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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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4日,《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几项具
体规定》 ,对县级财政的收入范围作了划分,采取4种办法:滨州市实行“收入总额
分成,增收比例分成”;惠民县、邹平县实行“以收抵支,收入大于支出部分定额上
缴,增收比例分成”;滨县、博兴县、无棣县实行“收入全留,不足支出部分定额补
助,增收比例分成”;沾化县、阳信县、高青县实行“收入全留,不足支出部分定额
补助,增收全留”。
8月14日, 《关于切实加强外汇使用管理的意见》,要求对外汇的使用,实行严
格的计划控制和额度管理;有外汇收入的单位,未经地区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在
境外或外地银行开户、存款,不得向境外或外地调拨,不得买成现汇;各用汇单位被
批准用汇后,委托外贸部门订货时,在不超过外汇额度15%的额度内,有权对外成交,
超过15%的须报计委审定; 对利用外资项目需要担保的由地区计委根据批准的用汇总
规模,平衡后按1∶4的比例进行担保;严禁外币流通;严禁非法倒卖外币活动。
10月10日,《关于对应征入伍义务兵的优待暂行办法》,规定应征青年入伍后,
各县市人民政府为其家庭挂“光荣”牌,每年更换一次,并组织乡镇、街道办事处及
有关部门进行走访慰问;对从农村应征入伍的青年,服役期间的优待按省政府1982年
9月15日颁发的优待暂行规定执行;从县以上厂矿企事业单位应征入伍的正式职工(含
合同制工人) ,服役期满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从社会应征入伍的待
业青年,服役期满,退出现役可按固定工优先安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