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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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6日, 《关于发展经济技术联合与协作的优惠政策规定》,主要内容是凡来
境内联合开发和兴办各种产业的,工商部门均予以优先登记注册,承认其法人地位,
给予法律保护;凡来境内联合开发和兴办企业涉及房地产的,在计划定项审批、建设
定点、生产服务以及拆迁、征地、施工等方面优先安排;凡来境内投资开发滩涂和草
原,土地使用费、资源费低价收取;凡来境内兴办企业,银行在开立帐户、发放贷款
等方面, 优先照顾;凡来境内联营或承包亏损、濒临破产的企业,其实现的利润在3
~5年内全留企业,对统一核算的经济联合组织,内部各单位间相互提供的协作产品,
免缴产品税; 凡来境内参与滩涂开发的单位或个人,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对
帮助亏损企业提高管理、技术水平的应聘人员、有关技术人员及专业管理人员来境内
工作的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
6月30日, 《惠民地区外向型经济发展规划要点》,要求发挥地区资源优势和现
有工农业基础的潜力,以国际市场为导向,从开展“三来一补”、进料加工、举办外
商投资企业入手,发展轻纺、机电、化工和农副产品深加工等劳动密集型出口商品生
产,建立以外贸为龙头,以出口基地为主体的创汇农业和创汇工业体系;建立骨干行
业的出口生产体系,实现出口商品生产的群体化、集团化,实现由劳动密集型向技术、
知识密集型转变,建立出口创汇能力强,技术先进、产业结构合理的外向型经济。
9月1日,《关于出口创汇的若干规定》,主要内容是加强外贸出口计划和出口货
源的管理;对出口生产经营企业实行原材料、零部件和样机设备、资金、能源、交通
运输及其他专项贷款六优先;鼓励开发出口新产品;加强外汇管理,坚持用汇和创汇
相结合;生产企业按计划供应的出口产品,确属外贸收购价低于内销而影响的经济效
益,企业视同利润对待;出口创汇单位按奖励标准建立基金,用于发展生产和职工福
利、奖励,并免征资金税;建立出口产品技术改造周转基金;对新建的出口创汇企业
可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1~3年;设立外贸开发专项基金。
9月9日,《关于创办“特区企业”有关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规定已签订的承
包合同继续有效;实行工资总额与效益挂钩,在挂钩系数内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免
征工资调节税;适当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企业可向外发行股票、债券;为安置富余
人员创办的生产生活服务项目,免征所得税2~3年;电力、原材料优先供应,资金优
先保证。
10月8日,《关于引进人才的优惠政策规定》,主要内容是引进专业技术人员,其
家属和未婚子女系农村户口的,在省指标内优先办理“农转非”,家属、子女随迁随
调;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随到随聘任相应技术职务;外地来境内工作的
专业技术人员,由所在单位解决住房一套;志愿来境内乡镇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其工资可上浮三级,工作满五年后固定一级再上浮一级;愿来地区工作的应届大中专
毕业生,直接分配到乡镇企业工作的,全民身份不变,转正定级后增发生活补助;熟
悉外语、外贸和对外开放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工人、农民)愿来境内工作者,可
实行特殊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