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类 政府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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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前,行署及各县市政府均无专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全区没有开展政府法制
工作。1989年,省政府发出《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通知》。
同年3月,行署办公室设立法制科,主要负责行政应诉工作。1991年1月,组建行署法
制工作室,副县级行政单位,负责全区的政府法制工作,为行署依法决策、依法行政
服务。 同年底,各县市均建立政府法制局,编制3~7人不等,全区有165个行政机关
建立专、兼职法制科室。 1992年7月,行署在博兴县曹王镇召开全区乡镇法制建设现
场会,总结推广“依法建制、以制治村、民主管理”的经验。同年底,全区有96个乡
镇建立法制办公室。1993年,因机构改革,除滨州市外,其他县政府法制局均并入县
府办公室,乡镇法制办大部分撤销,全区政府法制工作一度受到影响。1996年,行署
制定《滨州地区依法行政五年规划(1996~2000)》,行署法制工作室升格为正县级行
政单位,改称行署法制局,主要开展清理行政处罚主体、清理规范性文件、推行行政
执法责任制等工作。 至2000年底,全区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共清理各类文件2009件,
其中废止150件,修改280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