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刑事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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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查批捕
1978年, 全区检察机关重建, 逐步承担起一般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任务。
1979年8月, 按照中央的要求,实行分级批捕。1980年,全区检察机关认真贯彻全国
城市治安会议精神,执行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对杀人、放火、强奸、抢劫及其他严
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五类”犯罪分子,采取主动参与公安侦查预审、快审快结的
做法,办案中坚持逮捕的“三个条件” (有证据证实有犯罪事实、可能被判处徒刑以
上刑罚和有逮捕必要),批准逮捕人犯准确率达98%。1981~1982年,审查批捕工作以
整顿社会治安为中心,对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爆炸及其它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六类” 犯罪分子,优先审理,依法从重从快打击。1983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
出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全区检察机关积极参加“严打”斗争。
个别县采取公检法联合办案,侦查、批捕、起诉、审判“一锅煮”,由“严打”指挥
部决定后,分头办理手续,违反了法定办案程序,检察分院发现后,纠正了这种做法。
1984年起,全区检察机关在“严打”斗争的第二、第三战役中,坚持对重大案犯提前
介入,实行办案岗位责任制,做到“三定一包”(定人员、定时间、定责任、包质量),
办案人员对案件定性、适用法律负责;检察长或检委会对案件的定性处理负责。1986
年3月7日,滨州市检察院仅用两小时便依法逮捕市公安局提请逮捕的陈开心、卢祥州
等六名盗窃枪支弹药,预谋杀害国家干部,进行反革命活动的犯罪分子。1987~1990
年,全区检察机关继续保持“严打”声威,突出“扫黄”“除害”等专项斗争。
1991年,审查批捕工作的重点为打击杀人、抢劫、盗窃、强奸、破坏电力设备等
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和犯罪团伙, 参加了“打拐” “反盗窃”专项斗争。
1993年,坚持办案责任制,实行案件质量检查制,办一案回头看,月小查,季重点查,
年度全面查。是年,批捕准确率达100%。1996年,刑事犯罪突出,刑检干警共出现场
136次,重特大案件提前介入达96%,突出打击涉枪犯罪、流氓恶势力和带有黑社会性
质的犯罪团伙,把多办案、办好案放在审查批捕工作的首位。1997年,全区检察机关
共批准逮捕各类人犯677名, 其中耿莉用计算机犯罪案和郭金星盗窃技术成果案两起
案件均为境内首发案例。2000年,全区检察机关把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作为重点,
共批准逮捕675起案件997人,其中重特大犯罪嫌疑人458人,占批捕总人数的45.9%;
共立案监督51件、68人。

二、审查起诉
1978年,全区地、县两级检察机关分别设置审查起诉科、股,按1963年最高人民
检察院《关于批捕、 起诉、出庭工作暂行规定》开展工作。1979年6月,全区审查起
诉工作全面展开,建立专人阅卷、集体讨论、检察长决定制度,实行深入群众调查研
究、核实证据、提审被告、核对犯罪事实的方法审查案件。1980年,《刑法》和《刑
事诉讼法》全面实施。审查起诉部门对杀人、抢劫、强奸、放火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
治安的“五类” 犯罪, 进行快审、快查、快起诉,及时交付法庭审判。是年,受理
“五类案件” 155起, 全部予以起诉。 1981年,加快办案速度,起诉案件时间平均
17.5天, “五类案件”缩短到15天,案件准确率达98%以上。1983年,为加快审查起
诉的时间, 全区审查起诉以不同形式提前介入预审,审查起诉结案时间平均5.3天,
