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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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4月29日滨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加快
实施“追赶战略”,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
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1.进一步明确发展民营经济的指导思想及目标。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五大精神和
“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全面实施“追赶战略”,
以加快发展为主题,以改革开放为动力,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提高认识,放宽政策,
优化环境,全民发动,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调整优化经济结构,
形成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新态势。发展目标:“十五”期间,民营经济增加值、实缴
税金年均增长15%左右,从业人员年均增长5%左右。
2.发展民营经济要坚持四个原则,突出六个重点。“四个原则”:一是坚持市场
导向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二是坚持全民发动的原则,动员
全社会力量支持和参与民营经济发展,鼓励各类人才创办、领办民营企业和从事民营
经济;三是坚持同等国民待遇的原则,在计划安排、项目立项、税费征收、执法检查、
评先创优等所有方面,完全同公有制经济、涉外经济同一政策、同一办法;四是坚持
数量与质量并举的原则,努力扩大规模,提高质量,大力发展科技型、外向型民营企
业,培植一批规模大、效益好、核心竞争力强的企业集团。“六个重点”:一是以膨
胀园区为重点,进一步加快载体建设;二是以招商引资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
三是以体制创新为重点,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四是以科技进步为重点,进一步提高
竞争能力;五是以培育特色为重点,进一步壮大优势行业;六是以增扩投入为重点,
进一步增强发展后劲。
3.鼓励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从事民营经济。①鼓励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勤人员,
下同) 提前退休、提前离岗或离岗从事民营经济。机关工作人员凡工作年限满30周年
的,可提前离岗从事民营经济;凡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周
年的,可以提前退休从事民营经济。提前退休、提前离岗从事民营经济的机关工作人
员的待遇,按滨办发〔2001〕4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离岗从事民营经济的机关工
作人员, 离岗期限最多为3年。离岗期间,保留本人的机关编制,任职年限、工龄连
续计算,享受在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空缺岗位本单位可以占用。期满后按照干部
管理权限,对干部离岗期间从事民营经济的表现和贡献情况进行全面考察。对于符合
提前退休条件的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本人愿意继续从事民营经
济的,单位停发工资,由单位和本人按规定分别负担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待达到退
休条件时再办理退休手续;本人要求回原单位工作的,可回原单位安置。经考察表现
优秀的,可提拔重用。对于县级干部,可根据考察情况,一般给予领导职务、非领导
职务和享受原级别待遇的安排。对于科级干部,经原单位同意,可参加原单位同级别
人员竞争上岗;对于本人提出辞职申请,经组织批准同意辞职的,可按滨办发〔2001〕
40号文件的规定一次性发给辞职补助费。②鼓励事业单位人员停薪留职从事民营经济。
一次性停薪留职时间为3年, 期满后要求回原单位工作的,由原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
本人条件安排工作或进入人才市场择业,工龄连续计算;继续从事民营经济的,由本
人交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达到退休条件时办理退休手续;事业单位人员停薪留职
期间的待遇,由单位与个人双方协商确定。③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集体企业职工
辞职从事民营经济,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投保年限连续计算,并
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④允许机关和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下 (不
含县处级) 工作人员依法投资入股民营经济;允许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投资、入股
或兼职从事民营经济。
