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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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1月, 行署下发《关于颁发〈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的通知》,对颁证范
围、监督检查人员的工作职责、检查方法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1993年,行署专员、
副专员建立7个乡镇、 办事处依法行政联系点,指导基层政府依法行政。1997年初至
1998年5月, 全区开展清理行政处罚主体、整顿执法队伍工作,行署依法确定66个地
直行政机关、18个事业组织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各县市确认行政处罚主体(组织)
299个,清退在执法岗位上的合同工、临时工820余人。至2000年底,行署及各县市政
府法制机构备案审查规范性文件689件、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等具体行政行为225件;行
政执法证件5种、390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