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 检察机关对全区180多个经济部门进行调查,在金融系统中清查出有贪
污问题的人员80人, 贪污款额8.2万元,其中千元以上者12人。1980年,根据《刑事
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开始受理行贿、受贿案,立案标准一般在1000元以上。
同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省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开始查处滥
伐林木案件。1986年,检察机关把打击经济犯罪作为主要任务,改变过去等案上门和
“先扫外围,再打迂回战”的办案方法,采取“主动出击,以快制胜,突破一点,带
动一片”的新方法。是年,全区共受理案件282起,立案239起,其中大案35起。1988
年,把反贪污、贿赂斗争列为打击经济犯罪第一位工作和检察机关的工作重点,强化
对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监督,狠抓大案要案查处。在数额掌握上,对
贪污受贿数额在2000元以下且没有重大情节的一般不予立案,交行政部门处理。1989
年8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
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惠民分院和各县市检查院都设立办案点。是年,
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通告》期间,有33名经济犯罪分子和有经济问题
的人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交出赃款7万元。
1991年,把群众反映强烈、管理不善、亏损严重、群众举报多的重点系统和单位
作为查处重点,共在27个重点系统和单位查出贪污贿赂案件66件,占立查贪污贿赂案
件的56%。 在严厉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的同时,积极开展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综合治理工
作,共向发案单位提出检察建议278条,帮助建立规章制度256条,协助党委和有关部
门整顿和调整领导班子15个,建立综合治理联系点27个,写出综合治理专题报告10份。
1992年,参加党委政府组织的“打假”专项斗争,全区共立查假冒商标案14件,协助
工商部门捣毁制假窝点37处,收缴和销毁各种假冒商品总价值达38万元。1993年4月,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滨州分院反贪污贿赂局成立,为正科级单位,专门侦查贪污贿赂案
件,查处领导干部犯罪要案。是年,先后查处博兴县劳动技校校长兼党总支书记高玉
璞特大受贿案、地区交通局副局长于顺歧受贿案。全区立查贪污贿赂案72起,立查发
生在党政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和经济管理部门的案件28件,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
失400余万元。 1995年,检察分院采取措施推动反腐败查办大案要案工作,下发《滨
州分院加强对县市院领导的十条意见》,规定和强调经济案件线索管理、初查、办案
纪律、请示报告、组织指挥和协调、免诉、撤案的标准程序等;对认为有价值的县级
干部犯罪的要案线索,分院检察长决定先组织初查,对确有问题的报告地委展开调查,
对构成犯罪的坚决立案查处。同年,下发《滨州地区检察机关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分院在全区推广博兴县院初查缜密、封闭办案的做法,共立查的大案要案占立案总数
的51.7%,其中有行署副专员方宝田一案。
1997年,全区反贪污贿赂部门执行修改后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充分利
用12小时的讯问时间,“快查、快立、快拘、慎捕”。1999年5~6月,地区检察机关
与地区人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联合开
展预防职务犯罪法制教育活动, 受教育干部职工1万人次,帮助查摆问题21个,帮助
建章、立制91项。同年,滨洲检察分院反贪污贿赂局升格为副县级单位。2000年,全
区共受理贪污贿赂案件线索357件, 初查236件,立案101件。其中贪污案54件,贿赂
案17件, 挪用公款案29件,私分国有资产案1件。在立查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
中, 大要案57件,占立案总数的56.4%。为国家追缴赃款脏物折合人民币1351万元,
挽回经济损失2000余万元。
附:张型鲁受贿案 张型鲁,男,194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济南
市人。自1990年4月至1995年7月,在担任博兴县县长、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
非法收受博兴镇北关建筑公司施工队队长安某、博兴县润滑油脂厂副厂长曹某、博兴
县店子镇党委书记张某等人贿赂29次, 收受现金和物品折款价值人民币7.15万元。
1995年10月初,博兴县检察院在侦查办案中,发现张型鲁有重大经济犯罪嫌疑。1995
年10月12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滨州分院决定,对张型鲁受贿案立案侦查。同月20日
依法将张型鲁逮捕。 1996年6月11日,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张型鲁有期徒
刑15年。同年10月7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其有期徒刑10年。
第二辑 经济检察
