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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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0日, 《关于地区对县财政体制改按收入“总额分成”办法的通知》,确定
自1982年起,地区对县的财政体制改按“总额分成”的办法,相应取消原体制对支大
于收的县定额补助每年递增5%的规定, 取消工商税增长分成20%的临时措施。财政体
制实行“总额分成”办法,仍然是分级包干、分灶吃饭。
10月17日,《关于彻底清理收缴散失在社会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及其它凶器
的通知》,要求有组织、有准备地把散失在社会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及其它凶器
清理收缴起来;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单位,要
彻底清仓查库、核对帐目、建立健全制度,纠正爆炸物品乱扔乱放、无人管理的混乱
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