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优待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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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优待
1978年, 全区共有烈属1.18万户、4.91万人,军属4.33万户、21.44万人。1982
年9月15日, 省政府公布《山东省优待烈属、军属和残废军人暂行办法》后,全区开
始实行现金定额优待。是年,全区优待4.35万户,515.8万元,户均119元。1984年,
为解决村与村优待水平不平衡的问题,全区开始实行优待金乡镇统筹的办法,即按土
地数和人口比例提取优待金, 由乡镇统一平衡后发给优待对象。1985年,全区有122
个乡镇实行优待金统筹, 占全区乡镇总数的82.4%,优待款614.11万元,优待2.91万
户,户均211元,优待面23.47%。至1988年,全区所有的乡镇均实现优待金统筹。
1996年,行署决定,凡滨州籍义务兵在服役期间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凭部队团以
上机关寄发的喜报增发当年优待金的5%,连续两年增发6%,连续三年增发8%。1997年,
滨州地区率先在全省推行优待金城乡一体化县级统筹的办法,要求优待金由县市统一
筹集,均衡负担,统一兑现,统一奖励;扩大优待金的统筹范围,共同分担社会责任,
统筹对象从单纯农民扩大到城镇居民和各行各业。1998年,滨州、阳信、博兴三县市
实现县级统筹。1999年,扩大到5个县市(增加惠民、无棣两县)。同年2月,行署办公
室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对优抚对象普遍
进行现金优待,并按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免交各类提留、统筹费和各种集资,
免服义务工,要保证其生活水平略高于当地群众生活水平;对农村义务兵家属的优待
标准每年不低于1000元,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提高,逐步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水
平。 是年, 地区民政局为全区2.67万名在乡烈属、革命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办理
《优待证》,凡是持有《优待证》的优抚对象均享受上述规定。
2000年10月,地委、行署和军分区制定对进藏服役士兵的优惠政策,规定进入西
藏服现役的义务兵优待金按当地的优待金标准增发2~3倍,增加的部分由县市人民政
府解决;农业户口的兵员,在部队服役期间获得“优秀士兵”称号以上荣誉的,退伍
时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并安置就业,荣立三等功以上者优先安置。是年,全
区优待优抚对象2.31万户, 1557万元,户均674元。至2000年底,全区共优待优抚对
象53.07万户,发放优待金1.5亿元。

二、补助
1978年,全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烈属6490户、1.29万人,补助金额30.37万元;
在乡复员军人3394人, 补助金额12.34万元。1979年12月,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决定
调整提高烈军属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包括孤老烈属和病故、失踪军人家属、无亲属抚
养或有亲属而无力抚养的烈士和病故、失踪军人的未成年子女,带病回乡不能参加生
产劳动, 生活特别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上述人员在农村的每人每月补助8元,住
城镇的每人每月补助10~15元。其中烈士遗孤、孤老烈属和抗日战争时期入伍、军龄
五年以上或者排级以上的复员军人, 每月补助9~10元。是年,全区烈属定期定量补
助面80%左右,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面60%左右。1985年1月1
日起,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的联合通知,将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
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定量补助改为定期抚恤金。是年,全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在乡
复员军人、退伍军人1.22万人,补助金额142.8万元,每人每月平均9.77元。
1989年1月1日,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决定调整提高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的生活费
补助标准,调整后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不低于85元;同时调整在乡复员军人的补助标准,
调整后的补助标准每人每月一般不低于25元。对孤老和抗日战争时期入伍或其它革命
战争时期入伍、服役时间较长、贡献较大的复员军人的定期补助标准适当高于上述规
定的标准。1995年1月1日,省民政厅、财政厅,调整提高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
助标准, 调整后的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251元。是年,全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在乡
复员退伍军人2.04万户, 补助金额739.2万元,平均每人每月30.16元。1999年10月1
日,地区民政局、财政局联合下文,提高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的定补
标准,1942年底前入伍的每人每月提高50元,调整后月定补标准为135元;1945年9月
2日前入伍的每人每月提高20元,调整后月定补标准为105元,分别比国家和省定标准
高出20~50元。2000年1月1日,省民政厅、财政厅再次提高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
补助标准, 调整后的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520元。是年,全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在
乡复员退伍军人2.02万人, 补助金额2131.3万元,人均105.5元。至2000年底,全区
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在乡复员退伍军人共35.26万人次,补助金额12.66亿元。

