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一辑 护林防盗 资料库:滨州市情资料库 章节:博兴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d/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d/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d/section/13/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d/section/13/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d/section/13/article/175/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d/section/13/article/175/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民国时期,博兴县按照《山东省保护树株章程》的规定,盗取他人树株轻者议罚,
重者押缚示众;损坏他人树株,每株罚其补种20株。有的村庄群众还自发立约保护林
木。 建国后,政府重视林木保护。1950年-1954年,各区乡村先后成立护林组织,制
订护林公约,开展群众性护林工作。1962年,县人委印发护林布告和《博兴县村木保
护管理暂行办法》,提出“切实保护好现有林木,普遍制订护林公约,建立护林组织,
加强林木保护和抚育的责任制。严禁毁林开荒、乱砍滥伐,对护林有功者给予适当奖
励,对乱砍滥伐者除追回原物和按价赔偿外,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以至法
律处分” 。 1963年冬-1965年, 在全县范围内进行林木确权、发证,共发放林权证
N296份, 明确林木权属。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各级护林组织解散,毁林严重。
1978年后,护林防盗重新加强。1982年10月,县委、县政府作出《关于振兴林业,加
快绿化的决定》,进行林业“三定”,确定林木权属,颁发林权证。1983年春,县建
立林木采伐审批制度,规定采伐50株以下者由乡镇政府审批,报县林业局备案,采伐
50株以上者由县林业局审批。 采伐每株擦材交育林基金5角,每方梁材交育林基金10
元。并按采伐量每株预交更新费2—3元。逾期不更新者不予退回。同年秋推行林业承
包责任制,林木管护进一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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