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辑 社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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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
1991年1月,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工作
的通知》精神,地、县市两级先后成立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对全区各类社会团体进行
全面调查摸底。是年,全区共有各类社会团体889个。1992年,完成了744个全区性社
团的清理整顿、复查登记工作,顺利地通过全省统一组织的检查验收。同年,组织召
开全区性社团颁证大会, 为首批依法注册登记的63个社团颁发证书,并对地直及3个
县的社团在《滨州日报》上进行公告。1993年,开展全区社团首次年检工作,年检率
80%以上,完成613卷社团档案的立卷和9315个村级社团的登记备案工作;成立地区社
团发展促进会,吸收团体会员53个。同年起,对新申报的社团,按照《社会团体登记
管理条例》要求,搞好注册登记,从政治标准、业务标准、经济标准方面全面考察,
严把政治关,对符合成立条件的社团发给《山东省社会团体登记证》;对未经民政部
门注册登记,以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非法社团依法进行查处。
1994年4月12日, 地区民政局下发《关于停止滨州地区智能气功研究会活动的通
知》,令未经核准登记、擅自成立并在社会上公开活动的滨州地区智能气功研究会立
即停止活动,封存所有印章。同时,对已注册登记的各种社会团体的重大活动也纳入
监督管理的内容, 及时掌握社团动态及活动情况。2000年4月,根据中办、国办《关
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大对社会团体特别是气功类
社会团体的清理整顿。全区有571个社会团体参加清理整顿,合格保留283个;依法注
销288个, 其中14个气功类社团组织通过专项清理全部予以注销。至2000年底,全区
实有社会团体280个,其中地级59个,县市级221个。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
1998年9月25日, 国务院颁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本级
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2000年5月起,根据地委、行署
的要求,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复查登记,分四个阶段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查,
提交成立登记申请材料;业务主管部门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
有关要求,对自查后提出登记申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有
关规定,结合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意见,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核准登记;登记管理
机关会同主管单位对复查登记工作检查验收。至2000年底,第一阶段的工作正在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