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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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设立地委办公室信访科和行署办公室信访科,逐步建立起来信来访登记、
转办、 催办、要报告结果等项工作制度。1999年2月,地委办公室、行署办公室下发
《关于落实信访工作“十项制度”的通知》,要求坚持每月一次公开集中接访,地、
县市主要领导亲自处理一件信访问题,对发生到地区以上的集体上访实行立案查办,
对问题突出的集体上访实行回访,对涉法案件分流到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进京上访
老户落实领导包案,对写信老户、大户实行跟踪处理,对联名信实行立案查办。同年
5月,地委、行署下发《关于强化领导责任制进一步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意见》,
要求落实维护稳定工作领导责任制,落实维护稳定工作部门(单位)责任制,落实维护
稳定工作机关干部包村、包企业责任制,强化信访工作责任制,推行信访工作“双向
承诺” (信访工作人员承诺在规定时间内给予明确答复,上访人员承诺在未答复前不
再越级上访) 制度,实行处理集体上访案件责任制,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强调对
违背七项制度、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要视情给予通报批评或“黄牌”警告,取消
单位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并取消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
主要责任人评先、记功、受奖和晋职、晋级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