“严打” 后3.7天。1985年,全区审查起诉部门普遍建立岗位目标责任制,定人员、
定时间、 定数量、包质量,免诉和不起诉率大大降低,起诉率达89%,决定抗诉的案
件5起,法院改判4起。
1993年,中共中央作出反腐败的决定,审查起诉工作把降低贪污受贿案件的免诉
率作为首要任务,严把审批关:对5000元以上的一般坚持起诉,不到5000元的作免诉
处理, 必须经分院审批,可诉可免的坚持起诉,免诉率下降到19.5%,列全省最低,
出庭支持公诉率达100%。是年,不单纯追求改判率,共提起抗诉6起6人。1994年,根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集中起诉一批贪污贿赂大要案的指示,起诉贪污受贿大要案21起、
28人, 其中滨州市原市长杨永新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是年,检察分院就惠
民县胡集镇马增德故意杀人被中级法院一审判无罪一案提出抗诉,省高级法院改判马
增德死刑。
1996年,在滨州市检察院试点庭审改革,随后,全区庭审改革全面展开,开试点
庭47个, 组织观摩庭4个。是年,由于5~7月的“严打”和11月冬季“严打”统一行
动, 审查起诉案件猛升至985起、1512人,对994人提起公诉。1997年1月,新《刑事
诉讼法》实施,审查起诉严把证据关,对证据不足的43起、63人,按法定程序退回公
安机关补充侦查, 对564起案件提起公诉。是年,停止使用免诉权,对14人作出法定
不起诉决定, 对3人作存疑不起诉决定。1999年,博兴、惠民、阳信三县检察院主诉
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工作展开,8名检察官经过竞争成为首批主诉检察官。2000年,
全区在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同时,开始实行庭前证据开示和普通程序、简易
程序相结合的做法, 全区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各类刑事案件857起、1263人,出庭支持
公诉486起,出庭率为56.7%。是年,滨州、博兴、阳信三市县率先配备多媒体法庭举
证系统。
附:马增德故意杀人案马增德,男,1923年出生,汉族,文盲,惠民县胡集镇南
辛庄村村民。1992年5月8日下午,趁本村幼女李某家中无人之机窜至李家中,欲和李
发生两性关系,遭到李拒绝和反抗,并高声叫骂呼救。马增德怕事情败露,遂生杀人
灭口之念,即用李家中一地排车轴砸李的头部,滚压李颈部,后又用铁轴戳击李之双
眼,致使李某严重颅骨骨折,脑挫伤死亡。作案后,马增德将杀人凶器藏匿于李家中
里间屋内一水泥柜下,逃离现场。1993年9月8日,省人民检察院滨州分院以被告人马
增德故意杀人罪,向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0月16日,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认为:省人民检察院滨州分院指控被告人马增德杀死李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判决被告人马增德无罪。省人民检察院滨州分院审查认为:被告人马增德有作案时间,
公安机关从马住室内提取的旧布鞋上检查出人血,和被害人李某血型一致,马增德发
案后并没到过现场,在诉讼过程中虽时供时翻,但能交待出作案的细节,且与现场勘
察结果一致,因此,判马增德无罪是错误的。同年10月21日,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
抗诉。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于1994年12月27
日,依法判决:撤销滨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3)滨中法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以
故意杀人罪判处马增德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全区审查批捕情况表
┌──┬─────┬─────┬─────┬────┬───┐
│年度│受案 │批捕 │不捕 │退补 │追捕 │
│ ├──┬──┼──┬──┼──┬──┼─┬──┼─┬─┤
│ │起 │人 │起 │人 │起 │人 │起│人 │起│人│
├──┼──┬──┬──┬──┬──┬──┬─┬──┬─┬─┤
