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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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7日,《关于加强物价管理的通知》,要求加强物价管理,严肃物价纪律,严
禁随意提价和变相涨价,严禁用提价的办法扭亏增盈;对市场物价进行全面检查,凡
自行提高价格和收费标准或变相涨价的,坚决纠正;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准因价格
问题而擅自停止生产、收购和供应,更不允许压级压价收购;工业品出厂价格、消费
品市场销售价格、各项收费标准的调整从严控制。
11月20日,《关于执行林业政策的几项具体规定》(试行草案) ,规定凡未被利用
的国有荒地,使用权属没定的,可由地、县统一规划办林场;营造农田林网,必须统
一标准,统一栽植;四旁植树;大办苗圃,社办或社队联办苗圃占用生产队的土地应
付租金;城镇、机关、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在院内栽植的树木,权属归本单位,
木材及其他产品由本单位支配。
12月12日,《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规定要“晚婚、晚育、少生”;
有生育条件的夫妇自愿只生一个孩子,其子女可优先入托、优先医疗、住院;农村口
粮分配严格执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只生一个
孩子者,其小孩可按成年人分粮;对经过耐心教育,仍不按计划生育的夫妇,实行经
济制裁;住房分配,要有利于计划生育;把计划生育作为评综合奖条件之一;照顾好
农村“五保户”和城镇退休的无子女老职工;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在规定休息期间,
工资照发,假期按全国规定统一执行;施行结扎和人工流产手术者,凭手术证明,可
享受多项政策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