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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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4日, 《惠民地区农民教育工作责任制暂行规定》,要求要适应农村实行生
产责任制的新形势,充分调动各级办学的积极性,大力发展农民教育;对农民教育实
行以“四定”(定任务、定职责、定考核、定奖惩)为主要内容的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