│1979│289 │ │177 │ │81 │ │19│ │ │ │
├──┼──┼──┼──┼──┼──┼──┼─┼──┼─┼─┤
│1980│582 │ │421 │ │83 │ │74│ │ │ │
├──┼──┼──┼──┼──┼──┼──┼─┼──┼─┼─┤
│1981│769 │ │619 │ │107 │ │36│ │ │ │
├──┼──┼──┼──┼──┼──┼──┼─┼──┼─┼─┤
│1982│835 │ │669 │ │124 │ │47│ │2 │ │
├──┼──┼──┼──┼──┼──┼──┼─┼──┼─┼─┤
│1983│2342│ │2060│ │163 │ │47│ │ │ │
├──┼──┼──┼──┼──┼──┼──┼─┼──┼─┼─┤
│1984│1114│ │849 │ │254 │ │99│ │9 │ │
├──┼──┼──┼──┼──┼──┼──┼─┼──┼─┼─┤
│1985│589 │ │373 │ │113 │ │51│ │ │ │
├──┼──┼──┼──┼──┼──┼──┼─┼──┼─┼─┤
│1986│673 │ │453 │ │91 │ │40│ │ │ │
├──┼──┼──┼──┼──┼──┼──┼─┼──┼─┼─┤
│1987│576 │ │444 │ │88 │ │44│ │ │ │
├──┼──┼──┼──┼──┼──┼──┼─┼──┼─┼─┤
│1988│850 │ │659 │ │116 │ │66│ │ │ │
├──┼──┼──┼──┼──┼──┼──┼─┼──┼─┼─┤
│1989│968 │ │732 │ │154 │ │71│ │ │ │
├──┼──┼──┼──┼──┼──┼──┼─┼──┼─┼─┤
│1990│636 │1031│521 │843 │73 │130 │53│81 │ │ │
├──┼──┼──┼──┼──┼──┼──┼─┼──┼─┼─┤
│1991│599 │1121│565 │865 │76 │141 │65│117 │ │ │
├──┼──┼──┼──┼──┼──┼──┼─┼──┼─┼─┤
│1992│598 │1017│513 │845 │64 │143 │45│71 │9 │22│
├──┼──┼──┼──┼──┼──┼──┼─┼──┼─┼─┤
│1993│569 │903 │481 │737 │57 │114 │44│76 │ │5 │
├──┼──┼──┼──┼──┼──┼──┼─┼──┼─┼─┤
│1994│667 │1100│537 │851 │76 │145 │75│125 │ │10│
├──┼──┼──┼──┼──┼──┼──┼─┼──┼─┼─┤
│1995│736 │1147│593 │887 │103 │187 │61│107 │1 │10│
├──┼──┼──┼──┼──┼──┼──┼─┼──┼─┼─┤
│1996│773 │1215│614 │931 │124 │237 │43│60 │ │ │
├──┼──┼──┼──┼──┼──┼──┼─┼──┼─┼─┤
│1997│666 │953 │490 │677 │165 │258 │2 │2 │1 │7 │
├──┼──┼──┼──┼──┼──┼──┼─┼──┼─┼─┤
│1998│828 │1213│618 │881 │206 │325 │54│87 │2 │5 │
├──┼──┼──┼──┼──┼──┼──┼─┼──┼─┼─┤
│1999│927 │1337│719 │1010│207 │327 │51│64 │3 │3 │
├──┼──┼──┼──┼──┼──┼──┼─┼──┼─┼─┤
│2000│876 │1338│675 │997 │190 │320 │48│81 │1 │1 │
└──┴──┴──┴──┴──┴──┴──┴─┴──┴─┴─┘

全区审查起诉情况表
┌──┬─────┬─────┬─────┬───┬─────┬──┬───┐
│年度│受理 │起诉 │免诉 │不起诉│退查 │出庭│抗诉 │
│ │ │ │ │ │ │公诉│ │
│ ├──┬──┼──┬──┼──┬──┼─┬─┼──┬──┼──┼─┬─┤
│ │起 │人 │起 │人 │起 │人 │起│人│起 │人 │起 │起│人│
├──┼──┼──┼──┼──┼──┼──┼─┼─┼──┼──┼──┼─┼─┤
│1979│361 │417 │150 │166 │14 │16 │11│11│37 │42 │88 │5 │5 │
├──┼──┼──┼──┼──┼──┼──┼─┼─┼──┼──┼──┼─┼─┤
│1980│463 │577 │344 │414 │33 │39 │7 │7 │57 │67 │264 │3 │3 │