全区优待金发放情况表
┌──┬────┬────┬───┐
│年度│优待户数│发放金额│户平均│
│ │ │(万元) │(元) │
├──┼────┼────┼───┤
│1982│43539 │515.8 │119 │
├──┼────┼────┼───┤
│1983│51438 │572.0 │111 │
├──┼────┼────┼───┤
│1984│28831 │503.0 │175 │
├──┼────┼────┼───┤
│1985│29106 │614.1 │211 │
├──┼────┼────┼───┤
│1986│35733 │661.4 │185 │
├──┼────┼────┼───┤
│1987│29586 │631.0 │213 │
├──┼────┼────┼───┤
│1988│34813 │658.9 │189 │
├──┼────┼────┼───┤
│1989│26859 │726.5 │272 │
├──┼────┼────┼───┤
│1990│23254 │672.4 │289 │
├──┼────┼────┼───┤
│1991│22759 │651.8 │286 │
├──┼────┼────┼───┤
│1992│23072 │615.3 │267 │
├──┼────┼────┼───┤
│1993│22429 │609.0 │272 │
├──┼────┼────┼───┤
│1994│23242 │684.8 │295 │
├──┼────┼────┼───┤
│1995│23104 │767.0 │332 │
├──┼────┼────┼───┤
│1996│23069 │954.3 │414 │
├──┼────┼────┼───┤
│1997│23069 │1049.5 │454 │
├──┼────┼────┼───┤
│1998│21136 │1181.0 │559 │
├──┼────┼────┼───┤
│1999│22589 │1373.6 │605 │
├──┼────┼────┼───┤
│2000│23083 │1557.0 │674 │
└──┴────┴────┴───┘

全区在乡复员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发放情况表
┌──┬────┬─────┐
│年度│发放人数│金额(万元)│
├──┼────┼─────┤
│1983│13627 │131.7 │
├──┼────┼─────┤
│1984│11104 │107.3 │
├──┼────┼─────┤
│1985│12177 │142.8 │
├──┼────┼─────┤
│1986│21285 │269.4 │
├──┼────┼─────┤
│1987│21506 │383.4 │
├──┼────┼─────┤
│1988│22277 │406.3 │
├──┼────┼─────┤
│1989│22421 │589.7 │
├──┼────┼─────┤
│1990│19730 │591.8 │
├──┼────┼─────┤
│1991│19965 │597 │
├──┼────┼─────┤
│1992│20183 │708.9 │
├──┼────┼─────┤
│1993│20393 │665 │
├──┼────┼─────┤
│1994│20428 │696 │
├──┼────┼─────┤
│1995│20424 │739.2 │
├──┼────┼─────┤
│1996│20405 │762 │
├──┼────┼─────┤
│1997│20384 │968.5 │
├──┼────┼─────┤
│1998│20277 │964 │
├──┼────┼─────┤
│1999│20109 │1801.7 │
├──┼────┼─────┤
│2000│20197 │2131.3 │
└──┴────┴─────┘

三、抚恤
“三属” 抚恤1978年,全区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三属”1.3万人,发放金
额32.7万元。1985年1月1日起,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的联合通知,将烈属、因公
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简称“三属”)原享受的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改为中央
拨专款补助和地方财政相结合的国家定期抚恤,标准随城乡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逐
步提高,并对抚恤标准适当调整: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居住农村的每
人每月20~25元,居住小城镇的每人每月30~35元,居住大、中城市的每人每月35~
40元;病故军人家属,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15~20元,居住小城镇的每人每月25~30
元,居住在大、中城市的每人每月30~35元。是年,全区享受定期抚恤金的6080人,
发放抚恤金151.7万元。 1989年1月1日,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决定调整提高“三属”
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在原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平均每人每月增加15元。
1995年1月1日,省民政厅、财政厅决定调整提高“三属”抚恤金标准,在原补助
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10元。是年,全区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三属”共5094人,
发放抚恤金400.3万元。 2000年1月1日,省民政厅、财政厅再次调整提高“三属”定
期抚恤金,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125~130元;居
住小城镇的每人每月135~140元,居住大中城市的每人每月140~145元。病故军人家
属,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120~125元,居住小城镇的每人每月130~135元,居住大中
城市的每人每月135~140元。是年,全区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三属”共4715人,发放
抚恤金734.8万元。至2000年底,全区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三属”共11.78万人次,发
放抚恤金5296.9万元。