4.民营企业可依法取得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民营企业申请使用国有、集体土
地,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对待。民营企业建设用地统一纳入市、县(区)土地利用年
度计划管理。对评为“民营经济明星乡镇”的建设用地指标,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
优先安排。民营经济园区建设用地可视同小城镇建设用地,统一规划,同等对待。
除民营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外,民营企业投资生产经营性项目和参与公有制企业
改制,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可参照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执
行;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租金给予适当优惠。对农村的非农业建设用地,
民营业户可与村民委员会签订使用合同,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5.拓宽民营经济融资渠道。由市民营经济主管部门牵头,各金融机构参加,组建
民营企业信用评估机构,将民营企业纳入企业信用等级评估,并逐步扩大到符合条件
的个体工商户。对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上、资产负债率低于50%、信誉良好的民营企业,
可以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允许民营企业用房产、土地使用权、有价证券和无形资
产等作抵押、质押取得贷款。支持“银企联手”,经民营经济主管部门推荐,选择信
誉度好,产品有市场、有效益、科技含量高的民营企业实行主办银行制度、客户经理
制度。积极开展贷款营销,并给予一定的优惠利率照顾。积极支持民营企业上市直接
融资、发行债券、引进国外资金。
市、县(区)年内都要建立企业性质的民营经济担保机构,资金来源可实行政府资
助,社会力量、企业共同出资的多元化筹集,按市场机制实行规范化运作。
6.加大财政、税收政策支持力度。从今年起,市、县(区)要建立民营经济发展专
项资金。市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除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一部分外,再按民营企业
当年上缴地方税金比上年增长部分的10%给予追加。 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民营企业高新技术项目和新产品开发贷款贴息及评选民营经济先进的奖励等,其使用
意见由民营经济主管部门提出,财政部门审核,并制定具体办法进行管理。
对民营企业的税收,要与公有制企业同环境、同政策、同待遇,不歧视、不加码、
不干扰。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民营企业,税务部门要允许其领取和使用增值税发
票。对符合条件的从事高新技术、环保、社会福利及安置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的民营
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7.鼓励民营经济加快技术进步。凡是列入市重点扶持企业的技术进步项目,投资
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经市民营经济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后,市、县(区) 财政给予企业
一定额度的贴息或资助,资金从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对民营企业技术创新
项目,经市民营经济主管部门会同市经贸委认定,从市技术创新资金中安排不低于30
%的比例, 对有关企业给予资助。对进行国际质量认证的民营企业,经民营经济主管
部门审核,市财政给予一定资助。
经市民营经济主管部门推荐、市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市级以上科技型中
小企业, 自今年起,从市科技三项经费中安排不低于30%的比例,对有关企业的科技
项目予以资助。
8.鼓励企业出口创汇和发展对外贸易。对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民营企业,工商等
部门要简化变更登记和进出境手续,税务部门按规定做好出口退税工作。对民营企业
出口给予贴息补助和国际市场开拓补助。在产品出口、进出口配额分配、出口退税、
贸发基金使用、参与国内外展洽活动的摊位分配和补贴上,与国有企业同等待遇。民
营企业人员参加各级政府组织的招商团组、经贸团组出国,按因公出国办理有关审批
手续,并对来往旅途费用给予补助。
9.鼓励民营经济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革和重组。凡国有、集体企业出售整体或
部分资产的,应以企业的资产评估价值作底价实行竞价购买。被收购企业资产规模较
大,一时难以全面买断的国有、集体资产,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首期付款不低于
购买价的30%, 三年内分期付款;也可采取不设股权,由收购方交纳资产占用费的方
式。其中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由收购方交纳土地租赁费。收购、兼并重组后
需采取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交纳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可分期缴纳。民营经济
