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辑 控告申诉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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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全区检察机关恢复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称“处理人民来信来访”。1981
年,称“控告申诉检察”,主要承办受理、接待报案、控告和举报,接受犯罪人的自
首;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
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受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
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一、控告检察
1979年5月, 地区分院调查处理刘某控告民兵连长李某将其夫抓去刑讯逼供、被
打伤住院一案,责令李检查错误向受害人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95元。1981年,全
区建立检察长接待来访日制度,检察长直接接待来访群众,处理有关事宜。1985年,
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信访工作的决定》和省院《关于控告申诉案件分工负
责按级包干的暂行规定》,建立健全控告申诉备案审查上报制度,规定备案范围。贯
彻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细则》,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由控申部
门分类后报检察长, 交各有关部门具体办理。1988年9月,全区两级检察机关相继成
立举报中心,实行人民检察举报制度。至1989年底,全区共受理举报线索9022件,其
中贪污贿赂犯罪线索6066件, 占总线索的71.8%。立查职务犯罪案件1932件,其案源
80%以上来源于群众举报; 举报中心初查举报线索826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600余
万元。
1998年,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举报中心加强与新
闻媒体和信访部门的联系,形成集宣传、受理、移送(分流)、管理、查处、督办、反
馈、保护、奖励于一体,手段齐全,措施和制度完善的举报工作体系。同年底,地区
分院、 县市检察院都成立举报线索审查协调小组。 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每
年6月20日所在周为举报宣传周, 在全国开展为期一周的举报宣传活动。全区共制作
展览宣传牌87块,印制宣传材料3.7万份,出动宣传车8辆,出动干警100余人次,有4
个县院深入到乡镇宣传,接受举报宣传教育的群众约9万人次,答复群众法律咨询500
余人次。2000年,全区检察机关共受理来信来访800件 (次) ,其中自行办理115件,
转其他机关处理271件,存查294件。博兴、滨州两县市检察院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
“全国文明接待室”。

全区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情况表
┌──┬──────┬─────────────┐
│年度│受理 │查办情况(件) │
│ ├──┬───┼───┬──┬───┬──┤
│ │来信│来访 │转其它│自行│转其它│存查│
│ │(件)│(人次)│机关 │办理│院处理│ │
├──┼──┼───┼───┼──┼───┼──┤
│1979│1024│609 │1020 │196 │200 │ │
├──┼──┼───┼───┼──┼───┼──┤
│1980│1712│1278 │1195 │331 │239 │ │
├──┼──┼───┼───┼──┼───┼──┤
│1981│954 │597 │51 │157 │664 │114 │
├──┼──┼───┼───┼──┼───┼──┤
│1982│839 │514 │638 │174 │95 │71 │
├──┼──┼───┼───┼──┼───┼──┤
│1983│591 │423 │524 │5 │49 │64 │
├──┼──┼───┼───┼──┼───┼──┤
│1984│512 │400 │39 │104 │41 │35 │
├──┼──┼───┼───┼──┼───┼──┤
│1985│710 │435 │397 │104 │29 │64 │
├──┼──┼───┼───┼──┼───┼──┤
│1986│735 │378 │447 │121 │63 │24 │
├──┼──┼───┼───┼──┼───┼──┤
│1987│740 │488 │452 │133 │93 │74 │
├──┼──┼───┼───┼──┼───┼──┤
│1988│605 │517 │363 │160 │75 │37 │
├──┼──┼───┼───┼──┼───┼──┤
│1989│106 │327 │401 │385 │131 │119 │
├──┼──┼───┼───┼──┼───┼──┤
│1990│769 │329 │332 │26 │129 │219 │
├──┼──┼───┼───┼──┼───┼──┤
│1991│601 │348 │309 │59 │135 │310 │
├──┼──┼───┼───┼──┼───┼──┤
│1992│527 │309 │220 │8 │101 │227 │
├──┼──┼───┼───┼──┼───┼──┤
│1993│1014│317 │232 │9 │218 │424 │
├──┼──┼───┼───┼──┼───┼──┤
│1994│819 │303 │215 │44 │194 │312 │
├──┼──┼───┼───┼──┼───┼──┤
│1995│782 │219 │198 │6 │169 │331 │
├──┼──┼───┼───┼──┼───┼──┤
│1996│1195│308 │254 │40 │243 │569 │
├──┼──┼───┼───┼──┼───┼──┤
│1997│312 │117 │67 │25 │41 │177 │
├──┼──┼───┼───┼──┼───┼──┤
│1998│812 │201 │221 │79 │209 │261 │
├──┼──┼───┼───┼──┼───┼──┤
│1999│522 │206 │322 │31 │9 │53 │
├──┼──┼───┼───┼──┼───┼──┤
│2000│512 │288 │271 │115 │10 │294 │
└──┴──┴───┴───┴──┴───┴──┘

二、申诉检察
1979年起,申诉检察开始纠正“文化大革命”中及历史上造成的错案,复查历史
老案。 至1985年底,共查处劳改人犯申诉案件46件,其中无理申诉占63%,量刑过重
的占21%,定性不当的占15.5%,分别作驳回教育、建议改判、建议重新定性等不同处
理。1986年,对全区检察机关“文化大革命”前经办的免予起诉、不予起诉、审理中
被告死亡和取保候审未结的案件进行复查。1987年,对全区建国后至检察院重建之前,
经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定罪作不诉处理的案件、审理中死亡或取保候审未作结论的
案件复查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从5.01万个混存案卷中选出“四类”案件303起。通过
复议, 认为原处理正确、决定不变或重新补制法律文书的271起;原处理不当,撤销
免诉决定或改变性质的27起; 原处理虽当,尚需在法律文书中推倒不实之词的5起。
1988年,根据《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工作细则》的要求,改变由原办案部门复查案件
的做法,全区申诉检察部门,直接受理“两不一免”(不捕、不诉、免予起诉)案件58
起。
1999年, 共受理刑事赔偿请求案件3件,全部进行立案审查。地区检察分院查结
的原地区公安局办公室张某,以错误拘留、逮捕为由请求赔偿;滨州市检察院立查的
原滨州市第一建筑公司工人尹某以违法对其收审、取保候审和错误逮捕为由请求赔偿
案,均依法作出给予赔偿的决定,开创地区检察机关依法向当事人赔偿的先例。2000
年,申诉检察以突出办案为重点,基本解决了申诉难和申诉案件积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