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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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检查
1984年8月, 无棣县人大常委会与有关执法部门组成15人参加的执法检查组,在
全区首次对贯彻实施《食品卫生法》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共检查39个单位,对违反
《食品卫生法》的12个单位进行处罚。至1985年,各县市人大均开展执法检查,主要
是围绕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法
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1989年5月,地区人大工委组织部分省人大代表与行
署主管部门对《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促进健全制
度、 规范行为、防范风险、发展生产。1994年5月,地区人大工委组织部分省人大代
表,在听取地区中级法院、地区检察分院和地区公安处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
法》 的情况后, 采取地、 县两级上下联动的方式进行执法检查。1999年7月,从对
《法官法》《检察官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开始,各级人大凡进行执法检查,
均先对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详细的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材料,
在听取主管执法机关的汇报后,采取上下联动的方式进行执法检查,然后提出整改意
见,并监督其整改。至2000年底,地、县市共进行执法检查4000余次,对有关法律法
规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促进了有关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二、实行执法责任制
1993年10月,地区人大工委制定《关于在国家机关中实行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方案》,
对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的具有执法职能的组织和国家司法机关,
确定执法主体、明确执法范围、落实执法责任、制定执法制度、实行违法追究,并从
1994年1月起,在邹平县进行为期三年的试点。1997年4月25日,地委批转地区人大工
委党组《关于在国家机关中实行执法责任制的报告》,同时成立地区执法责任制协调
领导小组, 下设办公室,设在地区人大工委法制处。同年5月25日,地委召开地、县
市两级党委书记、人大主任、县市长、法院院长、检察长和地直各行政执法机关主要
负责人会议,提出在实行执法责任制工作中,实行“党委统一领导,人大监督推动,
‘一府两院’组织实施,执法机关各司其职”的领导体制和“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
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至2000年底,已落实到各执法机关和乡镇。

三、实行错案和执法过错追究
1983年10月15日,无棣县人大常委会对无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城关镇农民杜宝东
一案进行监督,责成检察院查实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县检察院查证县公安局
对杜宝东行政拘留是错误的,县人大常委会即责令县公安局释放杜宝东,并赔偿经济
损失和对责任人给予处分。至1984年,各县市人大均开展对公安、司法机关的错案责
任追究工作,根据错案的性质和情节,建议干部主管部门给予责任人以党纪、政纪处
分或由公安、司法机关主要领导对其批评教育。1993年,沾化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
五次会议作出《关于在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实行追究错案责任制度的决定》,规定
公安、司法机关出现错案均应及时查纠,并将处理结果向人大报告。
1998年3月18日, 地委将地区人大工委制定的《滨州地区司法机关错案责任追究
暂行规定》转发全区。同年8月7日,地委将地区人大工委制定的《滨州地区行政执法
机关错案和执法过错追究暂行规定》《滨州地区人大工委对地区行署行政执法错案和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办法(试行)》《滨州地区人大工委对地区司法机关错案
责任追究工作的暂行办法(试行)》转发全区,对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错案与执法
过错的界定、发现和确认、责任的划分、错案责任追究的组织和程序、错案责任追究
工作的监督等作了具体规定。同年10月29日,下发《滨州地区人大工委个案监督办法
(试行)》,规定人大依法监督的案件要有典型性、集体行使人大监督职权、未经省人
大授权不得代替司法机关直接办案等。至2000年底,全区先后追究47名行政执法人员
和36名公安、司法工作人员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刑事处罚。

四、对执法主体进行评议考核
1995年初,邹平县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人大代表对公安、司法机关和部分行政执
法机关的执法情况进行全面评议考核,提出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意见。1998年11月4日,
地区执法责任制协调领导小组下发《滨州地区国家机关实行执法责任制评比考核暂行
办法》,对执法机关主要考核其健全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领导学法用法、落实
执法责任、执法公示公正、违法责任追究等。同年12月,地、县市两级由人大牵头,
会同纪委、政法委、政府法制部门组成联合考核组,对各行政、司法机关的执法情况
进行全面量化考核,同时征求分管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中介机构和企事
业法人代表的意见,进行综合评比。至2000年底,全区共表彰优秀执法机关41个、优
秀执法工作者58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