使用原国有、集体企业土地开办工业企业的,在缴纳土地出让金、租金时与其他所有
制企业享受同等优惠。
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买断有净资产的公有制企业产权并与职工签订不少于五年
期劳动合同的,每签订一人可按本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的标准折抵收购价格,
最低折到零。
个体工商户、 民营企业接收资不抵债的公有制企业产权,可先缴纳出售价格15%
的风险抵押金,租赁使用原企业的资产,租期一般为5-10年,并按期缴纳租赁费,待
风险押金和租金数额达到产权出售底价时,可办理产权移交手续。
10. 鼓励民营企业投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以私人资本投资城乡供水、污水处
理、管道、煤气等公用基础设施的,制定其商品价格在一定时间内可以安排较高的回
报率。对从事有利于农业结构调整的花木、养殖、种植等产业的民营企业、个体工商
户,所必需的设施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其生产用电可参照农业生产用电给予价格优
惠。 对私人资本参与公有学校改制并超过50%股份的,经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
定后,执行民办学校收费管理规定。鼓励民营经济兴办或参股控股各类专业市场。
11. 支持民营企业组建集团和争创名牌产品。经市民营经济主管部门批准新建的
企业集团,凡国家政策规定的收费,一律按最低下限收取,其验资评估费用改按比例
收取为限额收取,具体收费标准报同级物价部门审批。鼓励民营企业争创驰名、著名
商标,凡获得全国驰名商标的民营企业,经民营经济主管部门审核,从市民营经济发
展专项资金中奖励企业50万元;获得山东省著名商标的民营企业,经民营经济主管部
门审核,县(区)财政奖励企业10万元。
12.推进民营经济园区建设。从今年开始,力争2-3年时间内全市多数乡镇都要建
立起民营经济园区。为吸引民营企业进入园区发展,在各经济园区中实行“扎口”收
费管理和统管统缴办法,并在高新技术民营企业建立无费区。对省级民营经济园区和
部分发展较快的市级民营经济园区,建立副县级规格的管理委员会,实行市民营经济
主管部门与县(区)双重管理,园区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市民营经济主管部门会同县(区)
推荐,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对新进市级民营经济园区的引进项目和农副产品
加工企业,经市民营经济主管部门审核、财政和物价部门批准后,可在三年内只收房
租,免收一切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对市级民营经济园区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一次
考核认定。
13. 支持民营企业吸引各类人才。市人事部门会同市民营经济主管部门,每年拿
出一个月的时间开展“民营经济人才服务月”活动。民营企业需从外省、市引进专业
人才和管理人才,不限学历,不限生源,可直接到人事部门申报办理跨地区引进手续。
国家计划内派遣的大中专毕业生从事民营经济的,由民营经济主管部门会同人事部门
办理代理手续,派遣期延长为3年,取消1年的见习期,保留干部身份,工龄连续计算;
3年内重新到其他性质单位就业的, 办理改派手续。非国家派遣的大中专毕业生,实
行人事代理服务,由市民营经济主管部门会同人事部门办理聘用干部手续就业,并实
行包括档案管理、职称申报、代办保险等内容的人事代理制度。
14. 鼓励外来人员来滨经商办厂。对外来投资者,允许其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在
城镇登记常住户口,其子女入托、入学执行与当地居民统一的收费标准。投资额30万
元以上的生产性私营企业(包括收购、兼并、控股公有制企业),享受市政府鼓励外商
投资的一切规定。 在外地民营经济投资者中, 由市民营经济主管部门每年评选一次
“滨州突出贡献奖”,由市政府命名表彰;业绩特别突出的,经法定程序,授予“滨
州荣誉市民”称号。
15. 鼓励失业人员、下岗职工从事民营经济。对失业人员、下岗职工成立的从事
社区服务的生产自救性劳动组织及社会服务等非正式就业性的劳动组织 (失业人员、
下岗职工占该劳动组织从业人员总数的60%以上),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可取得下岗职工
证明的,免征行政性收费和部分事业性收费,并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免征营业税和失业、
下岗职工的个人所得税。
16. 鼓励基层干部发展民营经济。乡镇人民政府要把发展民营经济始终摆在突出
位置;基层干部要带头发展民营经济。今后,要把发展民营经济作为基层组织建设的
重要内容和考核乡村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
17. 民营企业从业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和医疗等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
险费的,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
局研究制定。
18. 建立和完善综合服务体系。大力发展资金融通、信用担保、技术支持、管理
咨询、信息服务、人才培训、投资创业、对外经贸、市场开拓、企业管理、法律服务
等方面的中介、咨询服务机构,各类中介机构完全以市场化运作。民营企业和个体业
户选择服务机构及服务方式,各行政管理部门、执法部门不得强行干预、指定。民营
