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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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设置]监察局于1987年12月成立,下设办公室、信访科、监察科、案件审理科。
1991年, 成立举报中心,设在信访科。1993年4月,监察局与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
办公。 合署后纪委、监察局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的体制,设有8个室。
即办公室、纪检监察室、案件审理室、信访室(举报中心)、宣传教育室、监察综合室、
党风廉政建设室、执法监察室。同年10月,机构改革,将原来的8个室合并为5个室,
撤销监察综合室、党风廉政建设室和宣传教育室。1995年7月,恢复党风廉政建设室。
1996年12月, 县纪委、监察局共有工作人员33人,其中干部28人,工人5人;党员33
人。

[主要职责]1986至1996年,监察局为行使监察职能,履行下列职责:(一)检查全县
行政机关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二)受理对全县
行政机关、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三)
调查处理全县行政机关、 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四)受理全县公务员和全县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其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
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五)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查处案件] 1987年12月, 监察局成立后,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及行政监察政策法规为依据,顶住说情风,冲破关
系网,敢于碰硬,排除各方阻力,查处违法违纪案件。1987年12月至1996年,共计立
案271起, 处结271起,结案率为100%,受政纪处分130人,批评教育21人。其中受行
政开除17人, 开除留用7人,撤销行政职务23人,降级42人,行政记大过13人,行政
记过18人,行政警告10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98.3万元。

[信访与举报]1987年12月-1996年, 监察局共接受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及举报电话67
6件次,处结676件次,处结率为100%。在处理信访举报案件中,始终遵循分级负责,
归口办理,对信访举报人员负责到底,坚持依靠群众,实事求是,保守秘密。做到事
事有答复,件件有着落。1991年, 举报中心成立后,认真负责,轮流值班。实行领导
阅信、接访制度,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基本达到无越级上访、无重复
上访、无信访积案。

[执法监察]执法监察是行政监察的基本职能和主要手段。1989-1996年,监察局根
据省、地要求,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情况、私设小金库问题、粮棉油收购资金兑
现情况、农民负担、预算外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进行了执法监察,共计查出违纪金
额4140.6万元,挽回经济损失670.3万元,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477条,协助建章立制
132项。在做好上级立项执法监察的同时,监察局根据博兴县实际,1989-1996年,立
项对全县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违规违控购置小汽车、公款购置装备住宅电话和移动
电话、无偿借(占)用企业人、财、物等情况及全县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罚款及其预
算外资金管理情况等进行了执法监察。 共涉及金额4096.77万元,对有关违规违纪问
题分别按规定作了相应处理。

[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1988-1996年,加强对“三招一转”工作的监督检查,在“清
退留转”工作中,对32名不合格人员全部予以清退,对87名不符合规定的开发区户口
进行了清退。1990年,对全县公费供干部子女上学问题进行了清理,清理出利用公款
供子女上学的24人, 收缴公款16800元。自1993年以来,每年组织一次对全县重点部
门行业纠风工作民主评议和“百家”企业评议政府部门及金融部门“双评工作”,推
进了博兴县党风廉政建设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1994年10月,与工商、物价局组
成了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办公室,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收费项目、标准、范围和办
法统一进行审批,签发了“收费许可证”,对收费内容按规定编印成册,下发各收费
单位及个人,严格按规定收取。并于1995年,为进一步治理企业“三乱”问题,建立
健全了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一证、一牌、一簿、一书、一员”制度,共确定对11个
重点企业挂牌保护。

[宣传教育] 1988-1996年,监察局对全县行政监察对象进行了反腐倡廉教育、党的
宗旨教育、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和职业道德教育。主要采取报告会、新闻报道、知
识竞赛、电化教育、以会代训、上党课等形式,使监察对象提高认识,解决思想问题。
1996年,在全县广泛开展了“学条规、守纪律、作表率”活动,并举办了电视竞赛。
组织全县7000名党员干部参加了中纪委、监察部党纪政纪条规知识竞赛活动,博兴县
赛区37人中奖,并获得集体组织二等奖。还利用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宣传媒介树立
正面典型和案件剖析,使之起到宣传教育和震慑的作用,促进博兴县反腐败斗争深入
开展。

(刘敬峰)