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廉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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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项执法监察
1987年12月起,执法监察工作的立足点为稳定社会,促进经济发展,保证政令畅
通,惩腐倡廉。1988~1990年,全区监察机关配合有关部门,重点围绕发展农业生产,
抓住社会反映敏感和群众关注的问题开展监督检查。对棉花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自然
灾害救济款的分配和兑现、支农物资资金的投放使用、清理公款上学、清理干部职工
两处住房、制止“三乱”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全区共开展执法监察19项,被查单位
849个,查出违纪金额227万元,发现案件线索30条,立案11起,提出改进建议84条。
1991~1992年,重点对水利资金、黄淮海平原和黄河三角洲农业开发资金的管理使用
情况进行集中检查,对1989、1990两年的乡镇农村提留款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对乡镇统筹费管理使用、计划生育超生费预算外资金、粮棉挂钩化肥兑现、乡镇超生
费上缴及管理使用、贯彻落实山东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的情况进行检查。
1993年,重点对全区48个乡镇上年度征收、管理、使用农民负担款项情况进行检
查。共检查单位1850个,涉及金额6.76亿元,查出违纪金额1.32亿元,查办案件27起,
受处分22人,通报反面典型13个,挽回经济损失1513万元,纠正、归位资金876万元,
发现案件线索39件。同年,全区共清理出党政机关、团体等借占企业人员66人,退还
42人; 清理出借占资金3153.9万元,归还347.3万元,制定还款计划2794.7万元;清
理出借占汽车8部、 电话1部、房屋9间,退还汽车5部、房屋9间;清理借占其它物品
折价98.8万元,清退物资折款45.7万元。1994年,重点对全区上年度行政性、事业性
收费及罚没收入征收、 管理、 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共开展执法监察45项,涉及单位
5033个,涉及资金16.16亿元,查出违纪资金2.69亿元,追缴入库资金162万元,挽回
经济损失1191万元。 1995~1996年, 重点对减轻农民负担进行专项检查。被查单位
176个,涉及资金3.61亿元,查处违纪资金439万元,挽回经济损失85万元,纠正、退
还违纪资金124万元,避免经济损失192万元。
1997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
干规定》,重点对全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中央、省驻滨单位1996年后
购买、 使用小汽车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全区340个单位配备使用小汽车,查出违纪
车辆253部,违纪资金1447万元,共发出监察决定书97份,追缴、罚没入库资金156万
元。1998年,根据《山东省关于对今年新开工项目进行执法监察的意见》要求,全区
共对306个建设项目进行专项检查,下达行政监察建议书188份,执法监察处理决定书
248份, 追缴各种税费1094万元,罚没入库资金156.8万元,取消乱收乱罚项目8项,
提出整改建议234条,出台规范性文件7份,受理群众投诉举报15件次,查处违法违纪
案件1起,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5万元。同年,全区纪检、监察、政法、财政、物价、
审计部门组成联合检查办公室,对32家公、检、法及工商部门“收支两条线”进行重
点检查。 共查出各类违纪资金2035万元,依据规定处罚174万元,处罚、追缴入库28
万元,催收应缴未缴财政资金575万元。
1999年,地区监察机关重点对粮改进行执法监察,共检查单位325个,查处粮食购
销违法案件25件,针对被查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149件,作出监察决定43个,
协助被查单位建章立制78项。同年,按照《山东省关于纠正医药购销活动中不正之风
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对全区1998年后医药购销活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全区共检
查医疗、医药经营单位和个体诊所、个体药品经营业户1868个,查出违纪资金2324万
元, 处罚入库43万元,查扣药品折价33万元,取缔非法医疗、医药经营业户225个。
2000年,重点对1998年后社会保障四项资金,即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基
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
项检查。全区共检查单位48个,涉及资金7.21亿元,查出违纪违规资金8107万元,纠
正、归位资金5197万元,提出整改建议46条。同年,对国债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共检查单位9个,涉及资金7.92亿元,其中国债资金1.49亿元。
至2000年底, 全区纪检、监察机关共进行专项检查213次,检查单位2.02万个,政纪
处分71人, 涉及资金95.78亿元,查出违纪违规资金9.08亿元,挽回经济损失7116万
元。

二、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
1990年8月23日, 国务院关于加强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电话会议后,
地、县市分别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纠风领导小组。1991年,成立地区纠风办
公室,挂靠在监察局办公室。同年,开展以查处行业中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服务质
量低劣等违法违纪行为为重点的纠风工作。全区共受理不正之风方面的举报211件次,
立案29起,结案29起,行政处理26人。1992年,确定11个重点纠风部门、行业,先后
召开6次会议, 印发简报16期、1700余份;组织、协调工商、交通、公安等部门,狠
抓道路检查站的专项治理整顿; 对7县市及地直11个重点部门的纠风工作进行检查。