经济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民营企业协会的建设,充分发挥其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作
用,积极吸纳民营企业法人代表和经营者、个体业主入会;积极引导和支持民营经济
按照国际惯例,依托各行业企业及产品优势,组建代表民营企业利益的行业协会。执
法部门要建立统一的管理办法、管理政策,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治安管理、车
辆管理、劳动保障管理、安全生产管理、价格管理等方面,与公有制单位平等对待。
加大治理公路“三乱”力度,积极为外埠进滨车辆提供方便。
19. 规范各类收费、检查活动。结合市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对民营企业的
不合法收费项目。新出台收费项目,必须由市收费管理办公室审核,经市政府同意后,
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授权部门批准。国家和省制定的政策性收费,有浮动幅度的,
一律按最低限额收取。在民营企业比较集中的民营经济园区、专业市场实行“扎口”
收费和统管统缴的管理办法,统一委托银行代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廉洁执法。严禁向民营业户强制推销各类产
品、强行推荐税务代理、强制征订各类报刊杂志。各执法部门的所有收费都要经物价
部门批准,并在“企业交费登记卡”、“个体户、门店交费明白卡”上进行登记。市、
县(区)民营经济权益保护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负责受理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投
诉,查处侵害民营业户合法权益的案件,并不定期地在《滨州日报》公布案件处理结
果。各职能部门依法对民营企业的所有检查实行备案制度,事先将检查内容、时间、
范围提交市民营经济权益保护办公室备案,备案情况年终向社会公布。未经备案和超
出备案范围的检查不准进行。 同一系统同一部门的所属单位对民营企业的检查实行
“一家检查、多家认可”,对一个企业的正常检查一年最多一次。禁止两个单位同时
对一个企业进行同一内容的检查。
20. 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在全市民营企业中开展争创“先进民
营企业”活动,在市、县(区)直机关中开展争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先进单位”评选
活动,每两年在民营经济系统评选10名市级劳模。并定期开展评选市级民营企业家活
动。设立“滨州市民营经济创业奖”,对在民营企业建功立业、贡献特别突出的人员,
进行专项奖励。“创业奖”每两年评选一次。以上几项评选活动均由市政府命名表彰。
各新闻媒体要在进一步加强对民营经济宣传力度的同时,每年确定一个月集中对民营
经济进行宣传。
21. 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严厉查处和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偷税漏税、
走私贩私、逃废银行债务等违法行为,反对地方保护主义和行业垄断,创造各类企业
平等竞争、有序发展的条件。加大对村霸、路霸、市霸、强装抢卸特别是黑恶势力的
打击力度,适时开展专项斗争,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个体业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2. 继续实行“一把手”工程。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发展民营经济作为整个经济工
作的战略重点,构筑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主管部门全力抓的工作格局。
结合机构改革,调整充实市、县(区)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配齐配强领导小组办公
室,与市、县(区)中小企业局合署办公,并建立联席会议、调度会议等制度。继续抓
好对县(区)、乡(镇)的民营经济年度考核工作,将考核结果作为考评领导班子和领导
干部的重要内容之一。从今年起适当提高对先进县(区)的奖励标准,对年终考核取得
前三名的县(区)和位次前移的县(区)分别奖励8、5、4、3万元奖金。进一步加强各级
民营经济主管部门建设,在综合规划、产业指导、权益保护、职工教育、职称评审、
评先创优等方面赋予其必要的调控手段和服务职能。市、县(区)财政每年要拨出专项
经费用于民营经济人员的培训和招商引资工作。
23. 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在民营企业中广泛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致富思
源、富而思进”教育活动,创造健康向上、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和富有凝聚力的企业
文化,引导民营企业从业人员提高自身素质,走爱国、敬业、守法的道路。弘扬中华
民族传统美德,先富帮后富,热心支持社会公益事业,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各县(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对涉及本县(区)、本部门的有关问题,
制定实施细则,报市政府备案。市政府办公室和民营经济主管部门要及时对本意见贯
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