外派劳工的家属向外派单位追索劳动报酬一案,经滨州市人
民法院审结,依法为劳工讨回13万元劳务费。1997年,民事审判以“保障改革,促进
发展,维护稳定”为目标,推行庭审观摩制度和排期开庭制度,实现审判活动由庭外
为主向庭审为主的转变。1998年,民事审判以审理涉农案件为重点,依法审理假种子、
假农药、假化肥等坑农害农案件,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有
力的司法保障。 同年,博兴县陈户镇114名菜农诉淄博塑料工业集团蔬菜大棚薄膜质
量不合格一案, 经依法审理,判决淄博塑料工业集团向菜农赔偿损失9万余元。2000
年,全区一审案件结案1.38万件,其中债务案件8286件,婚姻家庭案件2910件,损害
赔偿1405件, 其它民事纠纷案件1245件。其中,调解的占47.8%,判决的占32.4%,
其他方式结案占19.8%。一审案件公开开庭率达100%,二审公开开庭率达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