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代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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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表选举
1978年, 恢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至1979年5月,各县相继召开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邹平、高青县为第七届),选举县革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人民法院院长,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参加会议的代表全部由推选产生。同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法》,规定县级以下人
大代表由选民直接差额选举产生,全国、省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差额选举
产生。 同年,选出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980年10月至1981年1月,各县先后
建立选举委员会,成立选举工作机构,组织领导县第九届(邹平、高青为八届)人民代
表的选举,各县确定选举日,进行选民登记,划分选区,设立投票站,依法进行选举,
共选出县人大代表2154名。1982年,县级滨州市建立,共依法选举产生市第一届人大
代表131名。1987年,滨县并入滨州市,经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原滨县选出的188
名县十一届人大代表并入滨州市,改为滨州市第三届人大代表。
1993年3月29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将县级以上人大的任期改
为5年, 乡镇人大任期为3年。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
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法》颁
布后,各县市和乡镇的代表名额进行重新确定、普遍减少。至2000年底,全区共有县
市人大代表1547名。全区选举产生省五、六、七、八、九届人大代表分别为74、44、
36、38、33名;选举产生全国六、七、八、九届人大代表分别为4、5、5、5名。

二、代表联系和代表活动
1984年起,各县市人大常委会相继设立代表联络科,作为联系代表、组织代表活
动的专门机构,逐步建立各项代表联系和活动制度,组织代表开展调查、视察,督促
代表建议的办理。1987年起,为加强与代表的联系和组织乡镇人大代表开展活动,各
县市相继在乡镇设立代表联络办公室。 1989年3月,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惠民地区工作
委员会设立代表联络处,负责联系境内的全国、省人大代表,并协助组织代表开展活
动,联系指导县市及乡镇人大工作等。同年,在乡镇联络办公室的基础上,设立乡镇
人大主席团,设专职常务主席和副主席,加强了乡镇人大的组织建设。1990年,各县
市人大常委会将代表联络科改名为人事代表工作室。同年起,县、乡两级制定代表联
系制度、代表视察调查制度、代表学习培训制度、代表建议办理制度、邀请代表列席
常委会会议制度等,每年都组织县、乡人大代表培训,并组织代表开展各种形式的争
先创优活动。
1991年起,各县市相继开展对政府部门驻乡镇基层单位的评议活动。1992年11月,
地区人大工委召开全区代表工作经验交流会,推动了全区代表工作机构的健全和代表
活动阵地的建设。 1994年, 地委转发地区人大工委《关于组织人大代表评议县、市
“一府两院” 工作的意见》。是年,各县市有1639名代表参加,组成调查组256个,
评议县市直部门75个。此后,各县市逐步开展对副县市长和副乡镇长的评议和县市人
大常委会对政府职能部门的评议。1995年,召开全区人大工作“双先”表彰会,表彰
9个先进代表小组和50名先进人大代表。
1998年,地区人大工委下发《关于为各级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的通知》,
要求各部门、各代表所在单位,为代表履行代表职责提供司法、时间、经济、物质和
组织保障。1999年,在全区开展以“有办公室、有工作人员、有代表活动场所、有工
作制度、有通讯工具”为内容的乡镇人大“五有”建设,全区各乡镇人大进一步改善
了办公条件和设施。同年10月起,地区人大工委组织工委委员和部分全国、省、县人
大代表对地区林业局、海洋与水产局、国税局、建委、技术监督局、农业局、科委和
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等部分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评议,收到良好效果。2000年,指
导各县市在各级人大代表中开展“争先创优, 做合格人大代表”活动,60%以上的住
区省人大代表和县市人大代表分别向县市人大常委会和代表所在的选区进行述职,接
受原选举单位和选民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