向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先进代表人物及个体门店发放评议票1100张,评议中共提
出意见和建议201条。 共排查出年内纠风的重点问题150多个,废除过时制度110条,
修改制度160多条,新制定制度540多条。全区共发现案件线索73条,立案49起,结案
49起,涉及金额15万元,处理57人。
1995年,纠风工作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重在治本”的要求,把清理小汽
车、治理公路“三乱”、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减轻农民负担、清理公费出国(境)旅游、
清理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及罚款作为工作重点。 全区共查处公路“三乱”问题5起;取
消停止执行、 降低自定收费项目7项,制止向学生摊派、搭售商品金额21万元,减轻
学生负担20多万元;组织力量对全区农民负担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农民负担比上年下
降1.87个百分点;清理公费出国(境)旅游,共收缴81人的“三费”(服装费、早餐费、
补助费) 9.97万元;查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和罚款违纪金额1.60亿元,追交财政入
库资金502.8万元,清退乱收费320万元,处罚有关单位168万元。
1997年,确定教育、卫生、工商、公安、建委、环保、技术监督、交通、邮电、
地税、财政、人事、劳动、金融等14个行业、22个重点纠风单位。主要对减轻农民负
担、 减轻企业负担、对公款配置和使用的移动电话进行专项清理。1998年3月12日,
地区纠风办独立办公。同年,开展以减轻农民负担、企业负担和制止企业“三乱”为
重点的专项治理工作。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坚持“总量控制、定项限额、逐级审核、
地区审批”的原则,推行农民负担费用和劳务合同制度、专用票据制度、一个漏斗向
下的管理制度和专项审计制度。 取消地区立项收费项目78项、县市立项收费项目75
项,降低收费标准392项。全区普遍实行《收费许可证》 《监察许可证》和《企业交
费登记卡》 等制度, 对260家企业实行挂牌重点保护。 在全区推行“票款分离”和
“罚款分离”制度,对预算外资金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开展“万人评议行风活动”。
1999年,纠风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将农村“三提五统”控
制在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以内; 总结推广地直20多个部门为经济发展创造环境
的做法;在部分企业中聘请10名“企业负担监督员”,加大了对企业“三乱”的监督
力度。2000年,全区各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继续推行“一书、两卡”
(进企业收费批准通知书,企业缴费登记卡和个体工商户、门店缴费明白卡)收费限时
制度, 对24个专业园区、 38个个体私营大户实行挂牌保护。 各县市分别组建经济
“110” ,优化发展环境。与地区广播电台共同开办“行风热线”节目,23个重点纠
风部门的领导每月轮流通过“行风热线”节目与社会群众交流,回答和解决群众提出
的问题。

全区行政监察情况表
┌──┬──────┬───────┬─────────┬─────────┐
│年度│信访举报 │查处案件 │执法监察 │纠风工作 │
│ ├───┬──┼──┬────┼────┬────┼────┬────┤
│ │信访 │电话│立案│处分干部│检查单位│政纪处分│受理举报│行政处理│
│ │(件) │(件)│(起)│(人) │(个) │(人) │(件) │(人) │
├──┼───┼──┼──┼────┼────┼────┼────┼────┤
│1988│135 │ │ │ │30 │ │ │ │
├──┼───┼──┼──┼────┼────┼────┼────┼────┤
│1989│1260 │11 │98 │96 │110 │ │ │ │
├──┼───┼──┼──┼────┼────┼────┼────┼────┤
│1990│847 │11 │225 │210 │849 │ │ │ │
├──┼───┼──┼──┼────┼────┼────┼────┼────┤
│1991│826 │9 │156 │134 │903 │33 │211 │26 │
├──┼───┼──┼──┼────┼────┼────┼────┼────┤
│1992│550 │11 │118 │86 │682 │8 │196 │19 │
├──┼───┼──┼──┼────┼────┼────┼────┼────┤
│1993│348 │9 │77 │31 │1850 │22 │188 │16 │
├──┼───┼──┼──┼────┼────┼────┼────┼────┤
│1994│1890 │26 │143 │114 │3849 │ │198 │18 │
├──┼───┼──┼──┼────┼────┼────┼────┼────┤
│1995│1479 │62 │197 │117 │1184 │ │177 │11 │
├──┼───┼──┼──┼────┼────┼────┼────┼────┤
│1996│2026 │64 │240 │165 │2271 │ │187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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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1745 │68 │165 │112 │1926 │1 │206 │24 │
├──┼───┼──┼──┼────┼────┼────┼────┼────┤
│1998│1425 │90 │156 │101 │1118 │3 │196 │12 │
├──┼───┼──┼──┼────┼────┼────┼────┼────┤
│1999│1558 │83 │144 │83 │2002 │3 │191 │15 │
├──┼───┼──┼──┼────┼────┼────┼────┼────┤
│2000│1375 │92 │160 │88 │3413 │1 │216 │16 │
├──┼───┼──┼──┼────┼────┼────┼────┼────┤
│合计│18103 │536 │1879│1337 │20232 │71 │1966 │1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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