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施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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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署职权
根据省政府授权,行署行使以下职权:
(1) 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执行国务院、省政府的决定和
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省政府的行政法规、规章,制
定地方性法规、规章。
(2)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3)改变或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指示。
(4)依照法律规定和职权范围,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5) 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全区的经济、城乡建设、教育、
科学、文化、广播电视、出版、卫生、体育、计划生育、人事、劳动、民政、公安、
司法、行政、监察、外事侨务、民族事务等工作。
(6) 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
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7)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
(8) 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政治、
经济和科教文卫等建设事业。
(9)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烟自由等各项权利。
(10)办理省政府和地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领导职责
(1) 行署由下列人员组成:专员、副专员、专员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行署
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
(2) 行署实行专员负责制,专员、副专员、专员助理实行分工负责制。专员主持
行署全面工作,副专员、专员助理协助专员工作,并向专员负责。
(3) 专员召集和主持行署全体会议和专员办公会议。行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
须经专员办公会议或者行署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分工负责处理。
(4) 行署发布的决定和重要的地方性行政法规,向省政府的重要请示和报告,任
免行署部门工作人员,由专员或专员授权分工的副专员签署。
(5) 副专员、专员助理按照分工或受专员的委托,做好工作。遇到涉及两位或两
位以上的副专员(专员助理)分管的工作,主动协商处理。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
大事件,及时向专员报告。对于涉及重大方针、政策性的问题,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
向专员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6) 专员、副专员、专员助理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
务院、省政府的决定、指示、命令和行政法规,接受地区人大工委的检查、监督。充
分发挥行署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作用。
(7) 行署秘书长在专员领导下,负责处理行署的日常工作。行署各工作部门的主
要负责同志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三、工作制度
(1) 专员、副专员、专员助理明确分工,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地开展
工作。
(2) 专员与常务副专员一般不同时外出,专员外出时由常务副专员主持工作,并
由办公室将专员活动情况通报其他副专员、专员助理。副专员、专员助理外出将出发
时间、地点及主要任务提前向专员或常务副专员报告并通知专员值班室。专员、副专
员、专员助理在外地的活动情况,由随行人员及时告知专员值班室。遇有急办的事情,
分管专员不在,由分管的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办理,办理情况向分管专员通报。专员
与部门定的事情,向分管专员通报。
(3) 行署召开的工作会议,由专员或分工的副专员主持,其他副专员、专员助理
一般不陪会。减少专员、副专员、专员助理的内外事接待活动,必须参加的,一般由
一人出面。
(4) 专员、副专员、专员助理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召开的专业会议和举行的礼仪性
活动,确需出席的,部门事先报告行署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安排,部门不直接向专
员、副专员、专员助理发邀请。
(5)专员、副专员、专员助理注重调查研究,一切从实际出发,按客观规律办事。
虚心听取群众意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廉政建设,防止
和克服官僚主义。

四、主要会议
(1) 行署全体会议。由专员、副专员、专员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行署序列
各委(办)主任、局长组成,行署经济顾问参加,由专员或专员委托常务副专员召集和
主持。必要时召开行署全体扩大会议,吸收县市长、省地双重领导的部门、经济组织、
其他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总结和部署行署一个时期工作时,邀请地委、地区人
大工委、地区政协工委、地纪委、军分区领导及地委有关部委、群众团体的负责人参
加。行署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列席会
议。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的重要指示和决议;决定和部署行署的重
要工作;通报国内外形势,协调各部门工作;讨论其他需要由行署全体会议讨论的事
项。
(2) 行署常务会议。由专员、副专员、专员助理、秘书长组成,副秘书长列席会
议,由专员或专员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专员召集和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
主要任务是:讨论决定行署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讨论通过提请地区人大工委的工作报
告和财政预算;讨论通过由行署制定和发布的重要政策规定及规范性文件;讨论决定
行署各部门和各县市人民政府请示行署的重要事项;分析形势,研究行署的中心工作,
讨论决定行署工作的重大问题;通报和讨论行署其他事项。
(3) 专员办公会议。由专员、副专员组成,专员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
室主任、副主任、行署调研室主任、法制局局长、监察局局长列席会议。行署有关部
门的负责同志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列席相关议题的讨论。会议由专员或专员委托常务副
专员召集并主持,研究处理行署日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不定期召开,一般每月不超
过两次。主要任务是:研究贯彻上级党委、政府的决定、指示、决议等;听取专员、
副专员、秘书长、行署有关部门重要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分析形势,讨论决定行署工
作中的重大问题;讨论决定各部门需行署研究解决的重大事项;研究决定需由专员办
公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4) 专员例会。由专员、副专员、专员助理、秘书长组成。行署副秘书长、办公
室副主任列席会议。必要时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有关问题的讨论。由专员或专员委
托常务副专员召集和主持。每两周一次。主要任务是通报交流重要工作情况,研究处
理行署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5) 行署党组会议。由行署党组成员组成。行署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根据工作
需要适时召开。主要任务是:研究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问题;过好党组
民主生活,不断加强党组成员思想、组织、作风建设;讨论需由行署党组会议决定的
其他事项。
(6) 专题会议。由专员、副专员或专员、副专员委托专员助理、行署秘书长、副
秘书长召开,研究部署行署某一方面的工作,协调解决部门间的工作关系和问题。