全区“三属”定期抚恤金发放情况表
┌──┬────┬────┐
│年度│发放人数│发放金额│
│ │ │(万元) │
├──┼────┼────┤
│1979│16575 │45.8 │
├──┼────┼────┤
│1983│8182 │97.6 │
├──┼────┼────┤
│1984│6079 │73.6 │
├──┼────┼────┤
│1985│6080 │151.7 │
├──┼────┼────┤
│1986│6307 │150 │
├──┼────┼────┤
│1987│6265 │148.1 │
├──┼────┼────┤
│1988│6149 │136.5 │
├──┼────┼────┤
│1989│6250 │214.4 │
├──┼────┼────┤
│1990│5475 │202.7 │
├──┼────┼────┤
│1991│5335 │204.6 │
├──┼────┼────┤
│1992│5213 │200.7 │
├──┼────┼────┤
│1993│5134 │282.6 │
├──┼────┼────┤
│1994│5105 │343.3 │
├──┼────┼────┤
│1995│5094 │400.3 │
├──┼────┼────┤
│1996│5039 │418.6 │
├──┼────┼────┤
│1997│4970 │426.5 │
├──┼────┼────┤
│1998│4864 │454.9 │
├──┼────┼────┤
│1999│4730 │610.2 │
├──┼────┼────┤
│2000│4715 │734.8 │
└──┴────┴────┘
注:缺1980~1982年的数字。

伤残抚恤伤残抚恤金发放。1978年,全区享受在乡残废抚恤金的6989人,发放抚
恤金93.5万元; 享受在职残废抚恤金的1673人,发放抚恤金4.1万元。1982年,国家
民政部、财政部决定调整在职残废抚恤金标准,特等的每人每年分别为90元(因战)、
78元(因公),一等的每人每年分别为76元(因战)、66元(因公),二等甲每人每年分别
为60元(因战)、54元(因公),二等乙每人每年分别为52元(因战)、46元(因公),三等
甲每人每年分别为46元(因战)、40元(因公),三等乙每人每年分别为40元(因战)、36
元(因公)。1984年7月1日起,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民政部、财政部联合下文,调整提
高革命残废人员的抚恤标准。在乡残废抚恤金为特等的每人每年分别为570元(因战)、
518元(因公) ,一等的每人每年分别498元(因战)、460元(因公),二等甲级每人每年
分别为390元(因战) 、350元(因公) ,二等乙级每人每年分别为296元(因战)、268元
(因公),三等甲级每人每年180元,三等乙级每人每年140元。在职残废抚恤金为特等
的每人每年分别为130元(因战)、120元(因公),一等的每人每年分别为118元(因战)、
108元(因公) ,二等甲级每人每年分别为96元(因战)、86元(因公),二等乙级每人每
年分别为84元(因战) 、76元(因公),三等甲级每人每年分别为70元(因战)、64元(因
公),三等乙级每人每年分别为60元(因战)、56元(因公)。
2000年1月1日起,在乡伤残抚恤金调整为特等每人每年分别为6000元 (因战) 、
5840元(因公),一等的每人每年分别为4600元(因战)、4470元(因公)、4340元(因病),
二等甲级每人每年分别为2840元(因战)、2370元(因公)、2280(因病),二等乙级每人
每年分别为1680元(因战)、1600元(因公)、1560元(因病),三等甲级每人每年分别为
1050元(因战) 、1030元(因公),三等乙级每人每年为930元。在职保健金调整为特等
每人每年分别为1180元(因战)、1150元(因公),一等的每人每年980元(因战)、940元
(因公)、930元(因病),二等甲级每人每年分别为515元(因战)、495元(因公)、475元
(因病) ,二等乙级每人每年分别为420元(因战)、400元(因公)、390元(因病),三等
甲级每人每年分别为320元(因战)、300元(因公),三等乙级每人每年分别为265元(因
战) 、255元(因公)。是年,全区享受在乡伤残抚恤人员3983人,发放抚恤金712.5万
元;享受在职保健人员1509人,发放保健金67.1万元。至2000年底,全区享受在乡伤
残抚恤人员共9.18万人次,发放抚恤金5245.1万元;享受在职保健人员共2.66万人次,
发放保健金421.8万元。
伤残人员评残换证。 1981年7月,地区民政局按照国家民政部的通知精神,为全
区8856名革命残废人员换发新的残废证。其中,革命残废军人8720名,残废工作人员
52名, 残废民兵民工76名,残废人民警察8名。1985年4月起,根据省民政厅规定,4
种评残换证工作由地、市民政局代省厅审批:过去捐献残废待遇或评掉了残废等级,
现持有旧残废证件或有确凿证明要求恢复待遇的;残废人员因犯罪被停止残废抚恤待
遇,刑满释放后要求恢复待遇的;要求调整残废等级的;遗失残废证件要求补发的。
是年,全区有革命伤残人员6524名。1990年,全区进行革命伤残军人换证工作,共换
发伤残军人证件5687个,占应换证件的99.67%,调整106人的伤残等级。至2000年底,
全区共有革命伤残人员5492人,其中伤残军人5465人,其他革命伤残人员27人。

