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辑 户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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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口登记
1978年,执行195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登记的项目为出生、 死亡、 迁出、 迁入4项。是年,全区登记人数为516.58万人。
1980年,全区推行家庭户口簿制度,在户口登记的基础上,将分散的户口按家庭立户,
给每个家庭发放由公安机关核实签发的户口簿。 至1983年共发放户口簿83.98万册,
登记在册人口358.14万人。1990年,全国进行第四次人口普查,全区各级公安机关积
极参与,通过普查核对全区发现漏登2.25万人,应注销而未注销的7356人,重复登记
的3257人,同时为漏登人员办理登记和入户手续,其中超生婴儿9568名。2000年,全
区登记人数为361.09万人,发放户口簿104.76万册。

二、城镇居民户口管理
1978年,全区公安机关对城镇常住人口重新登记统一建卡。是年,填卡9.5万张。
1982年,实行《常住人口登记簿》制度,取代人口卡片制。1990年,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对16周岁以上城镇常住人口实行居民身份证管理。1996年
7月1日,根据国家公安部规定,实行新《常住人口登记簿》制度。至2000年底,全区
城镇常住人口共填写常住人口登记表72.5万份,登记率为100%。

三、人口统计
1966年前,全区人口统计的主要内容有总户数、总人口、性别、农业人口和非农
业人口数以及年内出生、死亡、迁出、迁入的变动情况。1978年,全区人口统计情况:
总户数117.39万户,总人口516.58万人,男性260.31万人,女性256.27万人。1980年
起,增加人口职业、文化程度及高龄老年人口等统计内容;在人口统计中实行月报、
季报和年报制度,保证全区人口统计的准确性。至2000年底,全区总户数为104.76万
户,总人口361.09万人;其中男性为182.83万人,女性178.26万人。

四、居民身份证管理
1986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1987年,按照省政府
和省公安厅统一部署,全区全面开展居民身份证颁发工作,地、县市、乡镇均成立颁
发居民身份证办事机构, 公安机关抽调800多名干警参加,共填制常住人口登记表89
万份。1990年底,全区颁证工作基本结束,共颁发居民身份证187.02万张,占全区应
发证人数的96%。 1991年,地区公安处下发《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
条例〉的通知》,要求全区公安机关做好经常性补证和换证工作,要求社会各界认真
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居民身份证的查验工作。至2000年底,全区共补发身份证3.65万张,
全区持证人数190.67万人,持证率达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