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法纪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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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惠民地区分院设置法纪检察科,部分县检察院设置法纪检察股,负责法
纪、经济检察。1979年,全区各县院都设置法纪检察股。是年,全区受理侵犯人身权
利和民主权利案件70起,立案34起。1980年,《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开始实施,
全区法纪检察普遍建立个人审查、集体研究、检察长决定、重大疑难案件提交检委会
讨论的办案制度, 采取下乡复核、备案审查的方法审查案件。同年6月,邹平县韩店
公社旧扣大队党支部书记李新岭,以社员何某偷羊为由将其非法拘禁10天,并对其实
施虐待, 邹平县检察院立案侦查, 冲破各种阻力将李新岭逮捕归案。1983年,根据
“严打”斗争的需要,重点查处政法干警违法违纪侵犯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案件5起,
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案件1起, 其中,邹平县孙镇派出所副所长袁立德和民警尹兆清、
曹宝国三人犯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罪被依法逮捕。1990年,加强“侵权”“渎职”案件
立案标准的宣传,全区印发3500份《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
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宣传走访370多家企业、47个乡镇。是年,受理
法纪案件57起, 立案侦查12起。其中侵权案件5起,重大责任事故案件3起,渎职案3
起,侵犯民主权利案1起。
1992年,全区法纪检察部门把社会综合治理纳入法纪检察工作任务中,针对博兴、
沾化、邹平、滨州四县市在一个时期内相继发生多起建筑施工工地重大责任事故问题,
协助有关部门对建筑行业进行治理整顿,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认真查处。协助34个单位
建立堵漏措施和治理整顿, 挽回经济损失300余万元。1995年,全区法纪检察以办案
为重点加强综合治理,强化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监督。是年,共受理法纪案件
168件, 立案侦查56件,是检察机关重建后立查法纪案件最多的一年。滨州分院直接
查办滨州瀛云宾馆“11·30” 特大火灾中犯有玩忽职守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4名主
要责任人。1997年,按照全国第五次法纪检察工作会议要求,滨州分院设立全区“侵
权”、“渎职”案件特别侦查大队,由各县市检察院法纪部门各推荐一名干警组成,
对各县市院重大“侵权”、“渎职”案件实施协查。是年,全区法纪检察部门共立查
特大案件26件,并侦破首起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1998年,
全区法纪检察部门均改名为渎职犯罪侦查局(简称渎侦局) 。同年3月,全区率先在全
省消灭立案空白县。1999年,检察分院渎侦局制定《寻找“渎职”、“侵权”犯罪案
件线索的几点办法》,全区渎侦部门改变单纯依赖举报线索等案上门的被动做法,主
动出击, 到厂矿企业单位、机关、乡镇搜寻线索。是年,共受理案件35件,80%以上
线索是由渎侦干警自己发现。2000年,全区渎侦干警分别组成若干小组深入到一线调
查、走访,共获取案件线索86件,初查79件,立案15件,移送起诉率100%。
附: 王建强、耿同和、朱学海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案 1991年8月22日,博兴县公
安局城关派出所在调查博兴镇董高村窑厂被盗案件中,发现该村付某等10余人参与盗
窃犯罪多次。次日下午2时许,派出所治安队员王建强、耿同和在博兴镇招待所6号房
间负责付某的审讯工作,初步审查后确定付某系盗窃团伙中的主要成员,但付在证据
确实的情况下仍拒不供述。朱学海在到该房间时听说付某认罪态度不好,便对王建强、
耿同和说:“态度不好就狠狠地揍他。”王建强、耿同和即用防暴警棍轮番对付某的
背、腰、臀部连续殴打,并先后用拖鞋、凉鞋打付的背部,用手摇电话机线分别接在
付的双手大拇指上, 摇动电话机让其“清醒清醒”。晚9时左右,付生命垂危,被送
往县人民医院时,付已死亡。博兴县检察院对王建强、耿同和、朱学海立案侦查,提
起公诉后经博兴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以刑讯逼供罪判处王建强、耿同和有期徒刑8
年;判处朱学海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