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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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1978年,全区共接收退伍军人4878人,其中回农村的4692人,城镇入伍安排工作
的186人。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安置农村退伍军人的重点转向开发使用军地两用
人才,扶持退伍军人劳动致富和伤、病、残退伍军人安置。1980年,根据中共中央文
件规定,为1969~1975年接收的部分复员干部全部改办转业手续,安排适当工作,对
年老体弱不能工作的办理退休。1981年,全区拨款7.1万元为533名退伍军人建房1630
间。 1982年,省拨退伍军人建房补助费8.5万元,建立地区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院,
收治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患者。1984年起,根据省政府通知,各县每年都从地方财政
中安排专项经费,帮助退伍军人解决住房困难。
1993年,为使安置政策得到顺利贯彻执行,地区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和监察局联
合制定《关于退伍安置工作中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由行署办公室转发各县市、各
部门执行,对拒绝接收或故意推托安置退伍军人的单位进行行政和经济处罚。在安置
工作中,做到政务公开,增强安置的透明度,实行分配计划公开、安置办法公开、安
置去向公开,把安置工作置于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之下。同年12月26日,省民政厅、公
安厅作出决定,转业志愿兵的接收安置改为集中接收的办法。2000年3月9日,行署办
公室转发地区民政局《关于地直城镇退伍军人安置办法实行改革的报告》,决定对需
要在地直安置的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实行量化考核,根据退伍士兵服役期间
和待安置期间的表现及档案中的记载,对服役年限、政治面貌、职务、军衔、奖惩记
录、特殊岗位等情况制定考核标准,实行全程计分,按分数高低由退伍军人在安置计
划内自选单位。是年,全区共接受退伍军人4290人,其中回农村的3190人,城镇入伍
安排工作的1100人; 同时还安置志愿兵410人。至2000年底,全区共接收安置退伍义
务兵和转业志愿兵5.88万人,为其中1.97万城镇退伍军人和转业志愿兵安排工作;共
接收军地两用人才1.07万人,开发使用9834人,开发使用率87.7%。

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
1978年,全区接受安置军队退休干部89人,此后,每年增加。1981年起,地、县
民政部门设立专门安置工作机构,开始建立军队退休干部休养所。1983年,根据国务
院办公厅通知,军队离休干部移交地方民政部门管理,全区接受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
144人。1996年8月16日,地委、行署下发《滨州地区拥军优属工作的若干规定》,规
定“军队干部移交政府安置后,根据有关规定应享受当地国家机关同职级离退休干部
的政治待遇,重大节日期间,当地政府应组织对军休所干部走访慰问”;根据国务院、
中央军委的规定,军队退休干部的退休金按其退休当月基本工资的比例计发,福利费
和各种补贴享受当地干部的同等待遇;军队离休干部生活待遇,保持军队干部的标准
不变;军队离休干部和退休干部无工作的直系亲属,将上级部门核拨的医疗费缴当地
公费医疗部门后,纳入当地公费医疗统一管理,超支部分由当地财政解决,每季度结
算一次;按国家规定为军休干部配备专门的服务用车。为活跃军休干部的文化生活,
军休所内设立门球场、活动室,地区民政局多次组织军休干部参加门球、象棋、钓鱼
等比赛。 至2000年底,全区军队干休所7处,管理人员37人;共接收安置军队离退休
干部1657人,其中离休干部339人,退休干部1318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