├──┼──┼──┼──┼──┼──┼──┼─┼─┼──┼──┼──┼─┼─┤
│1981│563 │764 │477 │626 │23 │44 │3 │9 │27 │49 │454 │3 │4 │
├──┼──┼──┼──┼──┼──┼──┼─┼─┼──┼──┼──┼─┼─┤
│1982│1020│1346│542 │685 │31 │50 │5 │6 │37 │55 │496 │1 │1 │
├──┼──┼──┼──┼──┼──┼──┼─┼─┼──┼──┼──┼─┼─┤
│1983│1628│2240│1363│1908│14 │35 │14│17│23 │39 │1313│3 │3 │
├──┼──┼──┼──┼──┼──┼──┼─┼─┼──┼──┼──┼─┼─┤
│1984│1162│1499│726 │924 │42 │78 │12│22│33 │58 │684 │5 │8 │
├──┼──┼──┼──┼──┼──┼──┼─┼─┼──┼──┼──┼─┼─┤
│1985│334 │415 │329 │386 │23 │45 │3 │5 │21 │29 │267 │1 │1 │
├──┼──┼──┼──┼──┼──┼──┼─┼─┼──┼──┼──┼─┼─┤
│1986│414 │592 │354 │469 │19 │34 │2 │5 │32 │66 │292 │1 │1 │
├──┼──┼──┼──┼──┼──┼──┼─┼─┼──┼──┼──┼─┼─┤
│1987│391 │575 │307 │420 │24 │44 │2 │3 │36 │44 │254 │1 │1 │
├──┼──┼──┼──┼──┼──┼──┼─┼─┼──┼──┼──┼─┼─┤
│1988│718 │982 │470 │659 │225 │294 │23│30│43 │73 │392 │2 │2 │
├──┼──┼──┼──┼──┼──┼──┼─┼─┼──┼──┼──┼─┼─┤
│1989│643 │989 │505 │805 │127 │170 │11│14│18 │29 │427 │2 │2 │
├──┼──┼──┼──┼──┼──┼──┼─┼─┼──┼──┼──┼─┼─┤
│1990│689 │1172│473 │782 │180 │251 │5 │12│54 │106 │432 │ │ │
├──┼──┼──┼──┼──┼──┼──┼─┼─┼──┼──┼──┼─┼─┤
│1991│763 │1192│486 │731 │581 │942 │9 │16│67 │104 │463 │2 │2 │
├──┼──┼──┼──┼──┼──┼──┼─┼─┼──┼──┼──┼─┼─┤
│1992│655 │1103│563 │973 │120 │206 │1 │3 │82 │154 │470 │1 │1 │
├──┼──┼──┼──┼──┼──┼──┼─┼─┼──┼──┼──┼─┼─┤
│1993│592 │985 │445 │689 │67 │129 │1 │8 │80 │162 │414 │6 │6 │
├──┼──┼──┼──┼──┼──┼──┼─┼─┼──┼──┼──┼─┼─┤
│1994│673 │1166│505 │844 │93 │167 │1 │2 │93 │166 │441 │3 │3 │
├──┼──┼──┼──┼──┼──┼──┼─┼─┼──┼──┼──┼─┼─┤
│1995│810 │1334│578 │855 │110 │222 │1 │8 │64 │137 │509 │4 │5 │
├──┼──┼──┼──┼──┼──┼──┼─┼─┼──┼──┼──┼─┼─┤
│1996│985 │1512│695 │994 │220 │373 │9 │20│40 │85 │670 │17│19│
├──┼──┼──┼──┼──┼──┼──┼─┼─┼──┼──┼──┼─┼─┤
│1997│702 │996 │564 │759 │ │ │24│42│43 │63 │564 │ │ │
├──┼──┼──┼──┼──┼──┼──┼─┼─┼──┼──┼──┼─┼─┤
│1998│869 │1332│748 │1110│ │ │8 │13│68 │100 │721 │4 │6 │
├──┼──┼──┼──┼──┼──┼──┼─┼─┼──┼──┼──┼─┼─┤
│1999│1001│1484│855 │1237│ │ │8 │14│134 │199 │482 │1 │1 │
├──┼──┼──┼──┼──┼──┼──┼─┼─┼──┼──┼──┼─┼─┤
│2000│988 │1527│857 │1263│ │ │8 │17│94 │194 │486 │9 │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