五、会议制度
(1) 专员根据需要主持召开全区县市长会议,研究部署政府工作,并就一些重大
问题征求县市意见。行署部门召开的专业会议,一般不请县市长、分工县市长参加。
必须参加时,需经专员、副专员集体研究或专员、主持工作的常务副专员批准,召开
乡镇级干部会议或召开规模较大的(百人以上)其他会议,也照以上程序办理。
(2) 专员、副专员、专员助理服从行署的集体活动安排。召开行署全体会议和专
员办公会议时,在开会前一天,将会议时间、议题通知会议组成人员。会议组成人员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时,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3) 行署全体会议、专员办公会议议题,由秘书长汇总,报常务副专员审查,由
专员确定。专题会议议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专员、副专员、专员助理在职权范围内
能够解决的问题,不提交专员办公会议讨论。凡需经行署集体研究确定的议题事先必
须由分工副专员(专员助理)和主管部门进行协调,提出明确意见,形成简明的文字材
料。
(4) 行署全体会议、专员办公会议、专题会议以及县市长会议的组织工作,由行
署办公室负责。行署会议均作会议纪录。行署全体会议、专员办公会议编印会议纪要,
由秘书长签发。专题会议编印的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5) 行署实行无会日制度。无特殊情况,每周星期一不召开全体会议、专员办公
会议和专题会议。

六、文件审批制度
(1) 行署的文电涉及综合、全面、重大问题的,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审核、把
关,专员审签,或经行署有关会议讨论决定。属于已经确定的方针、政策、原则、计
划范围内事项和只涉及某方面日常工作问题的,由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审核、
把关,副专员、专员助理审签。如涉及其他副专员、专员助理分管的工作,应送有关
副专员、专员助理审查后由主管副专员签发。经专员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需发
文时由秘书长签发。
(2) 呈报文件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各部门、各县市上报行署的文电,一律按
规定份数报送行署办公室,由办公室按照专员分工和规定的程序送批。部门和县市不
直接向专员、副专员、专员助理送批文件。
(3) 部门代行署拟的文稿,主要领导同志必须严格审核、把关并签名,以保证文
件质量。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由主办部门组织会签,部门之间有分歧意见时,主办
部门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经协商解决不了的问题,把不同意见如实写清楚,报
行署决定。应协商而未协商的文件代拟稿,行署不予受理。
(4)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问题,需发文时,应以部门名义行文,一般不以行署
名义行文或批转。涉及几个部门业务范围的问题,由有关部门联合行文。其中重大事
项经送行署分工专员审签后,加“经行署同意”字样,仍由部门单独或联合行文。
(5) 行署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报行署审批的有关问题,由分管副专员授权审
批,其中的重大问题经专员决定。

七、社会协商对话制度
(1) 通过宣传工具加强对行署政务活动的报道,重大情况让人民知道。欢迎各方
面对行署工作实行监督,支持和鼓励群众批评行署工作中的缺点错误,揭发行署工作
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
(2) 政务工作的重大问题在行署作出决定之前,行署办公室和主管部门通过适当
渠道进行民主协商对话,听取群众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3)行署的文件和行署会议的内容适于公布的,经秘书长批准,向社会公布。
(4)建立行署专员、副专员、专员助理、秘书长接待人民来访制度。
(5)向全区人民通报经济发展和工作中的重要情况,根据需要举行新闻发布会。
(6)设立行署领导公开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