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 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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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1979年5月,各县相继召开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邹平、高青县为第七届) ,选举县
革命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县法院院长,县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省第五届人民
代表大会代表。各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无常设机关,由县革命委员会代行其职权。
1980年12月至1981年1月,各县相继召开了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邹平、高青县为第八
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依法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关。1981年,
各县、社人民代表大会根据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采取差额由选
民直接选举县、社人大代表。代表选出后,先召开公社人民代表大会,后召开县人民
代表大会。 至1984年5月,普选工作步入正常化,各县人大常委会设立办公室、政法
科、联络科等科室,机构逐步健全,全区人大工作开始走上经常化、制度化的轨道。
1985年5月, 正式建立惠民地区人大工作联络处,正县级单位,主要任务是了解县市
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情况, 联系住区的全国及省人大代表。1988年8月,成立山东省人
大常委会惠民地区联络组, 正厅级单位。1989年3月,改为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惠民地
区工作委员会,下设一室四处,均为县级单位。同年,设立乡镇人大主席团,设专职
常务主席和副主席,加强了乡镇人大的组织建设。
1991年,召开地区人大工委委员会议,首次听取审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
划执行情况和1992年计划安排情况的汇报,听取审议全区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及1992年
预算安排情况的汇报, 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意见。 此后,每年都进行这项工作。
1992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公布施行, 为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履行义务提供了法律依据。1993年3月,宪法修正
案第十一条,将县、不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任期改为5年。由此,乡镇3年一换届,
县市5年一换届。1994年,在全区组织开展代表评议“一府两院”(政府、法院、检察
院) 及其职能部门工作的活动。同年底,邹平县人大常委会制定详细的执法责任制实
施方案,全区在邹平县推行执法责任制试点工作全面展开。1995年,首次召开全区人
大工作“双先” 表彰会,表彰9个先进代表小组和50名先进人大代表。同年,将代表
评议工作向人大任命的干部述职评议延伸并开展代表“评先树优”活动。1996年,中
共滨州地委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人大工作领导的意见》,要求从“根本政
治制度”的高度,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健全并落实人大常委会党
员主任列席同级党委常委会议制度、党委一年两次听取人大工作汇报制度,建立党委
推荐须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干部事前向人大征求意见制度。同年,加强乡镇人大基础
建设,设立乡镇人大主席办公室、代表活动室、代表小组活动室。在邹平试点基础上,
全区推行执法责任制,实施对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执法、守法、依法办案情况的监督。
1999年,全面推行“公示制”,建立大案要案报告制度,启动对行署部分职能部门的
述职评议。2000年,总结推广“四位一体” (执法责任制、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制、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检查、对执法主体的执法活动进行评议考核) 监督新形式,
发挥人大工委的监督职能。指导各县相继召开人代会,选举产生369名市(地级) 人大
代表,筹备滨州市(地级)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至2000年底,全区人大系
统共听取“一府两院” 工作报告和汇报2300多次,对700多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
况进行调查和检查;进行视察活动3400多次,提出建议33200多件,办理率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