全区伤残抚恤金发放情况表
┌──┬────┬────────┬────────┬─────┬────────┐
│年度│发放总额│在乡抚恤金 │在职保健金 │残废补助费│其中护理费 │
│ │(万元) ├──┬─────┼──┬─────┤(万元) ├──┬─────┤
│ │ │人数│金额(万元)│人数│金额(万元)│ │人数│金额(万元)│
├──┼────┼──┼─────┼──┼─────┼─────┼──┼─────┤
│1979│115.5 │7192│106.4 │1464│5.2 │3.9 │53 │1.9 │
├──┼────┼──┼─────┼──┼─────┼─────┼──┼─────┤
│1980│206.5 │ │ │ │ │6.1 │98 │4.2 │
├──┼────┼──┼─────┼──┼─────┼─────┼──┼─────┤
│1983│145.3 │7741│121 │1744│8.3 │15.5 │227 │10.5 │
├──┼────┼──┼─────┼──┼─────┼─────┼──┼─────┤
│1984│135.1 │5381│119 │1099│8.1 │8 │145 │5.9 │
├──┼────┼──┼─────┼──┼─────┼─────┼──┼─────┤
│1985│166.9 │5384│149.3 │1140│9.0 │8.6 │154 │6.7 │
├──┼────┼──┼─────┼──┼─────┼─────┼──┼─────┤
│1986│182.0 │5238│160.2 │1226│9.5 │12.3 │151 │7.1 │
├──┼────┼──┼─────┼──┼─────┼─────┼──┼─────┤
│1987│179.2 │5097│150.8 │1335│10.2 │18.2 │147 │8.6 │
├──┼────┼──┼─────┼──┼─────┼─────┼──┼─────┤
│1988│252.2 │5002│210.6 │1401│17.1 │24.5 │162 │10.0 │
├──┼────┼──┼─────┼──┼─────┼─────┼──┼─────┤
│1989│245.4 │5036│218.9 │1414│16.2 │10.3 │161 │10.3 │
├──┼────┼──┼─────┼──┼─────┼─────┼──┼─────┤
│1990│237.3 │4372│191.7 │1277│15.5 │30.1 │135 │8.1 │
├──┼────┼──┼─────┼──┼─────┼─────┼──┼─────┤
│1991│273.5 │4228│226.3 │1342│15.6 │31.6 │132 │8.3 │
├──┼────┼──┼─────┼──┼─────┼─────┼──┼─────┤
│1992│292 │4264│236.4 │1378│16.1 │40.3 │141 │8.8 │
├──┼────┼──┼─────┼──┼─────┼─────┼──┼─────┤
│1993│295.0 │4195│231.5 │1414│17.1 │51.0 │118 │11.6 │
├──┼────┼──┼─────┼──┼─────┼─────┼──┼─────┤
│1994│366.6 │4148│292.6 │1449│28.9 │45.1 │120 │12.2 │
├──┼────┼──┼─────┼──┼─────┼─────┼──┼─────┤
│1995│370.9 │4155│308.9 │1458│28.7 │33.3 │120 │12.2 │
├──┼────┼──┼─────┼──┼─────┼─────┼──┼─────┤
│1996│414.0 │4146│355.9 │1472│30 │28.1 │115 │11.5 │
├──┼────┼──┼─────┼──┼─────┼─────┼──┼─────┤
│1997│464.1 │4099│406.7 │1490│37.3 │20.1 │116 │11.6 │
├──┼────┼──┼─────┼──┼─────┼─────┼──┼─────┤
│1998│529.8 │4069│478.6 │1486│37.3 │13.7 │116 │11.6 │
├──┼────┼──┼─────┼──┼─────┼─────┼──┼─────┤
│1999│647.9 │4006│567.8 │1500│44.6 │35.5 │111 │17.2 │
├──┼────┼──┼─────┼──┼─────┼─────┼──┼─────┤
│2000│805.7 │3983│712.5 │1509│67.1 │26.1 │112 │18.2 │
└──┴────┴──┴─────┴──┴─────┴─────┴──┴─────┘
注:缺1981~1982年的数字。