1979年, 检察机关对全区180多个经济部门进行调查,在金融系统中清查出有贪
污问题的人员80人, 贪污款额8.2万元,其中千元以上者12人。1980年,根据《刑事
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开始受理行贿、受贿案,立案标准一般在1000元以上。
同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省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开始查处滥
伐林木案件。1986年,检察机关把打击经济犯罪作为主要任务,改变过去等案上门和
“先扫外围,再打迂回战”的办案方法,采取“主动出击,以快制胜,突破一点,带
动一片”的新方法。是年,全区共受理案件282起,立案239起,其中大案35起。1988
年,把反贪污、贿赂斗争列为打击经济犯罪第一位工作和检察机关的工作重点,强化
对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监督,狠抓大案要案查处。在数额掌握上,对
贪污受贿数额在2000元以下且没有重大情节的一般不予立案,交行政部门处理。1989
年8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
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惠民分院和各县市检查院都设立办案点。是年,
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通告》期间,有33名经济犯罪分子和有经济问题
的人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交出赃款7万元。
1991年,把群众反映强烈、管理不善、亏损严重、群众举报多的重点系统和单位
作为查处重点,共在27个重点系统和单位查出贪污贿赂案件66件,占立查贪污贿赂案
件的56%。 在严厉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的同时,积极开展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综合治理工
作,共向发案单位提出检察建议278条,帮助建立规章制度256条,协助党委和有关部
门整顿和调整领导班子15个,建立综合治理联系点27个,写出综合治理专题报告10份。
1992年,参加党委政府组织的“打假”专项斗争,全区共立查假冒商标案14件,协助
工商部门捣毁制假窝点37处,收缴和销毁各种假冒商品总价值达38万元。1993年4月,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滨州分院反贪污贿赂局成立,为正科级单位,专门侦查贪污贿赂案
件,查处领导干部犯罪要案。是年,先后查处博兴县劳动技校校长兼党总支书记高玉
璞特大受贿案、地区交通局副局长于顺歧受贿案。全区立查贪污贿赂案72起,立查发
生在党政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和经济管理部门的案件28件,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
失400余万元。 1995年,检察分院采取措施推动反腐败查办大案要案工作,下发《滨
州分院加强对县市院领导的十条意见》,规定和强调经济案件线索管理、初查、办案
纪律、请示报告、组织指挥和协调、免诉、撤案的标准程序等;对认为有价值的县级
干部犯罪的要案线索,分院检察长决定先组织初查,对确有问题的报告地委展开调查,
对构成犯罪的坚决立案查处。同年,下发《滨州地区检察机关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分院在全区推广博兴县院初查缜密、封闭办案的做法,共立查的大案要案占立案总数
的51.7%,其中有行署副专员方宝田一案。
1997年,全区反贪污贿赂部门执行修改后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充分利
用12小时的讯问时间,“快查、快立、快拘、慎捕”。1999年5~6月,地区检察机关
与地区人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联合开
展预防职务犯罪法制教育活动, 受教育干部职工1万人次,帮助查摆问题21个,帮助
建章、立制91项。同年,滨洲检察分院反贪污贿赂局升格为副县级单位。2000年,全
区共受理贪污贿赂案件线索357件, 初查236件,立案101件。其中贪污案54件,贿赂
案17件, 挪用公款案29件,私分国有资产案1件。在立查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
中, 大要案57件,占立案总数的56.4%。为国家追缴赃款脏物折合人民币1351万元,
挽回经济损失2000余万元。
附:张型鲁受贿案 张型鲁,男,194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济南
市人。自1990年4月至1995年7月,在担任博兴县县长、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
非法收受博兴镇北关建筑公司施工队队长安某、博兴县润滑油脂厂副厂长曹某、博兴
县店子镇党委书记张某等人贿赂29次, 收受现金和物品折款价值人民币7.15万元。
1995年10月初,博兴县检察院在侦查办案中,发现张型鲁有重大经济犯罪嫌疑。1995
年10月12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滨州分院决定,对张型鲁受贿案立案侦查。同月20日
依法将张型鲁逮捕。 1996年6月11日,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张型鲁有期徒
刑15年。同年10月7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其有期徒刑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