四、扶持优抚对象“解三难奔小康”
1992年,为解决优抚对象吃饭、住房、看病难(以下简称“三难”)的实际问题,
全区开展扶持优抚对象“解三难、 奔小康”活动。同年8月,滨州市制定《解决部分
优待对象治病难实施方案》,根据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优待工作制度筹集资金,
市财政局按国家政策规定解决优抚对象减免经费每年拨款10万元;市民政局从事业费
和自然减员经费中拿出10万元;各乡镇从统筹优待金中每人拿出0.5元(计20万元) ;
企业、 个体户在自愿的基础上自觉贡献一部分,每年筹集资金40多万元。1995年5月
起,全区在农村由点到面建设“四个一”工程 (各乡镇均建立一个优抚储金会、一个
优抚医疗中心、一个退伍军人劳务介绍所、一个拥军优属指导站) 。是年,全区建立
优抚储金会19个, 筹措资金139万元;建立医疗中心30个,有4251名优抚对象医疗费
得到减免;建立退伍军人劳务介绍所68个;建立拥军优属指导站84个。
1999年2月, 行署办公室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优抚对象和优抚工作的通知》,
要求各县市切实解决优抚对象“三难”问题,认真组织“爱心献功臣行动”,使优抚
对象的“三难”问题得到较好解决。是年,通过争取省民政厅支持、地方财政投入和
单位个人捐款等形式,全区筹措资金1000多万元,新建住房700多间,维修住房900多
间,较好地解决了近千名孤老优抚对象集中供养和优抚对象家住危房、草房问题;为
生活难的1051名优抚对象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4100多个单位、40人与优抚对象结对
帮扶;阳信、沾化等县的电信部门还为在部队荣立一等功的优抚对象和二等甲级以上
伤残军人免费安装电话。2000年,全区对“三老”优抚对象“治病难”状况进行调查
摸底,采取措施解决“治病难”的问题。邹平县一次性投入138万元为391名二等乙级
以上伤残军人治病,对老复员军人、烈属分别报销30%~50%的医疗费;惠民县筹措20
万元建立优抚医疗保障金; 滨州市为2.5万名优抚对象办理医疗优惠卡;无棣县出台
对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费实行减免的规定。

五、烈士褒扬
至2000年底, 在革命战争和社会主义建设中,境内共有14389名革命志士献出宝
贵生命。其中,第一、二次革命战争时期牺牲11人,抗日战争时期牺牲3502人,解放
战争时期牺牲6798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抗美援朝牺牲2285人,其它1793人。
牺牲的人员中,省军级1人,地师旅级10人,县团级52人,区营级以下14326人。为使
革命烈士英名永载史册,铭于金石,千古不朽,全区先后修建烈士陵园等建筑物20处,
并编写了革命烈士事迹和《革命烈士英名录》,以弘扬英烈革命精神。
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1978年,全区有革命烈士纪念物共16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
会后,各县均进行陵园建设。至2000年底,全区共有烈士纪念建筑物20处,其中地区
和县市管理的10处,乡镇管理的10处。全区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有:

陈户战役革命烈士纪念塔 博兴县陈户村
博兴县烈士陵园 博兴县城
裴家战斗纪念亭 博兴县裴家村
王文战斗纪念亭 博兴县王文村
王桥战斗纪念亭 博兴县王桥村
邹平烈士陵园 邹平县城
长山烈士陵园 邹平县长山镇
刘井烈士陵园 邹平县刘井村
由家河滩烈士陵园 邹平县西董乡
惠民县烈士陵园 惠民县城
淄角镇烈士陵园 惠民县淄角镇
归化街烈士墓 惠民县石庙镇
归仁街烈士墓 惠民县李庄镇
沙窝战斗遗址 惠民县第三堡乡
阳信县烈士陵园 阳信县城
无棣县烈士陵园 无棣县城
沾化县烈士陵园 沾化县城
滨县烈士陵园 滨州市滨城镇
渤海革命烈士陵园 滨州市区
无棣县革命烈士纪念堂 无棣县城

渤海革命烈士陵园 1956年,滨县人民政府建北镇烈士陵园。1970年,收归地区
民政局管理。1988年1月5日,省政府决定将北镇烈士陵园更名为“渤海革命烈士陵园”,
列为山东省第一批省级重点烈士纪念物保护单位,徐向前元帅亲自为陵园题名。1997
年2月, 省政府批准渤海革命烈士陵园搬迁新址。1998年4月3日,渤海革命烈士陵园
迁建落成,地区党、政、军领导及社会各界代表2000多人隆重举行揭碑及祭奠仪式。
新落成的渤海革命烈士陵园位于滨州市渤海七路南首,蒲湖公园西侧,北依黄河大堤,
南邻蒲湖水库, 周围有水塘树林,园内三季见花,四季常青。全园占地60亩,共分4
个区域。凭吊和瞻仰区建有革命烈士事迹展览馆、革命烈士纪念卧碑和抗日战争纪念
碑、解放战争纪念碑、无名英雄纪念碑及革命烈士陵墓,其中革命烈士事迹展览馆为
二层殿堂式建筑, 总面积为663平方米,一层展放着原渤海区革命斗争史、革命烈士
英雄事迹及部分图片资料;二层展挂全区烈士英名录,安放部分为国捐躯的烈士骨灰;
革命烈士纪念卧碑,采用上海龙华革命烈士陵园纪念碑的造型,是一座在松林和鲜花
的簇拥中由两座山峰造型架起的双面卧碑,碑的下面镌刻着毛泽东的手迹“人民英雄
永垂不朽”,背面是地委、行署撰写的碑文;革命烈士陵墓为扇形台阶碑林式造型,
两行在鲜花和草坪衬托中的碑林安放着283位烈士的英骨和墓碑, 扇型墓碑的中心筑
有地委、行署撰写碑文的无名烈士碑,碑的上面长4910毫米,标志着中华人民共和国
成立之日(1949年10月) ,下面长4570毫米,标志着全区解放之日(1945年7月)。祭奠
区建有人民纪念堂和供人们祭奠亡故亲人的场所--祭奠院。办公区有陵园办公室、值
班室、接待室等。公园游览区,建有人工湖、假山和园林绿化。
邹平烈士陵园 邹平烈士陵园座落于邹平县城南风光旖旎的黄山环山公园北端,
是一座占地23亩,分五级平台花园式陵园。始建于1971年,建成于1973年。陵园内主
要纪念建筑物有烈士纪念塔、烈士墓、纪念堂、陈列馆、骨灰堂、纪念碑亭等,安放
着70多位烈士的骨灰, 安葬着144名烈士的忠骨。每年定期举办邹平革命斗争史及革
命烈士事迹展览,通过70多幅烈士遗照、100多件烈士遗物、100多幅反映革命斗争的
图片及2万多字的珍贵历史史料, 2700名烈士的英名录、43名著名烈士名录,集中反
映了邹平人民在各个革命时期英勇斗争的英雄史绩。 每年参展人数都超过5万人次。
每逢重大节日、团日、队日、新兵入伍,机关、工厂、学校、部队均在陵园内组织缅
怀、悼念、宣誓活动。1989年,被列为地级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1993年,被评
为省先进烈士陵园。1996年,被命名为滨州地区德育教育基地。
革命烈士事迹搜集整理 1981年2月至1982年7月,地区民政局根据省民政厅部署,
编写 《山东省革命烈士英名录》 惠民地区卷, 收入惠民地区籍革命烈士19274名。
1984年, 地区民政局与地委党史资料征集研究委员会共同编写介绍革命烈士事迹的
《浩气长存》 一书。1985年9月,收集参加对越自卫反击战的战士从老山前线寄给亲
人与当地政府的部分信件,编成《南疆来信》一书。1986年11月,收集荣立二等功以
上的惠民地区籍烈士与战士的事迹,编成《功臣赞歌》一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